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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环境浅析

来源: 东方会计网·耿星 编辑: 2002/04/08 00:00:00  字体:

  内容简介:本论文针对我国税收环境的现状,从税收政策、征管手段、公民纳税意识三个方面结合实际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阐述,同时提出了作者个人简要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如何改进当前的税收环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额的大小也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强弱。因而各国对税收的征管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采取了严格的征管措施和手段。美国就流传着一句名言“人一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死亡和纳税”,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历史背景不一,税制总体设计和实施中必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拟从我国的税收环境方面,谈一点笔者的观点和看法。

  税收环境是由国家一系列的税收法规和相应的政策以及民众的纳税意识所决定的。在我国由于以上两方面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所以税收环境也与主观期望的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政策方面

  税收政策在制定时,应本着平等、确定、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的原则。做到普遍征收,税不重征。但在我国流转税中最主要的增值税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主要有:

  1. 类型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法规规定:资本性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性投入时,其进项税构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这一点突出体现在高新技术企业主体中,由于高新技术的资本有机构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使资本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其中已征税的重复征税就愈重。这种情况影响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的发展策略不相吻合,更不利于治理当前的通货紧缩。

  2. 不同时期的政策造成的重复征税。国家往往根据不同时期产业政策的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来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如我国曾将出口退税率调低,使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就不符合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原则。这种重复征税完全是由政策调整所致。又如价外费用中代收代垫款要作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金,但有些非受益性代收款(如汽车维修行业代收的年检费、手机销售行业代收电信部门的入网费等等)就因为无抵扣税(多数是征营业税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必然导致重复征税。再如废品、下脚料的出售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都有存在着重复征税的情况。

  3. 技术性造成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是一种技术要求高的税种,实行以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其销项税的征收管理方法。但在实践中有些行业还不能完全取得抵扣联进行抵扣。这样,货物或劳务的实际增值就与发票增值不一致,导致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此时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这主要体现在当前自然资源采掘中的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础工业等行业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业等。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体现公平的原则,但在技术性重复征税中,同一行业在采掘与加工、流通环节的税负就远不一样,使采掘业在市场竟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 税种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我国增值税中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营业税中也存在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的规定。因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其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但是,当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时,其中的营业税项目因无进项税金抵扣而税负加重。如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公司,同从事软件所有权或专利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相比,因后者缴纳营业税使得前者得不到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而税负明显加重,这主要是因为增值税未实行普遍征收引起的。

  二。税收征管方面

  税收法规和政策制定之后,还些相关的法规、政策又不断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变更。曾经有一位税务法规处官员在税务师的培训班中说到:“我如果半年不上班,恐怕我也会跟纳税人一样,不知道当前的政策。”此番话说明了税收政策变化的速度,由于新的政策不断出台,而纳税人能知晓的渠道不畅通,致使目前的税收全由税务人员一方说了算,其征收的文件依据在当时是否仍然有效,纳税人员无法得以证实。

  1. 税收征管的随意性。税收必须依照法规、政策来征收,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使纳税人无法清楚明了自己应交纳的税赋,完全由税务人员上下齐手。如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时,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先预交一部分增值税并有三个月的考察期。再如,将所得税与销售收入挂钩,按一定的比例征收或干脆不管盈亏定一个基数按月缴纳。笔者还遇到税务人员在稽查个人所得税时,将旅游业的导游人员工资起征点定为零,只要拿了工资就按5%征收。显然这些都违反了税收法规,恶化了税收环境。

  2. 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有些税在征收时,作为中央、地方按比例共享,这样不可避免地在征收上会出现地方保护性的做法。如武汉市规定,增值税率必须达到1.5%的税负,否则企业即使取得了进项税发票也不予抵扣。此种做法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 有一企业在汉成立的初期陆续购进大量商品,此阶段进项税金必然大于销项税,但由于税负达不到1.5%,仍须交纳1.5%的增值税。地方性的规费也乘机搭车或征收条件已经消失,但仍照收不误。如武汉市比照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了地方教育发展费,在物价持续下跌,通货紧缩的情况下,依然征收销售收入1‰的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3. 征收人员任务过重,手段落后。目前税务征收人员管辖的纳税户较多,一般均在30户以上,每月工作时间只有22个工作日,除去学习、开会等时间,真正能够深入到纳税人的企业的时间就更少,有的企业与征收人员甚至一年半载难得见上一面。即使见了面,一年半载的经营状况,财务账目也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加之手工记账,手工查帐,以及有些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不熟,或是走马观花,或是随便定数,这些也使某些偷税、漏税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能偷则偷,能漏则漏。

  三、公民纳税意识方面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是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以致在民众心中根本没有税收这一概念,即使利改税后也从未想到自己就是一名纳税人,而往往想到的是国家给了我工资,国家又要给我加工资了等等,其实国家并不能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是众多的纳税人,在这一点上国外的纳税人意识就比国内公民强的多。正因为思想意识上的不到位,加之税收环境存在诸多的弊端,使纳税人避税、偷税的心理加强,而且也使市场主体转向重复征税少、税负轻而且合理的行业,因此,“两税”收入占GDP的比重连年下降就势在必然了,这也是税收政策,征管方法及公民纳税意识三方面相互影响,造成恶性循环的结果。

  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加以缓解呢?笔者认为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其一,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让增值额中既包括劳动创造的价值也包括资本性货物的损耗,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专业进行技术资本的投入和创新。同时要扩大征收范围,实行普通征收,简化税率,公平对待。对一些因技术和政策导致的重复征税,要按照中性、稳定的原则加以消除。

  其二,在征收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作用,目前税收征管人员人手少,任务重,对所管辖的纳税户无法进行详细的稽查,而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在为业务少、生存难而发愁,可根据这一现状将纳税人的申报、稽查等工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即可达到双方互利的效果。这样既减轻了税收人员的工作量,同时专业人员作为中介方介入,也可避免税务人员的“一言堂”,同时也可遏止或降低偷税漏税的行为的发生。

  其三,在公民纳税意识方面加大宣传的力度。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刊物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力,同时及时地广而告之新的税收制度和法规,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在人行道上设立地方税务法规公告栏。同时建议在所有的零售发票上均分别列出售价及税额,促使每个公民树立起纳税人的意识,进而达到自觉纳税的境界,当然宣传工作必须持之以恒,才能收到效果。

  综上所述,对我国的税收环境仅仅是管中窥豹,所提的措施也仅是挂一漏万,其目的旨在抛砖引玉,引起同行对此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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