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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证券税收政策

来源: 中国财经报 编辑: 2001/12/12 00:00:00  字体:

  自1990年11月26日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上海诞生,1991年4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并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运作,从此拉开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帷幕。

  截至目前,在我国税收、法规、条例中,还没有较为系统的有关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从证券市场运作的全过程来看,目前主要涉及到四个环节的税收问题。

  关于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的税收处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应列入资本公积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作为自有资金,应缴纳印花税。

  关于对有价证券的交易、转让、继承、赠予等权证转让行为的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一级市场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对企业发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账簿”税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1990年7月,在深圳证券市场试征印花税,税率为3‰。199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对股票交易双方课征交易印花税。为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199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1998年6月12日起,又将其调整为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此税由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代扣代缴。另外,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以及北京的NET和STAQ市场中的交易,交易双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关于对转让有价证券所获资本利得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等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都应纳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计入利润总额,按其适用税率计征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利息、股息和红利的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计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利息、股息和红利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按项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的方法,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但对银行储蓄利息和购买国债利息不征个人所得税。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则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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