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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回顾出口退税思想的理论发展,从税收思想的演化、税收法理角度,以及国际贸易、进出口关系等方面研究了出口退税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出口退税的成本效益分析,探讨出口退税所引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说明出口退税是我国一项必要的政策,关键是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额,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最后从不同角度为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出口贸易;成本效益
出口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出口退税是我国一项主要的促进贸易措施。准确的把握出口退税所引起的财政收支平衡问题,通过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仅是顺利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入世”后外贸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出口退税思想发展回顾
(一)、出口退税思想的历史研究
有关出口退税思想的理论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倡导国际贸易的重商学派,并由重农学派的先驱者布阿吉尔贝尔(Pierre Lc Pesan de Boisguiue bert)和古典学派代表人物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及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发展。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了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他认为:“关于法国的进口税,税额应保持现状但应消除手续上的麻烦,因为这对国王丝毫无益,却会使外国人望而却步。至于出口税,则丝毫不应轻饶,而应全部取消。因为这是国王和王国前所未有的敌人”。威廉·配策进一步发挥,他认为出口商品不应该课征消费税,因为它们不是以实物形式在本国消费。不过,如果出口商品未课征消费税,用其交换得来的将要在本国被消费的进口货物就一定要课征消费税,由此看来,配第已经意识到重复征税问题和流转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情况。实际上,配第无意识中已经接触到税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问题。亚当·斯密是集古典政治经济学之大成者,他认为高关税比低关税危害更大,出口税比进口税危害更大。他指出在各种奖励出口措施中,要数退税最合理。商品输出国外时退回其国内交纳的一部分或全部税金,既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减少,也不会驱使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投入某些特定产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平衡和劳动的自然分配。虽然亚当·斯密首先提出了出口退税的思想,但他仅从自由贸易,有利于商品出口的角度考虑,没有从税收来源去认识。直到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才从税收来源及转嫁认识出口退税。他宣称,某个国家如果对其享有特殊便利的生产条件的效率高于别国的某些输出品课税,这种税会完全落在外国消费者身上,该国政府支出的一部分就将由外国的土地和劳动所有者负担。例如,如果中国政府在商品输出时课税,这些税就将由外国人交给中国政府享用,而不是向现在这样由外国政府花费。但是,“如果一个国家闭关自守,不与邻国通商,就不能把赋税的任何部分转嫁出去。因此,从税收方面来看,对出口产品征税是进口国消费者负担的,即不公平又不合理。从道理上讲,出口退税是必要的。
(二)、出口退税思想的现期发展
随着经济理论的不断发展,对出口退税的研究也在不断前进。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考虑出口退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税收的法理进行分析,间接税属于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间接税的属地主义原则,各国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义务。由于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而在国外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同时,出口国将货物出口以后,根据领域权原则,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增加财政收入,还要依照本国的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间接税。这样即不歧视为内销的生产,也不歧视为外销的生产,即不歧视国内贸易,也不歧视国际贸易,而且符合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第二、从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来说,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就必然要求在税收负担上享有同等待遇。但是,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这样无法进行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说,只有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才能使本国的出口货物具有竞争力,从而达到公平竞争,促进出口的目的。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实际上是限制出口,最终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具有更为重要意义。
第三、从进出口的对应关系来讲,出口退税表面上使国家财政少收了出口货物的间接税,实际上由此可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创汇。出口创汇是为了支付进口用汇,进口用汇多了,就有可能多进口商品,进而增加进口关税的收入,上述一增一减,两者相抵后,国家财政收入并不一定会减少。如果出口货物含税,其国际竞争力势必大大下降,出口创汇会因此减少,进口用汇也会相应减少。进出口贸易萎缩不仅影响税源,而且将产生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出口退税成本效益分析
宏观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提高出口退税率,将刺激出口的增长,并且由出口扩张引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因此,虽然提高出口退税率会增加财政支出,但由此导致的经济增长也会使财政收入增加。只有全面的从财政收支两方面分析,才能较准确地把握出口退税率的效应。
(一)、模型的设定
假设其它条件不变,以汇率变化近似替代出口退税率变化(由于出口退税率提高相当于出口成本降低,与汇率贬值有相同的效应)。首先测算出口额增长对出口成本降低的弹性,依据出口额与汇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建立模型如下:
X=f(E)
设X代表出口额,E代表汇率,上述公式经过变形,可转化为如下回归模型:
LN(X)=a+b× LN(E)……(1)
设LN(X)是以人民币表示的出口总额的对数,LN(E)是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对数,a为常数项,b为汇率对出口额的弹性,也就是要计算的回归系数。
其次,采用支出法计算出口扩张对GDP的拉动度,其公式如下:
外贸对GDP的拉动度=外贸对GDP的贡献度(率)×GDP相对增幅……(2)
第三、设出口创汇后一半用于进口,测算进口额增长对进口关税收入的弹性,从而引致的财政收入提高幅度。
最后,测算出口退税引致的财政支出大小,并比较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使GDP提高的百分比,进一步使财政收入提高的百分比,分析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的成本与效益。
(二)、计算及结果
根据以上思路,首先测算出口增长对出口成本降低的弹性。根据1985-1999年以来出口总额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关系测算,依据公式(1)计算得出:
LN(X)=3.8604919+2.6638054LN(E) R2=0.980417
(21.072305)(25.511348)
以上估计式汇率变化对出口额X的解释度达到98.04%,出口X与汇率E呈正相关关系,t统计值也比较显著,通过了5%的检验。表明出口汇率贬值对出口扩大有显著作用,即汇率贬值一个百分点,将使出口额提高2.66个百分点。
假设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1%,与汇率贬值1%的效应是一致的。由于一般出口贸易占全部出口总额的比重约为42.22%(2000年度),这样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使出口额提高1.12%(这里提高退税率对加工贸易当地采购的作用暂不计算)
其次,利用支出法测算外贸出口对GDP的拉动度,按此方法计算(根据测算1975-1999年度外贸对GDP的贡献度为21.06%,2000年GDP比上年增长8%):
2000年外贸对GDP的拉动度=21.06%×8%=1.68%
由此可见,货物净出口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度为1.68个百分点。依此计算,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88%。
根据对1985-1999年进口额与进口关税之间关系的测算,进口额增长对关税收的弹性为0.375个百分点,解释度达到77.06%,t统计值为6.6096196,显著性一般,但可以通过检验。假设出口提高所创外汇收入一半用于进口,则出口额每提高1%可使进口关税收入增加0.1875个百分点,由于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可使出口额提高1.12个百分点,所以出口退税率提高1%可使关税收入增加0.21%。
再次,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我国GDP每增长1%,税收总额平均增长1.26%,依此计算,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使税收总额增加2.31%。
最后,利用上述数量关系分析出口退税率提高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按2001年出口总额增长25%(2000年为2492亿美元,增长27.8%),且一般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42.22%计,将使国家财政支出增加172.25亿元。但出口增长导致GDP增长(按8%计),以及由此引致的进口增加和进口关税收入提高为1.18亿元,国家税收总额将增加293.627亿元,比较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总体上会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出口退税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使财政增支172.25亿元,增收293.627亿元,净增收121.38亿元。但由于在现行税制下出口退税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按目前情况中央财政大约占51.1%,地方财政约为48.9%)对国家财政而言,增收150.0434亿元,增支172.25亿元,净支出22.2107亿元,增收的好处完全被地方财政所享有,地方财政净增收143.5836亿元。
(三)、分析及评价
从以上的出口退税成本效益分析可以看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外贸发展是有利的,但由于我国总体财政资金紧张及现行出口退税由中央一家负担的机制和实际少征多退的情况,迫切需要通盘考虑和加以解决。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很大一部分受财力的制约。目前,我国出口退税金额是作为财政预算支出的一部分,以计划额度下达的,而财政预算安排供出口退税的财力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上跟不上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速度,不得不将本应及时退给出口企业的税款,延迟到一下年度兑现。另外由于出口商品退税税负结构差异不明显,这样即不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长期稳定发展,又不利于外贸出口对GDP增加发挥更大乘数作用,而且企业逆向逃税动机强,不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因此,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结构,使出口产品退税率稳定在合理水平。出口退税政策不应受财力制约,本质上应由“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决定,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就将摆脱财力制约,向接实退税和积极支持外贸发展的方向迈进。为此,笔者认为出口退税既要坚持“征多少,退多少”这一基本原则,实行按实退税,又要在贯彻这一基本原则过程中寻找中央与地方在新的财政体制下共同负担的有效机制,调动两个积极性和发挥两级职能管理,完善现有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税式支出,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产生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究竟由谁负担为好,就财力利益而言,这个问题本身并不重要,其结果无非是在中央与地方两极政府间作进一步的均衡与调整。但是由此衍生出的出口退税管理上的优劣,其效果却大不一样。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两级政府的监督和控制,而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等于放弃了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必然造成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尤其个别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忽视对出口退税的监督,容易使违法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有机可乘。这几年来出现的“假出口、真退税”的重大案件,以及目前出口退税所面临的征少退多的矛盾和客观上存在的管理松懈等问题,都与此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比较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前后,外贸出口额在1984年前平均年增长为74.4%,而85年外贸出口额猛增到808.9亿元,比上年同期外贸出口额增长198.277%,关税收入达到205.21亿元,比上年同期提高100%,取得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出口退税政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我国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率变动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产品出口退税率相当于名义征税率。第二阶段从1995年7月1日起逐步调低出口退税率。第三阶段从1998年7月1日起逐步上调出口退税率。从这三个阶段退税额、出口额、进口关税收入、GDP值的变化情况来看,基本上呈现出这一变化趋势,但也应看到,由于影响这几个指标的因素较多,出口退税只是其中之一,故个别年份出现例外,也是有可能的,如1996年年底亚洲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国内经济紧缩的影响,我们都应加以考虑。
三、结束语
出口退税作为我国扩大外贸出口的一项重要政策和国际上通行作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为了使这项既定政策的政策效应达到最佳状态,必须对目前出口退税实施过程中不正常,不合法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即要在政策上及时完善,又要在管理上加大力度,以维护出口退税的正常秩序。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出口退税政策应尽早统一起来,实行不分出口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分隶属关系、不论工业产品、农业产品、也不论贸易方式,对所有境内企业的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这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最终目标。目前,首先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统一新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统一以后,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将比现行的“出口免税,进项不扣”的办法有所增加,其影响财政收入的部分应从实行增值税税负返还额中扣除,以保持受益与负担的一致性。此外,内资企业及新老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依据和管理办法也应统一。
从目前情况看,一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严格审查,对已经认定的要做到检查清理常抓不懈。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量上采取果断措施,从严控制。二要严格专用发票的检查,作到定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结果检查与过程检查相结合,并把工作重点放在过程检查。三要有层次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票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成立专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四建议对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使用与一般企业不同颜色的增值税发票,防范此类企业为他人代开发票,避免重复退税。五建议恢复“专用缴款书”制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行,增强出口退税的可靠性和清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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