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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财务会计的最高法律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法制订的。会计法、会计准则的根本目的是要求企业管理当局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税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国家依法征税,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由于会计法、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立足点不同,导致会计人员即使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不能保证不违反税法的规定。这就是我国的税制与财务制度冲突的直接表现。下面我们举例予以说明:
1 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款全部付清后,才能申报作为进项税款抵扣。有一外地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月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当月采购的货物当月不能实现全部销售,支付给该公司的货款小于其收到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税务机关查获后,认为违反税法规定,按偷税处罚。我们从会计角度来看,会计帐务处理完全符合会计准则:及时入帐,真实的放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却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2.施工企业作为预收帐款入帐,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规定,不论是备料款还是进度款,只要收到甲方的款项,均要先缴纳营业税等项税金。按会计法则,收到的备料款不确认收入,也无法计提税金,但税务部门规定视作收入的实现,必须缴纳税款。
3、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按照会计准则,将已发生的上述确认当期损益,能准确、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但税法规定,企业提供的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在未获准扣除前,列待处财产净损失,作为资产列帐。如果税务机关延期审批或不能审批同意,那么,该部分损失迟迟得不到处理而作为资产列帐,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4、坏帐准备的计提,会计制定规定,企业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为3‰-5‰,但对那些帐龄已超过三年,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帐款,可以加大提取比例,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税务规定,超过5‰以上的坏帐准备金,不允许扣除。
上述例子,只是我们列举的财务与税法相冲突地方的一部分,还有许多冲突的地方我们不再一一列举,而且这种冲突会永远发生下去。尽管税法和会计法规的制订原则不同。但税法有许多规定是基于会计法规而制订的,如收入(涉及增值税的收入)的确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双方在许多地方都有相同或相衔接的地方,作为法律赋予税法特有的强制法,财务界无法改变认为诸多不便甚至是合理的事实,唯有根据税法规定,对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报表及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除此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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