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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从33%降为25%.,由于一些外资企业本来就享受24%或者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得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
一、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的施行,将使企业税收实现了"两税合并"和"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的推行和"四个统一"的实现,将对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大低于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客观上无疑对内资企业构成巨大"压抑",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不利于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新税法实施后,"两税合并"将大大减轻长期压在浙江内资企业头上不平等的沉重税负,使内外资企业居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减少税收对市场竞争的扭曲,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利于中小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标准将由国务院在实施细则中规定),规定适用20%的照顾性税率,这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规定可以降低浙江中小企业的税收成本,使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品牌建设和产业升级,保障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从而充分发挥浙江小中小企业在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有利于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新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激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引导,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利于浙江利用税收杠杆,积极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规定,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 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新税法提出实行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这些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加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激励作用。
二、两税合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改革开放初期,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FDI大规模涌入中国,从政治、经济和企业经营环境来讲,对外资给予"超国民待遇",确实需要给予外资企业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但这一合理补偿应当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负面影响已经日渐显现。"两税合并"将对浙江的外商直接投资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不会降低浙江对FDI的吸引力。税收优惠在提升一个地区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只是一个辅助性的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近年来,浙江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因素在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这一切都表明浙江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而且从国际比较看,据有关资料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为26.7%.因此,我国采用25%的所得税率,仍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拥有5年的过渡期,其税率上调至25%有一个逐步递增的缓冲过程。此外,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产业执行优惠税率,有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的外资企业仍可享受这一优惠。因此,"两税合并"不会降低浙江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有助于提高浙江引进外资的质量。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政策不再泛泛地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因此,只要外资进入适合浙江产业结构需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节能、农业等产业,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等,将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这无疑有利于吸引新兴产业和高端技术的外资进入浙江,有利于提高浙江外资利用质量,从而大大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同时,新税法还有助于遏制"假外资"现象。
三、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对不同行业将产生不一样的影响。两税合并对浙江不同的行业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大部分行业将从中受益,但同时部分行业将受到一定的冲击。根据统计分析,目前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25%,因此上述行业将直接受惠。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税负水平低于25%,并不能享受两税合并的好处,上述行业中只有一部分实际税负高于25%的公司可以享受两税合并带来的好处。
地域优惠变为行业优惠,开发区将失去税收优势。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新的调整,把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如以前只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高新技术企业所独享的'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无论是否在开发区内,只要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税收优惠都能享受到了。对一些高新区来说,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在招商引资时税收优势将部分丧失。但是,这种优势的丧失,对局部来说虽会造成负面影响,但对于整个浙江的高新技术行业发展来说,则会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总部"迁移现象将造成税源的区域间不平衡。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欠发达地区的税源,更多地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集中和转移的问题。新税法规定税收将向法人所在地集中,也就是说,即便企业的生产基地全部在浙江,但如果总部不在的话,其纳税地点也会随之转移。从眼下的实际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大城市已经把发展"总部经济"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个战略。企业总部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迁移已成趋势,而这将会使欠发达地区的税源也随之"流向"城市。一般来说,把总部设在哪里是企业行为,但由此对总部的"争夺"可能会成为区域经济竞争的又一个重点。如何公平对待这一现象,无疑将增加征管部门的难度。
四、几点建议
以适度的税收利益为诱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亦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构建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机制。今后,应该充分利用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在实现企业的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以适度的税收利益为诱导,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高质量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选择"立业之地"时最看重的是投资环境。不管外资还是内资,其实都需要更好的政府服务。对企业来说,恐怕更愿意花一点代价避免政策上朝令夕改导致的不确定性,因为这种不确定性带给企业的损失恐怕远大于税收上的优惠。在"两税合并"后,各地应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提供增值服务等来保持区域经济的吸引力。通过提高外资质量来更快地促使这些地区从传统的加工贸易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
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间接优惠调节力度。为了配合新税法的实施,当前各地应全面清查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为了地方利益而制定的超出常规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权的减免税政策,使地方政府着重在加强本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发挥本地经济优势、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多下工夫,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可以通过改进优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对部分行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如:
(1)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
(2)实行投资抵扣,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3)财政补贴或补助;
(4)特定准备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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