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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会有充分的理由。而税收政策是影响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因素之一,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风险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一措施,使美国的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
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缴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缴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风险投资公司可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风险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
英国1983年—1996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风险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税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优惠的多为风险投资企业,而对风险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风险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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