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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与相关几个关系的探讨

来源: 编辑: 2006/02/22 00:00:00  字体:

  依法治税与许多因素有直接的联系,如税收计划、税制以及税收调节经济作用的发挥等等。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实现依法治税的目的,成为税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

  实行收入计划任务制,将收入任务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标准,对我国税收组织收入职能的发挥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将税收计划作为指令性硬任务,甚至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这势必会对依法治税方针的正确贯彻造成冲击。

  (-)依法治税是完成税收计划的重要保障。税务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担负着国家宪法、税法所赋予的税收征收和管理职能,千方百计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确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税收计划影响依法治税。税收计划管理体制自身的不完善性,使得制定的收入计划难以真实反映实际税源,容易形成偷税与征“过头税”同在,欠税与“寅吃卯粮”并存的现象。税收任务轻的地方,在完成计划任务后,怕计划逐年递增,为下年度减少基数、出现了有税不征,随意减免税等现象;反之税收任务重的地方,往往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寅吃卯粮、借税入库。两种不同的完成方法,形成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负。

  二、依法治税与发挥税收经济调控作用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正确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必须统一,税权必须集中,税负必须公平,这样,才能保证经济运行的规范性。但目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地方减税让利,从而破坏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

  (-)依法治税为税收调控经济创造良好、公平的外部环境。如果征纳双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税收工作无序开展,税收职能也无法发挥,税收就起不到鼓励生产、消费或限制生产、消费的作用,调控成为空谈。所以,只有真正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有效发挥税收调控经济作用。

  (二)依法治税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发达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普遍把税收作为重要的调控手段,并创造了不少好经验。目前我国也从几个方面为促进科技发展推出了优惠税收政策:比如流转税方面对进口单位的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的增值税和关税免征;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营业税免征等等。政策的扶持,使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涌现了联想集团、清华紫光、北大方正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

  (三)税收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具有调节作用。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税务权限的观念依然存在。直接干预税务不完全依据税法办事,有些地方政府从发展本地经济角度出发,各自出台各类地区性“优惠政策”的措施,超越权限,擅自变通,依法治税成为空话。所以说依法治税是税收调控经济的保证。

  三、依法治税与税制的关系

  税制具有可操作性是依法治税的前提。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税制的改革,正确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中央将最大的税种增值税75%部分和消费税的全部作为中央收入,可以确保中央财力;地方按税制划分,对营业税等税种就可以在做大地方财力税源的蛋糕上作文章,有目的地培植地方税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一来国家经济总量增大,全国税收收入总量也增大;二来地方也有充足的税源、财力,就不会出现“空转”、“借税”等现象。

  依法治税载体是税收征管,对什么征税,按什么标准征、在什么环节征、怎么征都是法定的。当然,现行税制还有不够完善之处,影响依法治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l、分税制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上不合理。税基广,与第一、二产业关系密切的税种(增值税75%、消费税)划为中央收入,第三产业又基本上作为地方收入。这种收入的划分,导致地方政府在培植税源、扶持经济增长点方面的行为容易出现偏差。2、现行的分税制体制在主要税种的增量分配上过于注重中央财力的集中,没有很好地兼顾地方的利益。3、新税制下税收管理权、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几乎没有税收管理权。客观上使地方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中“错发展地方经济之名”采取一些变通的作法,破坏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4、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公,税收不平衡,导致假三资、假外商企业的存在。利税制的不合理也是导致地方“乱收费”的原因。由于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又偏向中央收入分配,地方政府为保证行政管理和各项公用支出,只有利用开征费(基金)的权力,因地制宜地征集部分费(基金),提高收费规模,弥补财政的不足。

  四、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

  治税思想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为促进税收事业发展服务。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以人为本,加大宣传。提高地方领导依法行政的意识,端正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业务水平,依法办事、不搞变通,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办事能力,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维护国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依法纳税,增强纳税人主人翁的意识,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税收社会环境。

  (二)改革“收入计划任务制”的管理模式。强调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解决“法律为任务让路”问题,从组织收入的机制上为依法治税创造条件。税收计划的制定应建立在科学预测税源的基础上,以经济发展和税源变化为依据,采用因素分析法定税收计划的分配。

  (三)建立正确的考核办法。对税收工作质量的考核由原先的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为主改由考核执法情况为主,考核重点转移到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税法上。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使之有机结合,当完成税收任务与依法治税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依法治税放在首位,决不能置税法于不顾而单纯追求任务的完成。

  (四)进一步完善税制,完善分配体制。合理调整公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例、范围。适当提高地方在共享税收入中的分成比例,建立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互动机制,有效矫正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涵养税源的偏差行为,使之逐步走向正规;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调控权;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推进费改税进程,规范政府的行为,强化税收地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等。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五)在调控经济方面,要正确处理好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首先税务机关以收好税为己任,坚持依法办事、依法治税;其次服务地方经济,在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法的原则下,研究制定适应地方实际的具体措施,把组织收入的潜力放在堵塞漏洞、清缴欠税上;要加强征管,深入稽查,不搞“引税”、“过头税”、“藏富”,确保完成收入任务、发展经济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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