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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关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问题和建议

来源: 张小伟 编辑: 2008/08/03 09:37:52  字体:

  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以及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60条配套政策的公布,表明了国家在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重点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此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增长。我省相继出台了苏政发[2006]53号,省国税局联合省地税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如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但是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升区域产业结构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笔者以常州高新区的相关调研数据为样本,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与分析。

  一、扶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类

  省国税、省地税和省科技厅制定的如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归纳了十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门执行较为普遍的主要有以下几项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三个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原税法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常州高新区在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现状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情况。2007年度,属于常州高新区国税局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其中内资9户,外资9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07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2、“双高”企业政策的执行情况。至2007年底常州高新区共有28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中,由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仅156户,还有145户实际经营地址不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外”企业。即目前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仅只有11户,2007年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254万。

  3、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管理服务中心和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目前开发区分别有70余户和190户左右的在孵企业。而两个服务机构都属于地税征管范围。2007年度,“三个中心”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的只有2户,即××生物防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而该“两个中心”都未享受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的政策。

  三、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虎头蛇尾,政策解读理解不透。从开发区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来看,申报立项的有18户,但申报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造成企业未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原因一是企业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不了解;二是企业在技术开发费立项后,企业本身不积极,财务怕麻烦,技术部门怕罗嗦,技术开发费没有进行单独核算,无法正确进行费用归集;三是税务部门对于技术开发费的归集(苏国税发[2006]107号)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税务部门对于审核确定技术开发费有畏难情绪。另外,文件规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这条政策实际对于加计扣除的50%部分没有什么优惠,造成亏损企业缺乏积极性。

  2、“双高企业”难圆“双高”,政策落实举步难行。至2007年底,常州高新区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共156户,而真正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仅有11户,主要原因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6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外”企业不得享受“双高”企业政策。由于区域范围的局限问题,新办企业难以进入,形成区内原有企业技术含量降低,而新增高新技术产业得不到扶持的现象不断产生。

  3、“科技人员”身兼数职,“三个中心”核算不清。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存在专业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但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的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的售后服务、产品的测试等职能。相应的,费用也涉及到如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福利费等。由于中心人员的劳动关系统一在母公司,中心对于技术人员没有办理相关的劳动关系手续,技术人员工资按母公司一并核算,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机构人员费用难以据实扣除的问题。

  4、动漫企业政策不明,税收优惠一波三折。虽然国办发[2006]32号文件明确: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企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至今尚未出台有关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由于常州动漫基地07年初刚取得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部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资格,所以往年都没能享受财税[2005]002号文件规定的“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另外,动漫企业的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与动漫产品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上划分不清,即征即退的政策也难以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

  1、加大技术开发费的宣传力度,按项目归集费用。一方面,税务、科技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向科技创新方向发展,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要求企业合理划分与其他部门人员的各类费用以及不属于技术开发阶段或者说是产品开发成功后所发生的费用,以此明确责任,切实消除技术开发费抵扣的相关问题。

  2、降低“双高”企业的认定条件,加大优惠力度,提升产业结构的发展。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双高”企业的认定必须限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一类特殊区域内,但是,仅靠目前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难以承纳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断发展,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高本区域产业结构水平的意义上讲,政策应具备延续性。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已调整“双高”企业的认定标准,只要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实际认证,确实具有世界或本国空白技术行业的企业,就可以享受“双高”企业15%的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要改变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的现状,使我国的产品结构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转化,还应降低“双高”企业的认定条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幅度,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合理配置科技人力资源,发挥“三个中心”的科技效能。一方面企业内部要正确认识和了解国家给予“三个中心”的税收政策,严格核算中心内部科技人员按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管理员要积极辅导并督促企业做好中心财务,保证核算的规范性;第三是国家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中心取得各类财政补贴的所得税征免税界限,使国家扶持科技创新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4、抓紧出台动漫企业的政策界限,优化并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抓紧明确并划分动漫产品及衍生产品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出台一些更优惠、更宽松的减免税政策,通过优惠政策的推动,在我国逐步形成艺术形象创作、动漫产品生产供应和销售环环相扣的成熟动漫产业链,打造一批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动漫龙头企业,创造一批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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