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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来源: 褚 红 编辑: 2006/02/21 00:00:00  字体: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款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具体地说,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在货物出口环节,退还其在流转环节的应纳税款,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1994年原《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规定了两种计算办法:第一种是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这种方法简称先征后退办法;第二种是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据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这种方法简称免、抵、退税办法。

  1997年,国务院决定,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1997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002年财税7号文件(以下简称新规定)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该规定所述生产企业,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按新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新规定与1997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不同:一是计算退税的标准不同。旧规定中的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当期内应抵顶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新规定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才予以退税的限制,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计算退税的时间不同。旧规定中的“当期”为一个季度。新规定的“当期”为一个月,生产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有关计算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是交税还是退税,金额是多少,在新规定中提供了下列计算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在上述三个公式中,公式(1)其实是在确认该企业在当期是应纳税还是应退税,金额分别是多少。但由于从该公式中并不能反映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含义,与其概念脱节,往往使人难以理解。若将公式(3)代入公式(1)变形可得到公式(4):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为方便理解,假设无免税购进原材料)。

  上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相当于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的售价,那么括号中的部分即为该企业出口环节所销售全部货物在未进行免、抵、退税处理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为出口货物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应予以免征和退税的增值税额税。这样,上述公式可理解为出口货物在出口前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环节予以免征增值税及本出口环节前应退增值税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来抵顶出口环节该企业在未进行免、抵、退税处理下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其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公式(4)括号内数据计算结果是正数,且公式(4)的最终计算结果也是正数。这种情况表明本环节未进行免、抵、退税处理下的应纳税额大于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全部抵顶了未进行免、抵、退税处理下的应纳税额,当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为应交税,不退税。当期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抵顶的应纳税额为当期抵减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该企业应在增值税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抵减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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