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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随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组成的税收征管考察团,赴荷兰进行学习考察,从中受到了一些启迪。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期望能够对我们做好税收工作有所帮助。
一、荷兰税收制度的基本结构
荷兰是最早进入西方现代社会的国家之一,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和完善,已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目前,该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采用的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双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种在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与其他直接税和间接税一起共同组成了荷兰税制结构的完整体系。主要税种有以下几类:
1.对收入所得和利润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税种。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年收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分为工薪税和股息红利税两个子税种。公司所得税是就私人和公共企业获得的利润征收的税种,其主要特征是仅就公司的利润征一次税,小企业(目前利润不超过22689欧元)的税率是27%,一般企业的税率是31.5%.
2.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19%,食物和药品税率为6%,出口产品为零税率。消费税是对特殊产品如汽油和其他矿产品、烟草产品以及含酒精饮料征收的税种。此外,还有一种对非酒精饮料征收的特殊消费税。关税税率由欧盟来确定。
3.对财产、特定目的和行为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财富税、遗产赠与税、合法交易税以及机动车辆税等。财富税是就自然人的净资产征收的税种。遗产赠与税虽然分为遗产和赠与两种形式,但二者税率相同,具体税率依财产的多寡和财产出让者与接受者之间关系的亲疏而定。合法交易税分为财产转移税、保险税和资本税等。此外,还专门设置了针对各种机动车辆征税的税种以及诸如环保税、市政税等特定税种。
二、荷兰税收征管的主要方法措施
总体而言,荷兰税收管理比较到位,征管成本和“税收差额”都相对较低。综观其采取的征管手段和措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结合实际,设置机构。依照荷兰法律,荷兰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其税务机构的设置,是在财政部编制内设置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又分别设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局、小企业税收征收局、大企业税收征收局和关税征收局,每个征收局在全国设立若干征收分局。这些基层税务征收分局的设置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专业化要求设置,分别负责不同级次税收的入库、审核和检查工作。
2.代码管理,全面监控。荷兰税务机关对所有企业和常驻人口都给出一个税务代码,企业注册时必须申请税务代码。婴儿一出生,税务机关就依据其身份证号码确定其税务代码,并将有关信息(如父母信息、常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存入数据库,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如个人搬迁、联系方式变动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每年年底,银行会将每个个人和公司的财产、收入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进行核对。根据纳税号码,税务机关可随时查阅到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形成了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多渠道、多方法、多手段的全方位监控。
3.双向申报,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是荷兰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正确申报,荷兰实行了严格的双向申报制度,即雇主、银行、保险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义务人事前都要在税务局办理登记注册,同时还要按月、季、年向税务局报送个人收入支付情况。同时,对工薪、退休金、保险补偿金和存款利息所得等普遍采取由支付人源泉扣缴税款制度,年初由税务局根据个人上年缴税情况提前确定本年度个人应纳税额,雇主和退休金支付机构等扣缴人按此规定数额按月预扣预缴,同时向税务局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年度终了扣缴人还要提供给个人一份全年扣税情况报告。此外,雇主在缴纳社会保险税时的依据也是雇员的收入总额。税务部门通过电脑核对雇主和雇员分别申报的收入情况,审核纳税人应纳税款,防止不实申报。
4.分类检查,严格审计。荷兰税务部门的税务审计是按计划进行的。按照纳税人销售额、雇员人数和财务管理情况,把纳税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一般为纳税大户,每年审计一次;第二类,一般为纳税中、小户,3年审计一次;第三类,一般为纳税小户,5年审计一次。在具体执行中,分为重点审计和一般审计。重点审计对象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有关指标运用计算机分析打分选定,审计面一类公司约为20%,二类公司约为5%,三类公司约为1%.
5.运用网络,提高效率。荷兰全国有统一的纳税申报表格式。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后,荷兰税务机关主要凭借计算机对申报表进行审核以及税款征收和入库。计算机会自动对申报表中的数据进行核对,自动提示一些问题供税务人员审查,并由计算机对纳税人呈送的完税表按事先制定的有关标准直接进行信息处理,有效降低了申报差错,大大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荷兰税务当局还通过网络技术,建立纳税人数据库,供随时调阅。比如海牙市政税务当局,把全市建筑物以三维图象的形式,储存在数据库中,随时都可调阅税费收缴所需要的全部数据。此外,荷兰税务机关不但在税务系统内部实现联网,而且与海关、银行等许多部门实现联网,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数据中心。通过荷兰税务系统的电脑网络,可随时查到所需纳税人资料。
6.主动服务,鼓励代理。荷兰涉税法律法规繁多细密,不仅一般公民难于全面掌握,而且专业人员也需借助相关资料才能搞清楚。因此,税务机关非常重视税收宣传和咨询工作,除积极主动地接受纳税人的电话咨询、上门咨询外,还通过寄送印刷品、电视电台、网络和信息发布会等大众媒体发布和宣传税收知识,并想方设法简化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积极鼓励一些专业机构积极从事税务代理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联合会等民间组织相对发达,不仅承担了大量税务代理工作,而且还对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规范有效的培训。这些措施,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7.查管分离,相互制约。荷兰税务机关建立了健全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与专司税收征管的机构相对分开,并严格规定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审计和稽查部门只负责了解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负责评税和征收税款;税务评估部门对纳税人各税种的应缴数额进行评估核定,并就核定的结果做出核税决定书。税法规定,纳税人如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有误,可书面请求重新核定。税务机关收到重新核定的申请后,须由另外的核税部门复核并做出决定。这些措施,有效加强了内部的监督制约,较好地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几点启示
1.税制改革应稳中求进,注重质量。当前,我国经济处在一个较快发展阶段,并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之中,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从荷兰税制的建立和演进轨迹看,现代税制的建立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我们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一定要努力按照税收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以稳中求进的态度,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同时,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进程中,还应该注重税收制度的优化。荷兰以4.15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620万人口,却吸引和培育了众多的著名跨国企业,是与其拥有优越的税收制度和良好的税收环境分不开的。比如,荷兰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母子公司任何一方亏损,均可在另一方核销。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既使众多企业得到了实惠,又为国家涵养了税源。为此,我们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应该把调控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做为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过程中,要注意合理调整税收配置,稳定企业税收负担,兼顾内外资企业两方面的利益。此外,在新税制设计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征收管理上的可行性,确保新的税收制度能够真正得以贯彻和落实。
2.应科学设置组织机构,为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创造条件。打破行政区划、高级机关按照企业规模、基层部门按照专业分工设置税务机构,是荷兰税收管理的一个突出特征。这种机构设置,不仅方便了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也为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分工、熟悉纳税人情况提供了可能,为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反复强调,税收征管工作必须做到科学化、精细化,可以说抓住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收到了初步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效果还不够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某些地方机构设置还不够科学合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借鉴荷兰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的做法,我们应该打破既往思维定式,探讨科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的新模式。如在省以下税务机关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照不同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并把基层(地市以下)机构按照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设置等,以理顺组织关系,适应经济发展,为全面深入地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合适载体,建立畅通渠道。
3.应不断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在荷兰,公民和法人偷逃税发案率较低,这既与其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有关,也与其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密切相关。通过实行源泉扣缴、实行纳税申报、实行税务代码管理、充分发挥扣缴义务人作用、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对税源实行了全方位监控。对此,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有所选择地进行吸收借鉴。一是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二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三是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四是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帐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帐”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经济根据实际核定税额。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4.应积极鼓励税务代理,改善纳税申报质量。荷兰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在帮助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协助税务机关处理税收征管技术问题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他们一方面帮助纳税人办理纳税中的各种手续,有效降低了各类申报差错,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矛盾和磨擦;另一方面,还承担了对纳税人的税收业务辅导、提供咨询等义务,不仅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也使纳税申报质量大大提高。多年来,我们在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虽有成效,但成本大、麻烦多,投入和产出似乎不成比例。为此,应该借鉴荷兰的做法,积极采取措施,鼓励税务代理机构的发展。鉴于目前我国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现实状况,应通过立法和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对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准入制度,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健康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向他们提供各种税收政策信息,提供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具备履行其代理职能的技能与条件。此外,还应通过制定一些优惠和引导政策,鼓励纳税人主动聘请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处理纳税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拓宽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生存基础和空间。总之,要通过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促使纳税申报质量的不断提高。
5.应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荷兰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较高,这与荷兰税务当局重视税收宣传、注重提供周到的服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多年来,我们在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方面,确实采取了不少措施,从纵向看,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和纳税人的充分肯定。但横向比较,与荷兰等税收征管水平较高的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要借鉴荷兰等国外好的经验和做法,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宣传和辅导,有效利用强势媒体,及时将各种最新的政策法规宣传到户,并通过广泛、多层次的税收宣传,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增强社会各界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在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税氛围。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建立起良好服务机制,多在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上想办法、动脑筋,不断强化和谐的征纳关系,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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