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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刺激消费和投资的政策选择

来源: 财经问题研究·董文毅 编辑: 2002/03/20 00:00:00  字体:

  摘 要:税收刺激居民消费要从缓解其预期消费压力入手,将住房购建费用、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范围,并通过税收配合降低预期消费重心的价格,以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再就是以税收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限制私人财富积聚。税收刺激企业投资主要应建立具有刺激投资机制的税制模式,将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是当前最主要的选择,同时,用调整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实施投资性减免税来加以配合。另外,税收刺激消费和投资效果的实现,有赖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分配秩序。

  经济萧条时期实行减税政策,以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促进经济的复苏,是西方经济理论的政策主张之一,也是某些西方国家在经济萧条时期经常采用的政策手段。从理论上讲这一政策主张是正确的,从西方国家实践看这一做法也往往是有效的。但我国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我国税收税率税负并不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没有减税空间,经济相对过剩,居民有钱不花,因此不主张实行这一政策。对此笔者认为,减税不一定减总量,虽然总量上没有多少减税空间,但按这一原理进行结构性调整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在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还是有所作为的。

  一、税收刺激居民消费的政策选择

  老百姓为什么不愿多消费呢?一是一部分人没钱多消费;二是一部分人不敢多消费,强忍着把钱往银行里送。当然也有少数大款们,该买的该置办的都差不多了。总之,要不特没钱或仅有小钱,要不就特有钱,但大家都不愿多花钱。

  近两年多,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收入增幅下降,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压力加大,企业效益不好,使一部分人确没钱多消费。还有一部分人虽有一定的积蓄,但与预期消费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担心。曾记得10多年前“万元户”就已是很富有了,而现在存有几万元,仍是心中没底。改革开放20年来,老百姓的生活日渐好了起来,但与此同时,过去习惯了的那些理所当然应该由国家包下来的待遇和福利,慢慢地都就变得无法确定了。人们疑虑着,但又无可奈何地面对现实:有关部门不断甩财政包袱,社会不断地接包袱。哪些包袱是应该政府背的?哪些是可以不背或少背的?说不清楚。但老百姓的钱渐渐地往四个方面攒:住房、医疗、孩子上学和养老,也就是咬紧牙关存起钱来对付四大负担。

  针对这种情况,刺激消费,扩大居民内需的税收政策调整,应对症下药,将主要措施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针对地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

  在目前扣除标准之外,应考虑增加如下因素的费用扣除:一是住房购建费用扣除。国家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人们购买住房,但购房费用对一般家庭来说,是相当大的一笔开支,一些居民储蓄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购房,攒钱才能买房。对房屋的购建费用给予一定的扣除,如对基本房款按一定比例分期扣除或定额扣除,再配合住房信贷的推行,对刺激居民住房消费肯定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二是医疗费用扣除。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肯定要逐步上升,手里攥点钱应付个病灾的,是老百姓普遍心理。因此,进行医疗费用扣除,不但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而且对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和后顾之忧,有一定的作用。三是教育费用扣除。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现在不但是子女教育费用大增,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人们也开始自费参加各种教育培训,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鼓励人们主动掌握科技知识,包括缓解子女教育费用压力,应对纳税人及子女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

  上述三项费用扣除,主要是应当前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之急,如从全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角度时,还应包括伤残者扣除、老年人扣除、遣孀扣除、学生勤工俭学扣除、抚养扣除等,这些扣除对减轻纳税人负担,鼓励消费也有一定的意义。

  2.将医疗(包括制药和药械)、房地产和私立教育行业定为微利行业,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医疗、住房和教育在低收入国家是人们消费的重心,维持低价才有利于人们消费,特别是缓解人们在这方面的消费压力,来促进其他方面的消费。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医疗、住房和教育方面,不能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样,搞成高附加值的产业。我们是穷国要办大医疗、大教育和要解决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住房问题,如果这些方面占用了人们大部分消费支出,那么怎能还顾及其他方面的消费呢。如果一个工薪阶层的居民,积攒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钱,才能购买一套住房,再加上供孩子读书花费和人人都不能避免的生、老、病、死的消费,那么他们还能再消费什么就可想而知了。所以,从长远看这几个行业应国家和社会共同经营,以解决大众和少数高收入阶层各自的需求。就我国现实情况看,国家应将这几个行业规定为微利行业,实行低价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其最高利润率,如民间因利低不愿经营,则由国家接过来经营。在税收上应积极配合国家这一政策,对其超额利润加重征收所得税。

  3.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与赠予税

  此二税在我国从理论上已探讨多年,其开征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应抓紧研究开征。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它对免除在职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内需消费,稳定社会经济运行;卸去企业的社会包袱,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改善;配合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贯彻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以及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开征遗产与赠予税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能够限制私人财产的积聚,缓解因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的矛盾,刺激消费增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继承人因继承大量的财产而养成奢移浪费的不良生活习惯,鼓励公民勤奋自立。它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

  4.加重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我国目前税收占GDP比重过低,从税收总量上看,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减税空间几乎没有。当然总量上没有减税空间,并不排除刺激消费和投资的结构性调整。对上述因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和限制医疗、房地产及私立教育等行业盈利等而减少的税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增加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办法来弥补。我国个人所得税担负着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矛盾,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任务,但从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差距来看,这一任务远没有完成。以基尼系数为例,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6和0.24,到1995年却上升为0.31和0.33。

  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不足,作用有限,因此建议要加重个人高收入者的税负。其做法可有两种选择:一是提高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二是对高收入者实行加成征收。因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课征制,实行多种税率,所以单纯对高收入者提高适用税率不好安排,只能是待以后对个人所得税模式进行调整时再通盘考虑。而实行对高收入者加成征收则较好安排,因此建议除稿酬所得外,对各项应税所得凡一次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一律实行加成征收,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规定应降低现行的加成起点,如从现行的一次取得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开始加成,降为超过10000元的就开始加成。这样通过对高收入者实行加重税负的措施,不但可以解决保证财政收入问题,而且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刺激消费等均可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税收刺激企业投资的政策选择

  税收刺激企业投资,一种是建立全方位的刺激投资机制,如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和普遍的投资性减免税;另一种是建立刺激投资向一定方向的投资引导,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有方向的投资性减免税。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双管齐下同时进行。

  1.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初步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固定资产投资,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投资资本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相当于多支付一笔“投资税”,不利于产业政策的实现;在出口方面,由于产品出口成本中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含税款得不到退税,出口退税不彻底,削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因此,将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金,对刺激企业投资,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鼓励出口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人担心增值税转型会有一定的风险,如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问题,企业的承受问题,以及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由于税基中没有了固定资产价值,相对税率则要调高一些,如将现行的基本税率从17%提高到20%左右,其增加的税收可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大部分,剩下部分可以通过转型后刺激企业生产投资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第二,关于企业承受增值税转型能力问题,由于转型要提高税率,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将因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下降;加工工业、一般传统技术的企业因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上升。一般来说税制调整涉及一部分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是正常的,但为了避免对财政和经济带来过大的振动,转型后税率提高不能一步到位,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据1994年税制改革时测算,新税制中的增值税基本税率选择生产型为17%,选择消费型为23%多,两者相差6个多百分点。转型后若将税率提高到20%左右,使新增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由国家财政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承担的部分就是上述所说的用新培植的税源中弥补的部分。从原理上讲,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是同步提高的,因此企业若能以原不含税价格实现销售,就不会增加负担。至于提高税率后随着“税负转嫁”带来商品价格的上涨,这在目前商品价格连续下滑的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并对遏制价格下滑的势头起一定的作用。第三,对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会不会刺激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这是经济过热时的一种担心,现在看是不存在的。且不说国家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控制企业投资方向和规模,就是在国家大力鼓励企业投资的情况下,企业会不会投资还要考虑对市场前景的预期。尽管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但企业怎能对库存积压,销售困难的老产品进行投资呢,因此仅是增值税的转型就会对企业投资形成“矫枉过正”是不可能的。相反一些产品销售不畅是由于面孔老,在人们生活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不适用或不先进。老百姓不愿花钱的原因之一,就是没啥稀罕玩艺儿可买,而要造稀罕玩艺儿企业就得技术改造,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造出多一些稀罕玩艺儿,来适应扩大消费的需求。

  2.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人认为:这是我国近年来税制建设中最坏的一个税种,它本身设置了极为繁杂的税目税率,完全是计划经济中计划的内容,是计划经济思潮在现在的集中反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对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此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调控经济运行,控制和引导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规模和结构,是必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基本建设活动领域里,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将进一步缩减,基本建设大部分以民间为投资主体,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与结构主要靠市场来调节。但由于基本建设活动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较长,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盲目性给它造成的不良后果会比其它经济活动严重得多。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不过在通货膨胀时期,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起到抑制投资膨胀和通货膨胀的作用。在通货紧缩时期,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要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刺激需求,可以适当地降低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特别是对于国家确定的投资重点,对经济结构调整有很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社会各方面资金只要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投资方向的项目,都应该有明显的倾斜政策,甚至应该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促进投资和市场的启动,减少商品库存积压,促进经济增长。

  3.实行投资性减免税

  投资性减免税具有国家投资的性质,它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协调地区间经济发展政策的需求,对向一些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的特别优惠,但是作为减免税要依靠企业自己去实现。投资性减免税不是国家在项目投资前的拨款,而是对项目投产后实现的税金进行减免,以保证投资者能得到较快的资本回收,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故也有人称其为国家追溯性投资。如对新办企业减免税、减税还投资贷款、及投资抵免等,均属于这类性质的税收优惠。

  以上大体谈了刺激企业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调整,除此之外,诸如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了促进产品出口,再适当提高一些出口退税率等,笔者也是赞成的。

  最后,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来刺激消费和投资,特别是减免税部分,其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受税收环境的制约。因为,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乱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尚未根除,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骗税现象的发生,大大降低了实施减免税政策的预期效果。因此在税收政策调整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建立起规范性的税收分配秩序,就显得格外重要。要强化税收刚性,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要处罚到位;要严格按政策法规界限去衡量,消除一切人情或随意性的因素;要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和逃税等违法行为;要下决心将超越税收管理权限,越权减免税等作为腐败来进行惩治,定为“干扰税务执法罪”。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向各地派驻“税务执法督查组”,并逐步扩充成直属“税务稽查局”,以取代现行国税、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组织。象西方主要国家的税务审计机构与税款征收部门分离,独立行使职能一样,建立我国的除国税、地税部门之外的第三大税务系统,即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打破行政区划分级设备的专职“税务稽查局”。

  参考文献:[1]中国税务学会“完善增值税问题”课题组,完善增值税问题的研究报告[J] 税务研究,1999,(1)

  [2]孙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评价及完善[J] 税务研究,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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