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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费税改革的试点工作于年初在安徽省全面推开,目前费税改革工作已进行了近8个月,笔者工作在基层财政单位,通过这几个月在费税改革第一线工作,深刻感到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此对税费改革工作投入极大热情,为了给上级反馈信息,使下情上达,我将在费税改革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整理成文,希望能对上级决策有所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知道,这次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资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而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基础是土地面积及其单位产量,因此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确定农业税负担的基本然而却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中央7号文件规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安徽省的办法也是如此规定和要求的,因此基层在测算数据和制定、上报方案上,均应按此规定使用二轮承包土地面积或实际土地面积作为征收农业税的依据。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并被严格执行,但是事实上一些地方上报的方案经审批后,计税土地面积被压缩了,据了解有的乡镇土地面积被压缩了几千亩不等,有的甚至减少了数万亩。
二、造成原因及影响
造成下级上报面积大于上级审核确定面积的主要原因,我个人认为,一是上级在审核基层上报方案时对执行中央政策过于谨慎或教条,同时对农村基层复杂的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入、片面参考以前年度的有关报表资料造成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以前的很多统计报表数据与实际不符,如果参考这些报表,势必产生偏差。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是上级在审核时,考虑到为了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运行,确保农村的稳定,确保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得到落实,压缩乡镇上报的土地面积是可行、可靠的办法。事实上过分的谨慎和不切实际的下达、批准某些指标往往造成基层工作的难以开展,甚至是造成农村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当方案上的土地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时,基层无法落实,当然这种情况尚未发现,我们讨论的主要是方案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不良影响:
1、 不符合我党一贯提倡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我党的一贯作风,近年来浮夸风有所抬头,“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时有所见。这种现象应当得到改观,我们不能再以有水分的报表作为依据,应当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工作;
2、 基层分解指标困难。农业税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群众性,各地上报的方案中的土地面积,应当是比较接近实际和可信的,首先土地数量是一定的,可以核实的,多报一分地,就要多缴一分的税,从这点上讲,基层只会少报不会多报。如果按照审核后的数字分解指标,就会使减少部分的土地无法征税,这与国家的税收法规相违背,而按实际土地面积分配则会突破上级核定的农民负担总额,农村和农民问题是高压线,基层干部是轻易不敢碰的,权衡一下,只好变通。大多乡镇采取将上级审批方案按实际面积分配的办法,这样该乡镇的亩均负担降低了,可以确保不触“高压线”了,但国家应该收取的税收无形中减少了,这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吧。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3、 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我们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是国家运转的基础,我们提倡减轻农民负担,但不是无限制地减轻农民负担,不能走极端。农民的合理负担(包括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提留统筹等)应当足额征收,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是综合各种因素(如我省规定的要明显低于上年实际负担等)确定的,确定后就应当依法足额征收,这才是不走样地执行中央政策,才是对国家、对集体、对农民负责,多收不对,少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是违纪违法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少收或变相少收税款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由于土地不实造成的税收流失,无论从情理、法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我们要正确对待农民问题,对农民不能片面强调权利而忽略其义务。
三、解决办法
对于确定某一行政区域的计税土地面积有多种方法,如根据农业税征收资料,根据农业年报,根据土地二轮承包面积汇总数据等。其中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汇总比较准确,因为这个数据是和农民签订了合同的,首先农民对此不容易产生异议,但由于农村问题错综复杂,比如有的村留有部分公用土地或机动地,有的村为了局部利益少报、瞒报土地,因此无论使用上述那种方法,都要辅以实际丈量或航测等进行校正,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当中,各地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中央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创造性的工作,对于确实有这么多的计税土地的,就应当按实际的土地面积足额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上级要相信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和能力,对于下级上报的一些数据、资料,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应尽量不做调整,尤其是土地面积之类的基础数据,应在以后的运行中进行考察,如果发现不实,则应从重处罚。
费改税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对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不能动辄以处分干部这种简单的方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使县、乡、村干部在任务繁重、报酬较低的情况下,在背上太大的心理包袱。这无助于解决问题,无助于改革工作的深化和开展,也无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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