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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检查是我国税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各类货物的收、发情况。工业企业货物的收、发情况较为复杂,现以工业企业为例,探讨一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货物账的查账技巧。
一、审查自制货物
企业自制货物,包括自制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和自制材料等,是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等账户核算的。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一般记入“生产成本”账户。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上述账户的贷方记录及相关凭证,同时,对照审查有关收入账户或应交税金账户,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审查时,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或“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摘要栏记载,审核贷方记录和相关会计凭证。先查阅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即贷方所对应的借方科目,判明自制货物的去向。然后,审查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查明其数量和金额。在此基础上,依照税法规定,审查核实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其具体审查办法如下:
(一)若借方科目是“产品销售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此时,应根据所销售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销售对象,查阅“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及有关凭证,核实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尤其是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以及折扣销售、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形式的计税处理有无差错;销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直接按成本或会计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二)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却直接按协议价格或成本价转账。遇到这种情况,应仔细审查相关会计凭证如销货发票、货物出库单等,查明应作未作销售处理的自制货物的数量,并依照同类货物的当月或最近时期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再按照该类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业务虽然不构成会计销售,但属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登记收入账户,直接按成本转账,但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登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审查时,若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则应进一步审查相关记账凭证,看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有,再接上述第(二)项的审查办法,复核销项税额,并与记账凭证上列示的税金数额相核对,看是否相符。若没有,则应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登记销项税额。
(四)若借方科目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说明企业自制货物发生了损失。此时,需要查明记账凭证上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然后详细审查货物损失报告单和有关成本计算资料,核实非正常损失的自制货物的数量、成本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计算应予转出的进项税额。必要时,应深入实地进行盘查。
二、审查委托加工货物
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会计处理上,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等账户核算。待加工完成收回时,由“委托加工材料”账户转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对委托加工货物的审查,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委托加工材料”账户。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账户的借方记载,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若记账凭证上列有“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则需查明该货物是否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的开具要求;加工费及税金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审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按照规定,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的货物,若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若用于免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审查时,应侧重上述账户贷方记录的审查。通过上述账户的贷方记载,查阅会计凭证。通过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查明委托加工货物的去向、数量、金额,继而核实其计税情况:
1.若借方科目是“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并己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等科目,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应参照自制货物的审查办法,核实应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若借方科目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或”待摊费用“,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是可以申报抵扣的,但若用于免税项目,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3.若借方科目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说明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发生了损失。此时,需要查明企业是否按规定依照损失货物的实际成本和适用税率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三、审查外购货物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货物
采取实际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其外购材料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的材料,是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核算的。采用计划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先通过“材料采购”核算购进成本,待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转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审查时,应从材料收入、发出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材料采购”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记录。通过上述账户的借方记载,查阅相关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若记账凭证上列有“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需查明:
1.该货物是否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货物,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检查前应先查阅产品设计说明资料,检查看生产工艺过程,了解企业所生产的各种产品的耗料情况,掌握其材料构成;查阅“固定资产目录”和“材料目录”,一方面了解企业为生产产品需要购进的货物种类,另一方面,了解企业“固定资产”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的划分是否准确,有无将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错划为存货的情况。然后,查阅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通过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查明购进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并与已经核实的企业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目录相对照,审查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物资、已确定特定用途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的货物),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2.是否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审查时,可通过查阅每张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实:
对购进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或进口的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要看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有无按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若取得专用发票,还要审查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开具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购进的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的免税农业产品,应重点核查:企业使用收购凭证是否是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有无用自制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范围,是否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的;买价是否真实,扣除率是否准确。
对购进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重点核查:作为低扣凭证的的运费结算单据是否属于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有无私制发票或者将非正式运费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况;据以计算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否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有无将货票上注明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一些杂费也计入扣除的情况;扣除率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扣除率,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
3.审查外购材料入库时间。根据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之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采取实际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应在查实“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同时,看其记账凭证后面是否附有材料入库单,货物验收入库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虚假入库的情况。对此项业务,也可以根据“在途材料”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查实。对于采用计划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应根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记录,对照“材料采购”明细账,结合相关会计凭证进行审查。对于入库手续齐全的购进货物,可逆向审查购货凭证。必要时,可以通过深入仓库、车间等进行实地查证。
(二)审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贷方记录时,参照委托加工货物中“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的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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