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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消费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1.应注重研究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
严格来说,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鉴于这类使用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及固定性特征,政府的某些基金及专用费性质的收费,可借用税收的形式及税收的杠杆作用得到顺利实施。这样就使政府的规费与税收取得了互补效应。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实际上根据受益原则,即根据享受政府提供的特定公共产品或劳务的利益,要求受益人支付一部分费用。且这些税收又要专门用于政府提供的特定支出。
使用费性质的税收最典型的莫过于对使用公路等公共产品或劳务的课税。可以开征汽车燃油税以实现公路建设资金的补偿和筹集。即把汽油、柴油从目前的综合消费税中提出来,设置单项的消费税。它可以把负担的承受由正面转为潜在,且这种以税收替代收费的形式有助于减少征收成本,而且在可行的征税方法中,对汽车燃油税课税是最有效率的,其收入稳定,征收成本低,税负可以在全年的各个时期均衡负担。此外,重型汽车要比轻型汽车承担更多的税款,符合公平税收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节约使用能源,鼓励节能产品的发展。
2.消费税应体现特定经济调节目的
我国税制结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消费税与之相配合,二者分别发挥普遍调节与特殊调节的作用,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应着重于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实现特定的政府目标。
这类消费税较为典型的形式是对环境污染者及使用某些设施导致污染的使用者,以税收的形式加以约束,一方面能有效的降低污染,改善环境,有利于提高技术和污染治理的水平;另一方面,污染税也便于筹集资金,确立政府对环境的所有权。此外,以税收的形式对污染者进行课税,不仅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公平合理,而且还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积极采用防止或处理污染的设备,提高产品的价格,抑制这些产生污染的产品的消费。
3.应注重劳务消费支出税
美国对某些特殊的劳务消费课征了劳务消费支出税,并取得了有效调节作用。由于许多劳务消费开支带有明显的阶级特征,如旅游(特别是国外旅游)、家庭劳务(管家、帮佣等)、保险费支出以及较好的教育费用(到名牌学校接受教育或者接受某些特殊的教育等),这类劳务消费往往额度较大,且穷人和普通家庭通常是负担不起的,若消费税不包括这些领域,显然有失公正。
对完善我国消费税制的具体建议
1.适当调整征税范围和开征新税种
(1)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划分得偏于笼统,应进一步细分税目, 将酒精中的工业酒精、 医用酒精,汽车轮胎中的工程车辆轮胎、 公共汽车轮胎,以及护肤护发品中的面油、香皂等品目独立出来,采用更低的税率,或将其从征税范围中剔除,对其实行免征消费税的政策。
(2)将消费税税目扩大到20个~30个,选择一些税基广、 财政意义不大、又不会对人民群众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非必需品进行课税,比如高档家用电器、裘皮制品等。
(3)突破现行消费税只对消费品征税,不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格局,将一些超前消费行为,如高尔夫球、保龄球、卡拉OK 及桑拿按摩等纳入征收范围。
(4)针对消费税的具体功能, 将某些调控意义较强的税目单列出来,开征新税种,如开征的燃油税、环境税。
2.适当调整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
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的设计为了平衡税改前后的财政收入,将一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也纳入了征税范围,有些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也偏高。建议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开征的消费税,适当降低普通化妆品和护肤品、黄酒、啤酒的消费税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定额税率的品目改为定率税率;划分过细的税目应进行适当的合并,简化税制,以利于征管。
3.调整纳税环节
为杜绝侵蚀税基的现象发生,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过度消费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防止销售公司的出现;对金银首饰及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课税。
4.规范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对从量计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规范包装物押金等价外费用原细则规定,增加税法的刚性;对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应加强对消费品的出厂价格核定,至少应该对出厂价与销售差价率设定一个最低限度,如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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