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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框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网上贸易相对传统贸易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应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创造了条件。现就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作一初步探讨。
一、网络贸易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决定了其对税收的影响带有全球普遍性,因此互联网贸易的税收问题不是某一国家或地区可以解决的,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其对税制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它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并依国家意志,通过强制的、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征税权,具体表现为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传统贸易交易中,跨国间贸易主要依据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协调双方或几方各作出让步,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网络贸易下,由于交易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所以,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加强网络贸易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但这种定义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将面临无法解决的实施问题:(1)对课税主体的确认。由于网上贸易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位于一国境内的代理软件或服务器,在不需要任何雇员出场的前提下,行使着代表企业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权力,它是否构成固定经营地点或常设机构,从而可按照现行税收条款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呢?(2)对课税内容的确定。如按照规定,一项电子商务活动在某国构成常设机构,对其征税前首先要明确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和利润主要来自于其所在之国,而在网络贸易中,服务器允许国外任何满足条件的客户下载数字化产品,那么常设机构就有可能有多个国家的来源收入,由于产品被谁下载难以确认,导致这部分利润难以统计、划分,又如何征税?
(二)税收负担明显不公。
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尚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类:
1.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其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诱导传统贸易企业纷纷上网,迈进“网络贸易”的免税区。
2.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失,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例如欧盟已对网络传送与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通过网络传输,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交易,征税却大不相同。
现阶段税负不公的局面已出现,它是刺激企业和消费者寻求避税,从而导致一国或一个地区税款流失或转移的最根本原因。
(三)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存在某些差异。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是有限的。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画地为牢的局面。就企业而言,它们纷纷“涌至”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转移。
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基本上实行财政利益原则,即税收收入归属谁的财政收入,征收管理就由谁负责,并采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务机构也相应分设。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实际立法需通过人大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然按自上而下的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形式的税收转移问题。
(四)对间接税的挑战。
互联网经济对现有税制提出的另一个挑战就是对间接税的征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目的地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同时,对出口货物要扣除增值税,使货物不含税出口,对进口货物足额足率征税,视同国内产品,但在互联网上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售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五)税务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税务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其管理水平直接制约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税收负担和税制改革方案设想效应。而信息技术在商贸领域的广泛应用,动摇着税务管理的基石。
1.互联网的虚拟性、流动性和自由开放性,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有关的资料若于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多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以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来进行监控的难度。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盖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2.避税问题加剧。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技术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
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避税与反避税日趋激烈。
二、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出发点。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者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收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履行。
3.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应意识到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的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的技术输出国的利益。我国作为主要电子贸易输入国,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要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研究和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另外,网络贸易是一种无国界的贸易,与传统的商业相比有着全新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况交换、协调税基和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要求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监管。
2.建立登记和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控制。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可以考虑以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验田,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如对网上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进行分析和实验。
(三)及早出台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现行税法中有关网络银行的定义,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四)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我国现已全面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模式,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这一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的征管能力和效率,首先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其次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既便于纳税人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备案。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
(五)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人类社会的每次飞跃,高素质的人才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网络经济”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专业人才。在培养过程中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选派拔尖人才到世界上网络贸易及相关税收理论与实践最先进的国家进行深造,以掌握国际最先进的技术和税收动态,并邀请外国有关专家来华讲学,尽快使我国税务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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