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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环境研究综述
在我国,截至2004年底,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5%,吸纳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员,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8.9%,货物进出口额占68%左右,上缴税收占48,2%。目前。中小企业发明的专利和研发的新产品分别占66%和82%。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生力军。夏清华,易朝辉(2007)从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机制结合的角度,来分析中小企业的高成长特征,探讨我国风险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性与限制性条件,提出中小企业能否吸引风险投资,还依赖于风险资本家获得投资回报的时间期限或者将投资变现的预期。凌智勇,陈晓红,杨维刚(2005)选取了1993-2002年度深市30家公司样本,研究大企业的间接融资状况,并以大企业为基准,对比研究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研究发现,我国中小企业确实存在融资约束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不足与现实的融资制度有高度的相关性,且这些企业有着间接融资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郝臣(2006)通过设置中小企业办事效率、中小企业税务负担程度、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融资便利程度和中小企业对当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满意度五个指标构成评估体系,利用该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23个省市309家的中小企业成长政策环境评估,并生成中小企业成长政策环境指数,来评估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根据指数高低进行分组而进行的绩效指标T检验不显著,指数与企业绩效指标略呈正相关但相关系数不显著,即政策环境在提高中小企业的成长性和收益能力方面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认为中小企业成长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必要性的研究
(一)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国际经验证明,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作用。例如,Gudgin(1979),Campben,Rob(1991)等人的研究发现,就经济周期对就业的效应而言,小企业比大企业所受到的影响要小得多。而且,在小企业聚集地区,人们更倾向于建立自己的小企业而不是受雇于大企业。这意味着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反经济衰退能力。因此,中小企业在熨平经济周期和实现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换言之,保障中小企业的可持续成长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是实现宏观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我国学者也进行相关的研究,王振(2005)通过对上海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研究,发现上海中小企业由相对集中向绝对集中转型,并且由于中小企业存在内在机制的灵活性,导致企业的迁移性和投资方向的多变,导致中小企业更愿意选择到地价更便宜,税收更优惠的地区去发展,以维持一定的利润水平。
(二)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我国就业问题严峻,根据推测,2006-2020年我国达到失业高峰时的失业率在5%~7%之间,我国失业人口的绝对规模巨大,失业高峰时达5000万~6500万,相当于英国、法国等国家全国的人口。而中小企业因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缓解就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王春雷(2007《促进扩大就业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通过三次就业弹性比较,使用T检验法和回归模型,认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就业弹性系数大,单位投资创造的就业机会大于大企业,我国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多数在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的资金就业效率高,在扩大就业方面具有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潘士远,林毅夫(2006)也认为我国将面临严重的总量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问题,提出建立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足够资金的金融制度会增加就业、降低失业率,为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需要扶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中的定位
(一)产业结构政策
产业结构政策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其中,直接干预包括政府对稀缺资源的投向进行直接管理、在特定产业创办国有企业、对特定产业的进人实施进人壁垒、对特定产业和产品等实施价格管制、对进口物资的种类和流向实施直接管理,等等。直接干预手段的优点是实施较简便、耗费时间短、干预效果明显。产业结构政策的间接干预手段包括政府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政府政策倾向等进行政策引导、对相关产业实施财政、税收、金融及其他方面的优待或惩罚等。相对于直接干预手段,间接干预手段属于对市场的温和介入,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程度较轻,且对政府公共经济资源的要求程度也较低。具体到中小企业来说,间接干预手段有产业扶持政策、技术创新政策、金融支持政策、财税优惠政策及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等。
(二)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比较
对中小企业来说,税收政策与其他产业政策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作用面广,与政策性融资相比,税收手段(税收优惠及税收惩罚)的承受者往往是非特定的,面广量大,使得税收手段一方面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对资源配置的扭曲相对较少。二是方式多样,运用灵活。税收手段包括税种的设置、课税范围的选择等多种手段。如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方式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方式。在运用于产业结构政策时,可以分别不同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手段,以达到理想效果。三是操作成本相对较低。对于大多数税收手段,在政策制定后具体操作手续较政策性融资简便,平均操作成本较低。四是不存在呆账风险。税收手段不存在还本付息,税收优惠措施更是对被优惠者的无偿给付,因此,不存在呆账风险。
(三)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机理
税收政策(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作为一种间接的手段,与政府信息引导相比,具有实质性的激励作用,对于某类企业所得(利润)给予税收优惠,意味着该类企业可能获得税法认同的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只要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收益,企业就要关闭,而享受税收优惠(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后,不仅不要关闭,甚至还可能赢利。一方面,税收直接影响企业利润中小企业由于资本相对较弱,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差,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企业成长初期,提高资产盈利能力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资本是追逐利润的。从长期来看,当预期收入上升时,社会资本必然流向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地区或产业,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税收优惠除了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作为政府发出的一种信号,表明国家战略发展方向,从而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吸引风险性投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作用所在,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将资源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的。
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通过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优惠政策的使用比较,可以发现,他们的税收政策更加灵活,多采用按所得额的累进税率征收(美国规定公司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对企业的融资、再投资、创新开发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优惠措施(法国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五年纳税),适应了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特点,更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也就是无论企业大小,在依法扣除有关项目后,一律按照25%的税率进行征纳,相对于国外的具体优惠政策,我国所涉及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比较单一和简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只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项涉及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优惠形式也主要采取免征、减征、减少税率等几种。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所得数额,采用累进税率,延长创建初期的税收免税期和创新减免税优惠期。二是建立可供选择的所得税纳税体系。三是企业税后利润转增股本金量化到个人的部分,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后到转让资产时一并征收。四是对技术股、贡献股等股份收益用于企业增资扩股的,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以提高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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