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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 李大明 廖强 编辑: 2006/10/13 09:06:57  字体:

  摘要:本文从当前供求的基本形势出发,分析当前内需不足的原因,对1998年以来中国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作一个简单介绍与评析;对是否减税和如何减税以及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等问题提出了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内需;农业税;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予税;税收政策

  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扩张性的宏观财政政策,是一种由政府实施的反周期的宏观调节方式,其宏观调控目标是扭转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运行偏冷和经济增长速度偏低的形势。从理论,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可能年复一年地长期坚持,必然要在完成反周期调节任务后逐步淡出。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出的关键性前提是其基本目标得到了实现,具体标志是经济运行由冷转暖的拐点已经稳定地形成,即经济增长曲线稳定地由下滑转为调头向上。

  2002年,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正日益融入全球经济格局,而2003年由于存在美伊战争和非典型肺炎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现在还不能断言经济回暖的稳定拐点已经出现,所以,积极的财政政策还需继续实施一段时间,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必然是逐步的和渐进的,否则,势必导致2003年经济增长明显的下滑波动。我们知道,近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采取的是增支的办法,即“发行国债——投资基础设施——扩大内需——经济增长”。无可否认,我国运用税收杠杆的方法还不多,运用税收政策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政府如何充分运用相机抉择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是今后一个时期应该予以重视的问题,因此在内需不足的经济形势下,研究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供求的基本形势及当前内需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供求形势,居民消费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最终消费率(指最终消费占GDP的比率)较低,分别为58.1%、59.7%、60.8%、60.6%(发达国家一般在70%左右),库存商品达3万亿元,国内86%的产品供过于求;2002年的居民消费价格在2000、2001两年涨幅恢复上涨之后,又一次出现下降,2002年1~12月份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同比下降0.8%,降幅比001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2001年同期下降1.3%,降幅比去年同期增加0.5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1998~2002年来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投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这5年分别拉动经济增长1.5、2、1.7、1.8和2个百分点;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共征收了700亿元,但截止2002年底境内金融机构储蓄存款高达8.7万亿元。由此可以判断:总体上看,市场物价仍在低位向下运行,通货紧缩压力依然很大,内需依然不足,内需不足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又是个人及其他非政府的消费需求不足。当前内需不足的原因主要是:

  (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启动乏力。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有所放慢,已从1996年的9%下降到1997年的4.6%,1998年的4.3%,1999年的3.8%,2000年的2.1%,2001年虽然扭转了连续四年增幅下降的局面,回升至4%以上,但其回升的基础仍不稳固。1998~2001年农村市场销售年平均增长8.3%,增速低于同期城市销售增长1个百分点,较多的农村人口与较低的农村市场销售份额极不相称。到2001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高达62.3%,而农村零售额仅占全部零售额的25.2%,即占全部人口近2/3的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仅占全部商品零售额的1/4.从消费结构上看,1998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下降到44%,属于小康水平,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仍高达55%,属于温饱水平,其消费支出仍以衣、食、住等生活必需品为主。因此,目前的内需不足主要是农民的最终消费需求不足。

  (二)城市下岗失业人数增多,困难群体范围扩大。困难群体已由传统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一个比较大的群体。“三无人员”占低保对象的比例,1997年为56%,2001年仅为9%,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占低保对象总数的比例上升到91%.

  (三)社会保障不健全,居民预期收入不理想,预期支出明显增大。我国采取社会统筹方式征集社会保障资金,尽管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已形成基本框架,但还不够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保障水平偏低、覆盖范围有限、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问题,致使老百姓在消费过程中必须考虑自己面临下岗、失业、生病、老年以后的生活,对未来消费预期处于不理想状态,不敢或不能大胆消费特别是信贷消费。据统计,我国累计下岗职工仅国有企业就有2700万人,近5年实现了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为1800万;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1.1亿人,医保参保人数仅9000万人;城市贫困人口1 500万人,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仅604万人。

  (四)投资对国债的依赖性增强,民间投资增长比较缓慢。五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下,投资呈现加快增长趋势,总体上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有所增强,但投资的加快增长主要是增加国债及相关配套投资作用的结果。1998~2001年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71.5%,比上世纪80年代高6.2个百分点。2001年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同比增长10.4%,增幅低于同期国有及其他单位投资2.4个百分点。2002年上半年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同比增长17.8%,呈现回升的势头,但仍比国有单位及其他投资增速低6.6个百分点。

  (五)影响消费的税制结构不科学。一是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收入占税收收入近60%,发达国家则以所得税为主。可以说,所得税不仅反映国家税收的增长,还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从而形成购买力拉动消费;流转税则不考虑公民收入高低、企业盈利多少,如果流转税增长而企业亏损、个人收入下降,则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抑制消费。二是遗产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尚未开征,土地增值税等抑制经济发展的税种尚未停征,这对拉动消费具有不利的影响。三是个人所得税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的作用未能很好体现。

  二、1998年以来我国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简析

  (一)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一是在2000年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每年减少税收100亿元,对启动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从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投资额;三是对中小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规定: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和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几类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四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五是四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目前已降至2‰。

  (二)刺激消费的税收政策。如1999年我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为刺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出台了有关房地产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02年2月10日,我国出台了《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要继续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规定;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费减免政策。

  (三)金融业税收政策。一是降低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并从2001年起分三年营业税率由8%降到5%;二是调整金融保险坏帐准备金税收政策,对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给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三是对黄金交易实行增值税优惠。

  (四)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高新技术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二是对利用废物生产和回收原料减免增值税;三是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五)科教文卫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实行税收优惠;二是对职业教育实行所得税优惠;三是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

  归纳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税收政策,得到两点结论:一是近年来的税收政策调整是有增有减、以减为主的结构性调整;二是这种税收政策的结构调整在特定的阶段并没有引起税收减收,相反税收收入还保持持续增长。

  三、能否减税和如何减税的税收政策选择

  从一般规律和各国实践看,在经济增长滞缓时期,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取增加政府支出、减少税收收入的做法,以刺激经济的增长。从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看,虽然税收政策也有所调整,但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方面在于利用国债手段筹集资金,扩大政府支出规模,重点是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在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方面,理论界形成了“减税无效论”和“结构性减税”两种主要观点:

  其一,“减税无效论”。认为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采取减免税的措施,其理由如下:

  1.经济和税收环境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健全,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远没有走上规范化轨道,企业对减税信号的反应并不灵敏。特别是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仍有一定惯性,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逃税现象的发生,削弱了税收的杠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减税,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可能扰乱税收秩序,一发而不可收拾。

  2.税制结构的制约。所谓税收对经济的“稳定器”作用,主要指直接税(即所得税)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而目前我国的税收主体是间接税,减免间接税不仅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刺激最终消费的效果也不大。

  3.税收占GDP的比重过低的制约。发展中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30%左右,发达国家的比重更高,而2002年我国这一比重只有16.7%,可以说我国不具备减税的空间。

  4.产业结构的制约。在目前,我国产业结构尚不合理、急需调整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减税刺激企业扩大投资,也容易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使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越发扭曲。

  其二,“结构性减税论”。认为我国在当前的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实行结构性减税可行并且是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1.中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5%、18%、25%、33%的四级超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中国低,最高边际税率同中国相同。如果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

  2.要正确对待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关系。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收入的基本目标就是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维持政府日常行使职能的经费支出,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的资金需要为准。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清,存在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包揽过多的问题,表现为政府机构过于庞大,吃皇粮的人过多,支出浪费严重。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7%增加到目前的12%左右。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使税收任务一再加码就会破坏整个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扼杀税源。

  3.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减税,不论对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来说,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个有力的证明。对不同的税类进行减税,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但具有扩张效应是共同的。

  4.降低名义税率并不意味着减收。通常所说的减税,是指法定(即名义)税率。而税收的多少除决定于税率的高低外,还受税基的宽窄、征管强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减税并不意味着减收,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税收总额不一定减少。

  5.从财政承受能力看,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税收收入又为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提供了财力基础;换言之,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具有一定的减税空间的。

  对比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实行“结构性减税”是较为合理的,从这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来看,实行的也是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这说明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出台有增有减、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只要方向对头、轻重适“度”,就能够实现经济增长、税制完善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当然,结构性减税并不是大规模减税,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财政赤字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已不允许实行大规模减税来刺激经济,以下提出的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就是基于“结构性减税”的观点。

  四、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刺激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建议

  1.改革农业税制,启动农村市场。对农业税制度的改革,可考虑分步进行:第一,逐步减征甚至取消农业税。“九五”期间,农业税只占全国总税收的4.3%,且这一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适当调减农业税,对国家税收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却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刺激农民的消费需求,成倍拉动经济增长,政府可以从新的经济增长中收回减免的农业税。同时,还可以减少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的干群冲突,将约占农业税1/3的征收成本节省下来。第二,将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缩小征税范围,除牲畜产品、部分林木以外,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其他所有品目并入农业税;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即除烟叶作为特殊产品之外,其他应税农产品的税率与农村税费改革地区农业税税率一致,统一确定为7%(另有不超过20%的附加);归并征收环节,消除重复征税。第三,建立农业生产单位所得税制。对普通家庭联产承包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户按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型的农业生产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2.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目前,可以先将在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等改为社会保障税,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广大农村。社会保障税应将各种内资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而言,征税对象为其工资性支出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福利性支出;对职工个人而言,征税对象为工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及超过一定限度以上的福利(包括实物)收入;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征税对象为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的净收入。社会保障税应区分纳税人的身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一般来说,总体税率水平可定为20%~25%;单位的适用税率可定为20%左右,个人适用的税率可定为5%左右。可设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税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在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以减弱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社会保障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再以共享税的形式返还给地方。

  3.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开征此税,不仅为了调节因遗产和赠与而获得大量财产,还为了引导消费特别是将财产向公益慈善事业、低收入者流动,形成现实的有效需求,刺激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就为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奠定了基础,也为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奠定了基础。当然,开征此税还需一些相关制度准备:尽快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个人财产公证制度。

  4.对消费税进行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的规定方面还不尽合理。第一,征税范围过窄,应将高档家电、电子产品、装饰材料、裘皮制品、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等非必需品纳入其中。另外,现行消费税制未对特定的消费行为征税,应将高级美容、美发、按摩、高尔夫以及保龄球等各种高档、超前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以体现国家的限制和引导作用。第二,适当调减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率,如护肤、护发品中一般的雪花膏、头油、洗发水等已属于日用品,应降低税率或免税;可以对某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酒精等取消消费税;鉴于2002年我国汽车销售特别是轿车销售出现了创记录的高速增长(1~11月份国产汽车销售量达296.3万辆,比去年同期增长36.8%),我国应进一步调低小汽车、非含铅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使其成为继房地产业、电子通讯产业之后新形成的又一个经济增长热点。第三,调整纳税环节。从消费税实施的情况看,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额就无法补征回来,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影响了消费税的有效实施。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对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课税。这都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又可防止企业逃税。

  5.对营业税进行改革。现行营业税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调整的内容应体现对社会消费热点的支持。如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为第三产业要大力发展,建议对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要适当降低,以降低成本价格,进一步刺激消费;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要重点扶持,对其投资和收入以及利润的征税,税率也应从轻,鼓励尽快发展。但对高档娱乐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夜总会)、服务业(如高档洗浴、美容)的应实行较高的税率,正确引导消费。

  6.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一是改分类所得税制为混合所得税制,以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可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先以源泉扣缴方法对不同收入采取不同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再把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加总,税务部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全年综合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再按超额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防止逃避税收,公平收入分配。二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级距。个人所得税高边际税率对储蓄和投资、对劳动者积极性的负面作用导致经济绩效的大量丧失,因此降低税率并减少其级距,已成为其改革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降到35%左右为宜,同时减少其级距。三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在各地区实行不同的标准。目前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明显偏低,因而,建议可提高到1500~2000元,这样就将个人所得税调节重点放在高收入阶层,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四是完善税前扣除范围。考虑到居民教育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较高比重,上大学已成为一种投资的情况,应该允许纳税人的教育支出作税前扣除;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用品的支出(含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消费;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在捐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对这类受赠人征赠与税。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支持社会团体、民间机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组建基金会,更好地解决贫困人员的生产生活,拉动消费。五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其次要加强对个人的福彩、体彩和足彩等偶然所得的税收征管,其税率可适当提高。六是取消对个人投资入股的股息、红利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做法,以进一步启动民间投资。

  7.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以刺激住房消费。一是在当前通货紧缩的压力下,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可暂停此税的征收;二是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

  (二)刺激投资需求的税收政策建议

  1.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积极创造条件。当前,转型的主要障碍是会减少一部分财政收入,据测算,如改为消费型,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约要减收近600亿元,按照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每年保持2000亿元左右增收的情况,再加上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提高效益,从中拿出600亿元用于转型,换来一个好的税制,是值得的,也是承受得了的。还应看到转型后,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克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刺激经济的更快发展,从长远看会使财政长期增收。当然,这需要几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可以考虑先实行范围较窄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再过渡到完全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作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我国可以在第一阶段首先将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扣除,以解决采掘业、化工业和科技产业等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可以考虑对进口设备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一段时间后,再在厂房、建筑物等项目中实行,最终过渡到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应着眼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上,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两套税制。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按照2000年数据测算,内资企业法定税率为33%,平均实际税负为22%,外资企业法定税率为30%(另有地方附加3%,大多数地方未开征),平均实际税负只有12%.对于外资企业给予超国民待遇,这对中国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投资,所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该统一,中外企业税率并轨后税率应降至30%以下,如果下调到24%,将会是一个较佳选择。其次,应着重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如对企业采用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所发生的投资,可以进行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对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税收应从鼓励开发、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给予支持;对现行税制中鼓励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措施,放宽条件,增加优惠额度。通过税收对科技的支持,增加消费品的科技含量,引导消费倾向,优化消费,刺激需求。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投资能力弱、缺乏吸引外部投资的能力,是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应采取多种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第一,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对中小企业年利润额度的规定应适当提高标准,充分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第二,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给予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金,允许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第三,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税前列支。第四,允许中小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研究的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在所得税列支,对中小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比上两年实际支出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并允许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以后5年内扣除。第五,对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因从事科技研究和开发而获得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以及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发明、成果转让的收益给予个人所得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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