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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国家的企业年金金额在养老保险总额中占到50%-60%的比例。在我国,虽然国务院早在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提倡和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前身),但是直至2002年,全国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仅有650万人,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4.19%,积累的基金滚存额也仅为400多亿元。企业年金计划没有被普遍实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没有及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企业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不但要缴纳年金,而且还要承担一部分包括委托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投资管理费等年金计划运作成本,不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就没有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动力。到目前为止,我国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惟一税收措施,是国务院在2000年底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所做的规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但这不足以给企业提供充分的激励,而且这个规定没有通盘考虑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他重要环节,从现在角度看,有些失之简单。
由于认识到企业年金计划在我国的长远战略意义,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2004年年初相继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实行办法》,但是仍然缺乏与之相应的配套税收政策。我们估计,如果没有相应的税收政策,大部分企业依旧会对企业年金计划持观望态度。因此,针对企业年金计划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为此,本文试图按照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安排的基本思路,计算分析了不同税收模式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具体财务影响,并结合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和基金业的相关税收政策,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一、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决策分析所需考虑的因素与基本分析思路
(一)应用于分析的一些基本假设
首先,假设博弈的双方为国家和企业。由于年金税收涉及企业缴费环节、职工缴费及领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年金计划服务于企业职工且职工对年金计划能够施加重要影响,因此企业与职工行为当为一致。所以企业年金当事人(以下简称为“企业”)包括企业与企业职工。
其次,假设国家和企业各有两种行动方案可以选择:国家的选择为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或不给予税收优惠。企业的选择为实行企业年金或不实行企业年金。假定企业在不实行企业年金的情况下,也会发给职工相等金额的奖金或津贴。
再次,假设国家和企业掌握完全信息,对由于年金计划以及可能的相应税收优惠计划所带来的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和效益有着充分了解。
(二)应用于分析的一些基本因素
企业以年金或者其他方式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福利,由此可以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降低人才流失成本,这些效益称为“年金企业效益”。国家为企业年金提供税收优惠,会获得由于年金计划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社会安定等金融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等隐性效益,这些效益称为“年金社会效益”。企业采用年金方式时的税收成本为“年金税收成本”,而采用其他的激励方式时的税收成本为“其他税收成本”。此外,采用年金方式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委托管理费、账户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等运作管理费用,这些费用称之为“年金管理费”,由此增加的政府税收收入为“年金管理费政府税收收入”。
(三)基本分析思路
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国家则需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企业是否为其职工建立年金计划决定于其对年金方式净效益与其他方式净效益的比较。国家是否提供税收优惠决定于其对优惠税收政策净效益与其他税收政策净效益的比较,但由于企业采取年金计划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提供税收优惠,所以基于提供税收优惠与否的净效益比较可以转化为基于企业是否提供年金对于国家净效益的不同影响的比较。
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采取年金方式的净效益为:年金企业效益—年金税收成本—年金管理费,采用其他激励方式的净效益为:年金企业效益—其他税收成本。因此,要使企业愿意建立年金计划,必须满足(年金企业效益—年金税收成本—年金管理费)>(年金企业效益—其他税收成本),即(年金税收成本+年金管理费)<其他税收成本。因此,只有当政府的税收政策使得“年金税收成本”满足(年金税收成本+年金管理费)<其他税收成本时,企业才愿意实行企业年金计划。
从国家的角度看,由于企业采用年金方式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国家要比较的是企业采用年金方式与不采用年金方式给国家所带来的不同效益。从国家的角度来说,企业的“年金税收成本”和“其他税收成本”则变为收入,因此,企业不采用年金方式时对国家来讲其效益为其他税收成本,企业采用年金方式时其效益为(年金社会效益+年金税收成本千年金管理费政府税收收入)。如果(年金社会效益+年金税收成本+年金管理费政府税收收入)<其他税收成本,那么国家的最优决策就是选择不提供税收优惠;反之则是选择提供优惠政策。
二、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对国家、企业与职工三方的财务影响
国家在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要面临三个环节的问题:(1)缴费环节的问题。当企业为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是否允许其将这笔缴费支出计人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对这笔缴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投资收益环节的问题。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对其征收所得税。(3)年金领取环节的问题。当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他们的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助字母E(代表免税)和字母T(代表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从理论上讲,年金计划税收制度有八种模式:EEE、EET、ETE、TEE、TIE、TET、ETY、TTT;其中,EEE表示在缴费、投资收益与领取环节都免税;EET则表示在缴费、投资收益环节免税,而在领取环节征税;其他模式依此类推。下面我们计算不同模式对国家、企业和职工的财务影响。假设企业和职工在期初各缴费100元,职工若干年后退休领取养老金,年均投资回报率为1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20%,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收入税率为5%.在计算中不考虑企业和职工的后续缴费,金额为10年之后的终值而不是折现之后的现值,因此对国家、企业和职工的财务影响在10年之后的加总金额不等于零。下表反映了不同年金计划税收模式的税收及年金基金增值情况。
以上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不同税收模式给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所带来的财务影响做了一个详细的计算。这种计算还可以进行扩展和深化,例如将企业和职工后续缴费考虑进去;在不同的环节可以按照不同的减免税率加以试算;还可以将所有的数值转化为现值进行比较;等等。但是,无论如何,基本思路是去发现在不同的税收安排之下企业年金计划对国家、企业和职工的财务影响,作为国家在进行税收优惠的参考和依据,再结合我们在第一部分所阐述的分析框架进行税收制度的决策。
三、企业年金税收模式的现实选择
通过以上计算,结合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业的税收制度,笔者认为EET模式更适合于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在缴费环节,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按工资总额的8%范围内允许税前扣除,职工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益环节,没有对投资收益征税;在领取环节,目前对退休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实行免税政策。就基金业而言,当前基金分红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计算来看,在EEE模式下,企业和个人的收益最大,国家税收损失最多;相对应在TIT模式下,企业和个人的收益最低,而国家税收收入水平最高。但这两种模式都过于极端,不是过于损害国家的税收收人就是过于挫伤企业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都不可取。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业的投资收益环节都没有征税,根据税收一致性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不应征税,从而舍弃ETE、TIE与ETT模式。在剩下EET、TEE和TET三种模式中,TEE和TET都要在缴费环节征税,我们考虑到企业利益只受第一个环节即缴费环节的影响,所以更倾向于在缴费环节免税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而在其他的环节征税来弥补国家税收的不足,因此就要舍去TEE和TET模式,最后只剩下EET模式。
在上文我们根据税收一致性原则,建议对企业年金基金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不应征税,可是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领取环节也没有征税,而我们所建议的EET模式恰恰在最后的领取环节征税,这不违背了税收一致性原则吗?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税收政策上不仅存在着一致性原则,还存在着差异性原则。一致性原则要求在条件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应尽量保持一致和公平。差异性原则则要求国家在税收政策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做到区别对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之所以在领取环节没有征税,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原来大多属于工薪阶层,退休后几乎没有其他收入。而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金,着眼的是退休职工生活得更好,因此政府如果连这个环节也放弃征税的话,便会极大地刺激效益好的企业、收入高的职工大量缴费以避税或偷税,因此我们建议在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要征税以避免避税或偷税,并且可以通过领取环节的征税来实现社会税负公平。
EET模式对于国家保持税收政策一致性、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提高退休职工收入水平是一种比较可取的税收制度安排。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企业年金的国家采取的均为EET模式,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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