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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收入纳税款差一倍个税征收暴露制度缺陷

来源: 编辑: 2006/02/23 00:00:00  字体: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漏征率超过50%,而一般国家的这个比例都低于30%.由于税制本身的缺陷和征管手段乏力,中国这些逃避纳税的行为目前无法从根本上得以制止

  不少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都隐约表现出忿忿不平:为什么两个人的月收入差不多, 生活背景也基本相同,而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却相差好几倍?随着收入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个人正在尝试各种方法将其本应缴纳的部分乃至全部个人所得税,不留痕迹地“逃掉”或看似合法“避掉”了。

  根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新近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的700多位居民进行的访问,除了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有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自己只缴纳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

  调查结果与国家有关税务部门的估算不谋而合。据国家有关税务部门估计,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漏征率超过50%,而一般国家的这个比例都低于30%.

  同样收入缴纳税款相差一倍多

  月收入同为5000元的公司职员李小姐和张先生,由于工资发放形式不同,李小姐每月缴纳的所得税竟比张先生多200元。

  李小姐所在的公司是将员工的每月工资全部打进个人工资卡里,同时代扣所得税,若起征点为1000元,李小姐每月需缴个人所得税475元。而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则是把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和奖金两块,并且只将3000元标准工资转进张先生的个人账户,并代扣所得税;另外2000元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公司并不代扣这部分现金收入的所得税,因而张先生每月只需缴个人所得税175元。这样,收入相同的两个人,所缴税款竟相差一倍多。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所得征税并列举了十一类个人收入,每种收入分别按不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主要由收入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宋榜捷介绍,个人收入一般可分为两大块:一是工资、薪金收入;二是由劳务报酬、稿酬、利息、红利、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构成的其他收入。其中,工资、薪金收入可分为标准工资和奖金、津贴及补贴两种,而其他收入在现实中多以现金和实物形式出现。

  另外,收入支付主要也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号;另一种方式则是支付现金,除此之外也有少量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收入。

  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例,税法规定对包括标准工资和奖金、津贴及补贴在内的全部工薪征税。而一些公司只将标准工资打入员工银行账号里,奖金、津贴等以现金形式发放,最后公司代扣的所得税只是按通过银行转账的标准工资计算的,少缴了部分所得税。

  对实物征税很难把握

  实际上,奖金、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只是减少纳税的一种最简单的方式。如今又出现了形式越来越多的附加福利,使得企业可以尽量少代扣或不扣个人所得税。

  附加福利泛指员工获得的货币化工薪以外的所有收益,本质上也是收入的一种。在国外,税法对福利的纳税规定很明确,一般包括公车、住房、津贴、假期、养老金、人寿保险金、餐费、低息或无息贷款所得、教育补贴、培训费、差旅费等。

  宋榜捷告诉记者,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并规定了对实物的征税方法。但是在实际征管时很难把握,现实中很多都没有征税。

  这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必然会在企业的账目上有所体现。一位资深会计师向《财经时报》分析说,现金形式的奖金、津贴,以及实物形式的其他福利,一般都摊入企业成本里。

  也有的企业通过报销发票,计入差旅费。银行经常的做法是,限制企业大量提现,只允许拥有少量准备金作为流动资金,但对提取准备金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多数企业就通过多次提取准备金获得现金。

  分别征税给逃税提供便利

  通常情况下,企业发放附加福利不但使员工少缴了个人所得税,公司由于支出增加,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宋榜捷认为,尽管这些违反税法的行为以及做账的方法并不高明,但就目前的征管手段和力度来说,很难查出什么漏洞。因为征管抽查的范围很小,而且不可能细致到检查每一张原始凭证。作为收入的另外一部分,包括劳动报酬、稿酬在内的其他收入主要以现金形式交易,逃避纳税的情况更为严重。据北京地税局统计,去年在收缴上来的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九成,但在总量上,其他收入并不比工薪收入少。

  以劳动报酬为例,由于通常是现金交易,而且税法规定按照收入的来源和次数分别征税,这给逃避纳税提供了变通的途径。

  刘先生在外兼职,获得4000元收入,按税法规定,抵扣800元后,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这样刘先生兼职的公司就应为其代扣640元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公司把这4000元分5次支付给刘先生,他就不用交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了。

  另外,由于工薪收入和劳动报酬在税法中仅仅按“任职受雇”的原则区分,因此很难严格界定。由于工薪收入和劳动报酬的税率不一样,也有一部分人将这两种税相互转化,以寻求最少的纳税额。

  推行非货币化收入结算体系

  宋榜捷认为,由于税制本身的缺陷和征管手段的乏力,这些逃避纳税的行为目前无法从根本上得以制止。

  税务征管部门也在不断寻求解决办法。宋说,北京市地税局已经规定,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一律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并申报;地税局则将劳动报酬预扣所得税的信息联网,这样就能掌握从多处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总的收入情况,强制纳税人来自行申报。但大量的现金交易使得企业预扣的情况并不理想。

  宋认为,目前国内很多资金不经过银行账户,而是直接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自由流动,税务部门无法掌握这部分资金的流向。因此必须强制推行非货币化的个人收入结算体系,贯彻银行存款实名制;对企业和个人提现进行控制,规定支付单位要使用转账支付款项,大额的提现需向银行做出说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宋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确实有一些企业和个人试图避税。但如上述列举的行为,都应属于逃税的范畴。“在中国并不存在完全合法避税的概念”。“避税”即是利用税法规定上的漏洞来实现降低或减免税赋的行为。尽管这种行为并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但从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立法角度考虑,这些漏洞正是需要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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