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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为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加强所得税新增税源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然而,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牵涉面广、实行时间较短、税务机关管理基础薄弱等原因,在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上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重视不够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强化以增值税为核心的间接税的主体功能,加之所得税收入比重在整个工商税收中所占份额较小,收入规模仍远远不及增值税收入的规模,致使不少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出现“摆不上位置、列不上议程”的现象,不少领导对所得税管理工作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从而客观上影响了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开展,也非常不利于提高基层税务机关对所得税新增税源管理的积极性。
(二)政策宣传不力
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从政策出台到实际推行间隔时间较短,同时有关配套实施细则滞后,各级税务机关忙于应付,没有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将这一改革方案向各级政府和纳税人进行宣传,从而使得大多数新办企业甚至个别地方的税务机关也对该政策知之甚少,不少新办企业仍依照以往的做法到地税机关去申报纳税,导致了国、地税税源管理的混乱,也产生了不少新的漏征漏管户。
(三)信息交流不畅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推行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国税、地税机关,同时也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管理部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倘若相互之间有关信息不能及时交流,必然会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最近江西省的税源摸底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区(市)国税机关与这些部门缺乏横向的联系,在相关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流上还没有实质性的开展,从而影响了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造成一方面国、地税机关互争税源;另一方面由于征管范围调整而出现空档,产生新的漏征漏管户。同时,造成国、地税税务登记数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数相差较大,工作陷入被动。
(四)政策规定滞后
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与征收管理实践不统一,给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和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带来了较大困难。例如,今后国税机关如何加强对饮食、娱乐、运输等服务行业的所得税管理;财务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如何进行核定征收,做到以票管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集体,实际上是个体承包,其税负核定如何规范等等。这些征收管理办法应尽快研究制定,以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堵塞征收管理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五)征收管理不严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没有纳入各级国税机关征管质量的考核范围,各项税前扣除项目日常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汇算清缴时补税数额较大,要求及时足额入库的难度自然加大。有的基层税务机关至今仍未和税务代理机构完全脱钩,甚至将纳税人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与收取的代理费挂钩,个别地方还出现为收取代理费人为扩大税前扣除的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六)管理力量不足
据了解,江西省11个设区市国税局税政科专门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仅有14人,平均不到1.3人,人员紧缺,致使一些工作处于应付状态,难以做到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及时跟踪管理,工作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县(市)局的所得税管理人员数量和工作状况也基本如此。此外,如何加强对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以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问题也显得较为迫切。
(七)征管范围认识不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就国、地税征收管理范围作了原则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个别地税机关对《通知》中的第二条第一、二款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时扩大范围,称“凡2001年底前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拍卖、出售、承包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另外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征收管理上也存在分歧,个别地税机关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而国税机关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在实施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调查研究,对出现的上述类似问题,及时予以明确,以减少国、地税机关工作上的矛盾,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落实。
二、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对策
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笔者结合江西省的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给所得税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据不完全统计,江西省国税系统2002年1季度新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1095户。随着征收管理户数的增加,所得税的税源也必将随之增加,所得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也将逐步增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当前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同时应把所得税管理工作列入税收管理的各项考核指标,加大考核的分量和力度,力求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所得税管理工作。
(二) 加大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
针对多数新办企事业单位和极少数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不十分了解的现状,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纸、电子触摸屏、因特网等媒体上详细介绍此次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使新增户真正清楚所得税的国、地税征管范围,充分认识到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纳税辅导,企业所得税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业务,对新办企事业单位加强纳税辅导,不但可以提高征收管理质量,而且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建立与有关部门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反馈机制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的税源管理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主动沟通,形成定期的联系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所得税税源变化情况,规范所得税税源管理,强化税务登记和税收征收管理。当前,特别应加强与地税机关的合作,对新增户的征收管理范围应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联合发文明确新增企事业单位今后各自的征收管理范围。
(四)尽快建立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
一是要将所得税管理工作纳入征收管理质量的考核范畴,做到季税季清,避免年终汇缴搞“突击”。二是要严把政策关,严禁将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收取代理费“挂钩”。三是要尽快制定全省统一、切实可行的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规范基层税务机关所得税的征管。四是要加快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所得税纳税评估制度,加快所得税纳税评估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相关纳税资料信息进行评估,全面监控企业的纳税状况,加强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的税源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新增企事业单位的税源管理。
(五)充实人员,积极开展所得税税收业务培训
面对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而导致工作任务加重的局面,除选调业务素质好的人员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外,人员数量也要予以补充,保证人员落实到位。根据目前的情况,要使分享体制得以落实,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的管理,保证各项所得税政策贯彻执行,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工作量非常大。并且不能把税政部门的职能仅限于掌握政策和办理一些涉税事宜的审批上,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好管理职能,经常调查了解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管理提出具体办法和建议。
此外,针对所得税管理人员变化快、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应有计划地分批举办所得税业务培训班,适时对市、县级国税局局长及业务骨干、基层征收一线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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