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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不服从
纳税不服从是与纳税服从相对而言的。最早提出纳税服从这一概念的是英国经济学家Sanford.纳税服从是指纳税人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及时地履行其纳税义务。规范的纳税人不服从则恰恰与之相反。在西方的税收理论中,普遍接受的一个观点是纳税不服从即是指逃税,即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全部或部分收入。如果将狭义的逃税定义为是理性纳税人通过采取违反税法的行为补报或进行虚假申报以便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那么更为广泛意义上的逃税者还应该包括这样一个行为群体。这一群体自身没有纳税意识,缺乏必有的税务知识,也就是说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知道税收这一概念的存在,或者只知其名,不晓其意,从而也就谈不上依法纳税了。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这一群体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这一群体与纯粹的理性纳税人是不同的,所以对这一群体所采取的对策与对理性纳税人所采取的对策也应有所区别(前者在掌握了一定的税收知识后可能会依法纳税,也可能会转变为后者),这里我们着重来分析理性纳税人的纳税不服从行为——逃税。
纳税成本(服从费用)
纳税成本是之纳税人或第三方(入股住、金融机构等)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纳税成本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实行所得税预扣法的所得税制下雇主所发生的费用。因为雇主承担这从雇员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一定的所得税并集中上交国内税务机关的义务,所以公司不得不实行一种较一般情况下更为复杂和高成本的工资薪金制度。
其次,纳税人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其获得的收入进行不断的记录并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的纳税人,尤其是那些有着不同类型收入的纳税人,不得不雇用会计人员或律师来帮助其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此外,纳税人在服从其纳税义务时还可能经受着精神上的负担。税法越复杂,越难理解,纳税人的精神成本就越大。
所有的税种都与服从费用有关,只是随着税种的变化所产生的服从费用的种类会有所不同。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纳税成本一般为征税成本的2-3倍。纳税成本的大小,必然会对纳税申报产生影响。成本越高,个人不服从即逃税的动机就越大。下面我们就从与逃税相关的因素出发,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试图为税务机关寻找出合理的对策。
不服从(逃税)的经济分析
故意向税务机关漏报所得这本身就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也是不合法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并不可能获得而且也并不存在与逃税的实际程度有关的精确统计资料。所以我们只能利用非税收领域的分析工具来对逃税进行考察。
我们首先假设个人是理性的、无道德的,而且是风险厌恶者。并且还进一步假设个人会尽量追求仅取决于其收入的预期效用最大化。下面的模型将用来分析个人在一段时期内作出的有关是否逃税的决策。假定在一段时期内,个人的实际收入(I)是固定的,在发生逃税的情况下个人申报的所得是(D),对个人申报的所得按固定税率征税。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为p,p是一个常数。查出逃税,那么纳税人必须按未申报的所得(即I-D)支付F倍的罚款。假定罚款率要大于税率,那么如果没被查获,个人的税后净收入为:W=I-t.D
如果被查获,那么在纳税和交完罚款后的净收入为:Z=I-t.D-F[I-D]
当然,如果D=I,那么Z=W=(1-t)。I.
纳税人的预期效用时期可能发生的两种情况各自效用的加权平均,即逃税被查获和未被查获,各自的概率分别为P和1-P,即EU=(1-p)U(W)+pU(Z)
如果个人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他只能做出适当逃税的次优选择,通过对未公布收入D求导可以得出次有化公式:= -t(1-p)U'(W)-(t-F)pU'(Z)=0
(U'()是效用函数的一阶导数)。
对上式中的税率(t)、惩罚率(F)和查获率(P)分别预测出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会对收入的最佳申报(D*)产生何种影响。计算结果如下: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当税率发生变化时,无法得出申报输入的变化,因此不能断定出增税就会鼓励逃税。计算结果同时也表明加大惩罚力度和查核力度都会迫使纳税人更多的服从税制规定。
以上的模型显然是非常简单的。首先模型中采用的是固定税率而非累进税率,有人曾经用累进税率来进行计算,得出的结论是除非由于加强处罚的可能性增加而引起能与之中和的刺激效应,否则累进税率将会对所得申报产生消极抵制的作用。其次个人也并非是完全无道德的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事实上,有许多纳税人都愿意诚实申报,因为他们认为不诚实是没有效用的。第三,以上的模型中忽视了服从费用,服从费用因为种类较多,其中还包括许多不能以货币计价的成本(如时间成本、精神成本等),所以在模型中不能精确计算。但在实际中服从费用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如果服从费用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上升(也许是因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多样化了),那么服从费用就类似于就所得而征收的一项税款。对纳税人而言,在应纳税款之外又增加的一部分附加税款,显然会对个人申报所得起抑制作用。
但是从对上述模型的基本分析中,也可以得出一个近乎确定的结论。那就是对犯法诈骗行为判决力度的加强通常会使服从率上升。
税务机关的对策
逃税总是弊大于利的。它不仅会使宏观经济指标发生偏差,还会造成收入分配的不公,引起资源配置的失调。所以针对逃税,税务机关或者说政府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呢?
政府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首先从对逃税这一行为的检查与惩罚来看,税务机关加大检查力度无疑会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量。但是要提高检查率是要耗费很大成本的(如要雇佣更多的税务稽查员),而增大处罚力度则要相对便宜一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任意地加大惩罚,以求最终彻底消除地逃税。因为如果对逃税更加严重的处罚是死刑,而对杀人犯的处罚也是死刑,那么任何逃税者都会有一种杀掉任何可能知道他逃税行为的人的动机。因为即使他这么做了,所受的惩罚也不会比逃税所受的惩罚更为严重。可见完全消除逃税从经济上、政治上都是不可取的。所以合理的政策取向应该是设计一套不会对潜在犯罪者产生误导的处罚措施,确定一个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佳的逃税水平,以使整个社会的效用达到最大。
其次,政府是否也应该从纳税人的角度作一考虑。因为纳税成本本身就是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是国家为了降低征税成本而转嫁给纳税人的负担。纳税成本的高低关系到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成本越高,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就越大。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享受到其拥有的权利。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税盲”群体,所以税务机关一方面应该加大税法知识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切实领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正含义,以此来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觉悟。另一方面还应该力求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为纳税人从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应该由税务机关自身承担的征税成本不得转嫁给纳税人,因为这会造成比征税成本数额高出数倍的逃税额,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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