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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遗产税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来源: 涉外税务·李辰 编辑: 2001/12/26 00:00:00  字体:

  英国遗产税制概览

  遗产税是针对死亡所适用的一种税,它以死者的遗产及生前的赠与财产为课税对象。之所以对死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基本依据在于,当死者死亡的那一时刻,其财产发生了转移,转移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其遗留财产的价值。财产转移行为必然是受让人获得财产,而依据现代社会的法律理念,取得财产应当缴税。

  (一)生前赠与的纳税

  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是应纳税转移财产总值。所谓应纳税转移财产是指纳税主体不能被免税的转移财产的总值,既包括生前赠与的财产,包括死亡后的遗产。所谓生前赠与的财产是指死者生前减少其财产价值的处分行为。涉及遗产税的生前赠与的财产共有三种不同情况:

  1.免纳税的赠与,如发生在夫妻之间及向慈善事业或政党所作的赠与。

  2,应纳税的赠与,如向信托机构或公司的赠与。

  3.可能豁免纳税的赠与(PETs),如果赠与财产是发生在赠与人死亡日的七年之前,则该项增与可以豁免纳税。

  (二)遗产税率

  英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最初为140000英镑,随后起征点不断调高,目前的起征点为255000英镑,适用税率为40%。

  如果死亡发生在赠与财产后七年内,则该项赠与财产将被征收遗产税。但是,根据赠与人死亡时间距赠与行为发生时间的不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是著名的递减原则(Tapering Reliefs)。其适用如下:

  死亡时间 适用税率不超过赠与后三年 100%赠与后第三年到第四年间80%赠与后第四年到第五年间60%赠与后第五年到第六年间40%赠与后第六年到第七年间20%

  (三)遗产税的减免

  1.自动减免

  (1)住所在英国境内的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事有无限制的税收免除;

  (2)涉及慈善事业、国家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及历史建筑维护的赠与,也享有免除纳税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向政治党派的赠与。

  (3)雇员信托的赠与;

  (4)死亡发生在服役期间或是因为在服役期间受伤而死亡时,死者的遗产可以免除纳税。

  2.生前赠与的税收减免

  (1)每年度3000英镑的减免。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减免最高额为3000英镑。但是,一个纳税年度未适用的减免额度可以允许结转到下一个年度。

  (2)小额的一次性赠与应全额免除。但这项减免不能同其他减免合并使用。

  (3)因正常收入的正常支出应当扣除在应纳税总额之外。

  (4)为维系家庭所作的赠与免税。为维系或支持配偶、前配偶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亲属所作的赠与或为维持、教育、培养子女所作的赠与都免交遗产税。

  (5)基于联姻考虑的增与免税。向新郎或新娘的赠与将适当减税。

  3.部分减免税的财产转移

  在一些场合下,因为遗产的一部分分配给属于免受益对象或慈善机构等,所以遗产转移时将部分免税。

  4.商用财产的减免税。

  这种场合的税收减免适用于特定的某些商用财产,并且这些财产必须依法拥有连续两年以上,投资及资产交易的行业将被排除在外。

  5.农业财产

  农业财产的税收减免是用于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及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的农场主。其余件是必须以农业为目的对该项财产经过七年的所有,或者已被他人以农业为目的占有七年。农业财产包括农用土地、草场、林地、棉花地、农场建筑及农用房屋等所有用于农业目的的财产。

  6,已税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五年所继承的已缴纳遗产税的财严,也应减免缴纳遗产税。具体适用如下:

  (1)如果在一年之内死亡,则100%的激税;

  (2)如果在一年到两年之间死亡,则缴纳80%的税;

  (3)如果在两年到三年之间死亡,则缴纳60%的税。

  (四)遗产评估

  遗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是遗产的价值按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的公开价格评估。有些财产,如银行或房产账户及上市公司的股票是较容易估价的,而有些财产,如土地可能就较难估价。

  1.特殊财产的估价的原则:

  (1)银行账户及房地产账户,应纳遗产税财产价值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的账户余额计算。

  (2)已发行股票,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证券交易的记录计算评估。

  (3)未发行股票,比较复杂,应注重公司有关信息的记载,基本还是以公开市场价格为准。

  (4)土地。一般的方法是获取整块土地的财产估价,然后除以份额,但是应允许10-15%的折扣范围。

  (5)被继承人的债权,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债权,则也应计入遗产评估范围之内。

  2.债务及费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负的债务将在应纳遗产总额中被扣除。这还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应交纳的一些费用。

  3.相关财产

  关联财产规则同样也修正了评估的基本原则。这项规则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税财产的价值远大于该项财产被分割之后价值的情形。配偶一方的财产必须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而不能单独的来评估。

  (五)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生前赠与财产的申报

  生前赠与如果属于被豁免纳税的项目,或者在可能被豁免纳税的场合下,生前赠与财产的总值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内少於10000英镑或最近七年内少于40000英镑,则通常情况下无须向CTO申报。但事实上,一般还是建议赠与人递交有关的申报文件。一般来说,应税转移财产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当日的十二个月内向CTO申报。这包括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后七年内死亡所导致的应税赠与财产,无论是否实际需要缴纳遗产税。

  2.遗产代理人的申报

  遗产代理人必须履行遗产税申报义务,说明死者的所有财产及其估价,其中须包括发生在死亡之前七年内的不能豁免的赠与财产。如果一些财产的精确估价难以明确,则应当提交一份临时申报书,随后在适当时候可以修订。

  3.遗产税的支付

  遗产税由遗产代理人在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证明书时缴纳。因此,遗嘱认证或遗嘱管理证明书只有在遗嘱代理人纳税后才会批准,除非被准许分期缴纳遗产税。遗嘱代理人的义务涉及确定遗产税在继承人(或受赠人)之间如何分担,是遗嘱继承还是无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为了决定遗产税如何负担,应当首先参照遗嘱。遗嘱未曾涉及到财产或者死者死亡时未立遗嘱,遗产税应同其他遗嘱财产税负一样缴纳。

  英国遗产税制对我国的借鉴

  目前我国尚没有遗产税制度,但有关立法动议已提上议事日程。在立法过程中,向各国的借鉴是难免的,也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捷径。在这方面,英国立法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本。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由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所有的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其税负大小一般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各继承人纳税能力的基异,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英国即采用此种税制模式。相较于其他税制,总遗产税制的优点是:仅对遗产总额一次征收,税务机关可控制税源,减少了继承人为少交税款、减轻税负而偷税漏税的机会;税制简单,环节少,便于税务机关的高效征管,降低了征收成本。因此,笔者建议我国采用总遗产税制为宜,其理由是:

  1总遗产税制有利于防止税款流失。总遗产税采取先征税,后分割遗产的制度,即在继承人分割遗产前先行征税。这就可以防止分遗产税制下继承人虚假分配遗产而造成的税款流失,从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总遗产税制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一般来说,遗产税的税收成本较大。因此,在设计遗产税制模式时应特别重视节约税收成本。总遗产税制对全部遗产一次征税,与分遗产税制对继承人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两次征税相比,总遗产税制的税收成本低于后者是不言而喻的。

  3.总遗产税制简便易行。我国遗产税制初创时,社会公众乃至于税收征管人员均不甚熟悉,加之我国公民税收意识淡薄,故遗产税制宜简不宜繁,以减少征收阻力。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以采取总遗产税制的立法模式为好。

  (二)遗产税的立法体例

  遗产税是易于规避的税种,财产所有人往往采用生前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办法来逃避其继承人应交纳的遗产税。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对财产所有人的生前赠与行为进行限制。在限制方法上,有的国家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期内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中一并征收遗产税。还有一些国家则同时开征赠与税与遗产税,将赠与税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英国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即将生前赠与的财产并入遗产一并征收遗产税。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简化操作,便于管理。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来看,英国模式值得借鉴。单独设置赠与税,对防止纳税人以赠与的方式避税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较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也无其他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在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财产赠与状况,实际上难以做到对赠与征税。因此,目前只适合开征遗产税,而不宜单独设置赠与税。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逃遗产税的目的,可以在遗产税法中借鉴英国的做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7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税额计算征收。

  (三)我国遗产税制基本构成要素的设计

  1.纳税人

  英国遗产税法中规定,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他各国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因此我国遗产税制可以参照国外立法经验,规定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没有遗嘱执行人时,法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同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是吻合的,《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另外,根据实践,只有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形下才能由法定继承人执行遗嘱。

  2.征税对象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其征税对象是遗产,还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我国遗产税制应当借鉴英国遗产税制中的评估制度,对所有应纳税财产由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3.征收范围

  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但以下内容应予扣除:

  被继承人死亡前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被继承人死亡前来偿还的县有确实证明的债务。

  被继承人死亡前几年所继承的已缴纳遗产税的财产。

  被继承人配偶的基本生活费用。

  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原有的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明的财产。

  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

  遗产的管理费用。

  4.减免税的情形

  英国遗产税制度对减免税的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作如下规定。

  (1)捐赠给各级政府及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公益、福利、宗教、慈善机构的财产。

  (2)配偶间的赠与。

  (3)继承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登记的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申报缴纳遗产税。

  (4)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

  (5)未超过一定额度的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须的器具及用具。

  (6)未超过一定额度的被继承人职业上的工具。

  5.征收管理

  遗产税按次计征,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一次征收。被继承人死亡并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一定期限(一般为3-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可借鉴英国的规定,将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作为确认遗嘱执行人合法地位及遗产分割合法的前提。遗产税来缴清前,也不得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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