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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体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发挥两种调节分配功能的税种,其征收原则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现就加强和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四川省资源税开征的功能作一探讨。
四川资源税征管现状
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四川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矿产品征税品目进行了扩大列举(包括沙、石、芒硝、普通粘土、方解石、冰石、矿泉水、汞矿、稀土矿),并先后制定出台了《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天然气征管办法》、《四川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并明确10万元以下的资源税减免权限在省级地税机关。各级地税部门大力组织收入,卓有成效。全省资源税1995年征收入库24145万元,1996年征收入库29449万元,比上年增长21.97%;1997年征收入库32832万元,比上年增长11.48%;1998年征收入库36020万元,比上年增长9.71%;1999年征收入库35473万元,比上年下降1.52%;2000年征收入库37624万元,比上年增长6.03%.总体呈逐年增长趋势,是地方税收具有发展潜力的税种。
存在的征管问题
1、征管力量不足。资源税涉及较多个体、私营及乡镇企业。尤其是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主要分布在沿河、沿山的偏远地区,开采者90%是个体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的营业额进行深入调查,以合理确定税负,但由于工作量大,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合理确定税负,难以实现对应税品目的有效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2、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对国有资源有偿开采,应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强,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甚至根本不建账。据典型调查,截至2000年6月某市有开采沙石、普通粘土企业38户,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20户,而办理了税务登记自行申报纳税的只有5户,只占办证户数的25%.机械化开采沙石的某采沙石船年采沙石2万立方米,应纳资源税2万元,1999年仅缴纳资源税2000元。
3、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负不合理。对划分资源等级的11类矿产品,除《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列举的外,四川省仅明确了12种应税矿产品的单位税额,且所明确的税额标准不尽合理:一是普通粘土。其资源丰富,易开采,价值税负占售价的40%左右,明显偏重。二是石灰石。其开采劳动强度大,生产成本高,销售价格低,每吨销价仅5-5.6元,开采成本达3-4元,税款每吨2元。三是煤炭。除《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的统配矿外,其他煤炭企业按经济性质确定税额,即:国有、集体适用每吨0.3元,私营、个体适用每吨0.6元。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四是天然气。现行政策规定,油气田公司开采天然气税额标准为每千立方米2元,税负差异太大,未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资源税征管思考
1、进一步开展税源调查,彻底摸清税源分布及结构情况。特别要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及上述30号文件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调查模底清楚,以便对省境内生产(开采)的各种“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分别确定适用税额,并全面征收资源税。
2、坚持普遍征收,公平税负的原则。建议调整完善资源税政策:一是对开采利用地下热水按每10吨定额开征资源税2元。二是不再划分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除《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的统配矿外,其他所有开采销售煤炭的均按非统配矿对待。三是调整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可将西南油气田公司(原四川石溅这理局)所属川南、川西南和川西北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8-10元,可将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6-8元。四是可将粘土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石灰石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
3、加大依法核定征收工作的力度。特别是对建安企业收购建筑用沙、石,凡不能提供收购数量和已税证明单的,可考虑按建筑物分类和建筑面积定额计算追缴资源税,即: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0.8-1元;半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1元;全框架结构按每平方米1-1.2元。对水泥企业收购石灰石、普通粘土等,凡不能提供收购数量和已税证明单的,可按生产每吨水泥所耗石灰石、粘土等资源,定额计算追缴资源税,即:石灰石按生产每吨水泥0.5元,粘土及其他资源按生产每吨水泥0.5元征收。
4、加大对资源税法的宣传、培训、辅导,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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