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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方式的纳税筹划

来源: 首席财务官 编辑: 2006/05/16 10:48:48  字体:

  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对税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应该对将来产品的生产方式做一个合理安排和选择,避免盲目生产给公司带来重大的税收风险,造成巨大的损失。

  产品生产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产品用什么方式生产,是自己生产还是委托别人生产,不同组织的生产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经营结果。目前,我国企业中的生产方式主要有自行生产、委托生产、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能力、技术、环境、成本等因素来判断和选择适合自己的生产方式。

  假如公司的技术能力有限、资金无法支持购置昂贵的设备,那么公司就可以选择将购置的原材料委托别的企业加工,支付加工费后再将产品收回自己对外销售的方式;如果企业有能力、有资金,就完全可以自己购置设备,自己生产。

  既然企业有选择生产方式的权利,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高管应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税收政策来选择不同的生产方式,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

  目前很多外商之所以愿意将产品放到大陆来生产,主要是因为他们看到中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商机,特别是廉价劳动力和大量的优惠政策。产品放在大陆生产的低成本将给外商带来丰厚的利润。作为国内的生产企业,究竟是采用“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的方式给外商生产产品呢?不同的生产方式在税收上又会产生什么不同的结果呢?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国内企业从外商手里购进原材料,经过海关监管,根据外商的要求生产产品,产品全部出口。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进料加工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的税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加工产品复出口时,在出口环节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其出口产品所耗用的从国内采购的料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

  (五)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及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包括对进口料件免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内销售时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不需要从外商手里购买原材料,是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也需要经过海关监管后,生产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全部出口给外商。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规定:对来料加工企业实行免税政策。

  (一)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许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将剩余料件或生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二)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设备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范围是:

  1. 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销出口的;

  2. 为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料油;

  3. 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安全和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内使用的、国内不生产的装卸设备;

  4. 为加强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真机等设备;

  5. 合理数量的用于加固、安装机器的材料。但新关税政策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加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但对其耗用的从国内采购的料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办理退税,即来料加工业务适用“不征不退”的原则。

  (四)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及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对进口料件免征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对内销售时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异同

  (一)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在税收上的相同之处:

  1.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在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都可予以保税;

  2. 加工成品在出口环节都可以享受免税;

  3. 当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或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包括对进口料件免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内销售时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在税收上的不同之处:

  1. 对来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符合条件的机器设备可免征关税、增值税,进料加工不享受此政策;

  2. 对加工时耗用的国内采购的料件,来料加工的情况下,产品出口后不予退税;而进料加工则可在产品出口后按照相关政策予以退税。退税是中国政府鼓励出口的重要政策,但也是中国财政承受巨额负担的一个原因。该政策是否长期维持现有的退税率水平也将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问题。

  前几年,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对出口企业执行的是高退税。很多企业产品不一定赚钱,所赚到的钱大多来源于税。产品大量出口到国外,为国家赚取了很多外汇。同时,出口企业也得到国家的退税优惠。

  如果生产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是“进料加工”合同,国家按规订给企业退税。如果生产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是“来料加工”合同,那么,企业只享受免税,不享受退税。

  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特别是我国进入WTO之后,各领域要求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的退税率也在逐渐调低来适应国际上的通行规则。因此会造成有些产品不但得不到退税,反而还要交税。在此,如果生产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是“进料加工”合同,由于退税的调低,企业就一定要交税了。

  如果生产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是“来料加工”合同,因符合免税条款而不用交税。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做为企业的生产方式也需要随之改变。否则就会给公司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自行生产还是委托加工

  税法规定:有出口许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自己出口产品的,享受国家的税收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也同样享受退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就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案例1」

  上海某享有出口经营权的集团公司下设一服装生产企业,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由于服装生产企业没有自营出口权,因此需要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由集团公司收购,再由集团公司统一出口。认为这样可以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但实际操作中在税务机关却碰了钉子。

  「分析」

  国家对自营出口与代理出口有明确的规定。作为生产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口,属于自营出口范围。如果自己生产的产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属于代理出口范围。因此,由于集团公司本身拥有自营出口权,但是自己不生产,而是由服装厂生产,再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集团公司,因此,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最终使企业得不到出口退税。

  其实,只要在生产方式上略加变通就可以达到国家关于退税的要求。集团公司可以将购进服装厂的产品改成集团公司购买原材料,委托服装厂加工,付给服装厂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就可以由服装厂转换到集团公司了。那么,既然产品属于集团公司的产品,由集团公司出口,就自然可以得到出口退税。

  由此可见国家的政策是不能改变,也不能违背的。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是可以改变的。该公司之所以得不到出口退税,不是因为企业不会经营,而是因为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营。

  「案例2」

  杭州某家具公司,用人造板生产高档家具,并出口至东南亚各国。由于企业生产能力受到局限,接到的订单无法全部按时完成,于是就请当地的其他企业生产加工。等企业将产品回购后出口时,税务机关却不给退税。这是为什么呢?

  「分析」

  与上面的例子相似,家具厂出口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再由家具厂收购后对外出口。由于收购的产品不属于家具厂,因此,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不予退税。

  假如家具厂不是收购产品,而是自己购买原材料,将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根据家具厂的要求加工生产产品,家具厂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该产品的所有权就很容易转换成家具厂的了,家具厂的产品出口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了。

  近几年,国家为了规范出口退税行为,打击骗税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的出口业务进行了规范,现总结如下:

  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为了对上述四个条件加以明确,国家又出台了新政策。

  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

  (一) 外购产品的规定:

  1.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标;

  3. 由本企业直接出口给外商。

  (二) 外购配套产品的规定:

  1. 为出口产品进行维修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 出口后能与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配套使用的。

  (三) 集团公司收购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定:

  1. 下属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

  2. 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必须是生产企业;

  3. 收购时将下属公司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四) 委托加工的产品规定:

  1. 委托加工产品必须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必须由本企业对外出口;

  3. 委托方必须是生产型企业;

  4. 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

  对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税务机关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无误后,方可退税。

  2006年国家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严防企业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退税,来骗取国家的税收,特别出台了《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和免税》。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这七种行为是:

  1.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随时学习国家关于税的规定和条例,随时根据企业的情况,调整生产方式,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产品自用还是加工材料

  「案例3」

  沈阳某工程局主要承建桥梁工程,2000年自行研制出一种用于桥梁工程的产品,并成立了一家生产企业专门生产这种产品。一方面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对外销售。对外销售价格为10000元/吨,自己使用按3000元/吨成本价计算。但是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关联企业交易,故意压低价格转移利润,进行偷税活动。后来税务机关将内部使用的成本价3000元/吨也按10000元/吨进行调整销售额。要求其补交增值税260多万元。

  「分析1」

  假如,工程局将设立的下属子公司与工程局进行合并,生产企业与工程局统一核算,自己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对外销售,销售价格10000元/吨,一部分自己使用,直接按成本结转。

  根据税法的规定: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的要交纳增值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要按照对外销售价格视同销售,还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将生产企业与工程局合并后,也同样解决不了税务机关对价格的调整。

  「分析2」

  假如生产企业与工程局不合并,还作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运作,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也不把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工程局。而是,工程局去购买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做为购进施工用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付给生产企业加工费。再将产品收回用于工程。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只针对加工费交税。产品的所有权是工程局的,是购进用于工程的施工材料。因此,购进用于施工的材料是不交税的,就避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调整。

  综合上述我们会发现,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对税收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作为企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应该对将来产品的生产方式做一个合理的安排和选择,避免盲目生产给公司带来重大的税收风险,造成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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