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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的思考

来源: 赵红 编辑: 2006/09/18 10:31:31  字体:

  税制体系中具有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功能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但从收入差距拉大等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尚难以令人满意。笔者试对个税调节效果不佳的原因及今后改善的方向进行分析。

  税制不完善,导致个税调节作用减弱。个税为实现公平而定制,设计中已包含调节收入的科学因子,如费用扣除、累进税率、税收减免。这些要素在收入再分配中原则上都能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但税制的不完善,使个税的调节作用被其内在不合理因素削弱甚至抵消。突出表现在分类征收制下,高收入者通过分散收入适应低税率,从而使累进税率形同虚设。

  征管不力使个税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目前,个人所得盛行现金支付,支付单位或个人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代扣代缴规范的工薪阶层处于个税调节之中,而一些高收入者因其收入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而游离在个税调节之外。

  纳税人缺乏主动申报和自觉纳税的动力。公共财政中税收是个人分享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远远不够,对个人而言纳税是个人利益的净损失。由于缺乏自觉纳税的激励,加之在税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偷税行为打击不力,纳税人往往不愿自觉纳税。

  个税的二次调节作用甚微,影响其最终调节效果。个税的二次调节是指个税税款汇入税收总收入,通过转移支付、公共投资等给予特定地区、特定人群以补贴,以使该地区、该人群在新一轮初次分配中与其他地区、人群的收入差距缩小。比如政府将税款投放到教育事业,通过教育可以提升受教育的劳动力要素价格,从而使其在新一轮初次分配中缩小与他人的收入差距。2004年,个税虽已跃居我国第四大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6.75%,发达国家则平均为30%.个税收入规模太小,在经济的循环发展中,二次调节作用甚微,影响了其最终的调节效果。

  加强个税的调节作用,一要规范分配秩序。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必须将所有的应税收入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按照量能纳税原则,通过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无收入者不缴税使个体间收入差距缩小。二要逐步改革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如,费用扣除应该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加入专项扣除,将子女教育支出等支出数额较大且可以对该支出进行有效控制的项目列入专项扣除。三要在完善代扣代缴的同时,深化纳税申报。推进公共财政、完善社会保障,激发纳税人纳税动机。加强税务稽查并加大对偷抗个税的惩处力度,以严重的后果约束逃税倾向。建立健全税务代理制度及现代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四要注重配套机制建设。重视构建以个人所得税制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为补充,多方面、多环节对个人收入予以调节的税收体系,全面地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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