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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香港和内地的税制存在众多的差异。香港税制为适应“投资者乐园”的自由市场经济,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就个人所得税来说,它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的方法,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和利息税(1989年停征)。为了便于比较,可将其统称为个人所得税。内地则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单独的税种,有专门的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所得税制模式的差异
在所得税制模式上,香港基本上采用分类综合的模式,对个人所得的课税涉及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其分类综合所得税主要体现在个人入息税上。上述三个税种,无论应纳一种或同时几种,纳税人都可以就个人所得的入息,从而选择最佳的计税方式完税。
内地则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一般来说,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是,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 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同时也为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导致税款的流失。
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应是内地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特别是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要求较高,在个人所得税初始阶段,实施上有困难。因此,内地可以参照香港的做法,采取分类综合制作为过渡模式。在该模式下,先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分项预扣、预缴,年终时由纳税人自行综合申报,统一扣除费用后计税,最后由税务部门汇总稽核、清算后多退少补。
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
香港对个人收益征收的各个税项中,费用扣除一般采用列举各项扣除项目,分别规定扣除标准。特别是薪俸税,扣除项目包括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费用、折旧免税额、认可慈善捐款和亏损等。另外,还规定了个人免税额,免税额分为纳税人本身免税额、已婚纳税人和子女免税额等等。这种扣除既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及相关的教育、住房等因素,又考虑了纳税人本身的状况、子女的数量、家庭人口的情况,比较公平合理。同时,香港对费用的扣除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差别,对纳税人一视同仁。
相比之下,内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定过于简单,费用扣除一律实行对个人的定额(率)扣除。这种扣除方法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展现改革开放的形象,但如长期采取这种措施必然产生税负的长期不均衡,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借鉴香港的做法,内地对原费用扣除可作相应的调整,进一步细化和充实费用扣除的内容。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生活费、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华侨以及台港澳同胞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逐步统一,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与内外平等的法律地位。
税率设计方面的差异
在税率设计上,香港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中,薪俸税采用15%的标准税率或2%-17%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薪俸税,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薪俸税,不得超过以扣除费用前的总所得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利得税和物业税都采用标准税率15%.
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也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按所得的种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从实践的过程中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在设计上不够科学,根据收入来源渠道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率,从而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负不一,没有做到量能负担原则。同时累进税率也有不足之处,税率档次多、边际税率高,特别是对工资薪金适用的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有些边际税率与实际生活中的收入结构不配比,几乎用不到。就累进税率来说,香港税率档次较少,最高边际税率较低,只有17%.这与香港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理财思想有密切的关系,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因此,内地在税率的改革上,要经过科学计算、测量纳税人的负担,设计出一个合理的税率,同时可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以符合世界税制改革的倾向。
税收弹性方面的差异
税收本身是一种法,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固定性。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特别是面对通货膨胀冲击时,税法在技术操作上必须具有一定弹性。香港个人所得税的弹性主要体现在薪俸税的累进税率和免税额上。近几年,香港的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也出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香港政府几乎每一财政年度调整一次税率级距和税率水平,来减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同时,香港政府对薪俸税免税额也经常进行调整,使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通货膨胀的幅度。
然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尚非常欠缺这方面的弹性机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是1993年10月修订税法时制订的,其后的物价总指数经历了较大的起伏波动,但费用扣除标准仍固定不变,至今都未调整过。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应将通货膨胀与税收结构联系起来,具体做法可以采用“指数化”的方法,每年按物价调整,即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级距、费用扣除等均与通膨胀率同时增长,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
征管方面的差异
香港各个税种基本采用自行申报纳税。香港每年进行统一报税,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报税表,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并且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再由税局评税主任按照所上报的税表估税或者评税,然后发出估税表和评税通知;纳税人收到评税通知,应于指定日期纳税。在税款征收方面,香港的一些做法颇有特色,其中之一就是税局可以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税款。另外,税局充分发挥电脑税务工作中各环节的作用,目前香港已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每位香港居民都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税局电脑个人档案号码,公司及股东以其商业登记证号作为电脑档案号码,便于资料的集中管理,便于税务稽征,降低征管成本。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源大小,确定税务稽征的重点,把重点放在占税源80%的纳税大户上。
内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源泉扣缴,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在实践过程中,征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的执行,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义务的并不普遍;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尚无可操作的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日趋复杂,使税源隐蔽难于控管,在各项收入中除工资可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现有的微机仅仅发挥了会计统计等简单功能,还没有一个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和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现代化征管程序。相比之下,香港的征管制度更科学与高效,内地个人所得税应充分借鉴其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加快税收征管电子化的步伐。同时,与纳税人编码制度相配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数据管理一律用计算机进行,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申报制度上,可有选择地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特别是可以在高收入阶层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较强、素质较高的对象,实行自我申报,这样就不仅可以积累经验、扩大社会影响,还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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