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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贷业务的税务筹划
按规定,转贷业务应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转贷业务筹划的关键在于提高借款利息支出,降低贷款利息收入,缩小转贷利息差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例」2000年4月1日,甲银行从乙银行拆借资金150万元,转贷给华兴企业使用3个月。甲银行共收取利息4.5万元,支付给乙银行利息3万元,则甲银行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45 000-30 000)×8%=1 200(元)
如果甲银行通过降低贷款利息收入,提高拆借利息支付,使4.5万元利息收入变为4万元,3万元的利息支出变为3.5万元,其结果是差额为0.5万元,应纳税额为400元,少纳营业税800元。兴华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于银行或其他途径将这笔利息返还给银行。
2.中间业务的税务筹划
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通过中间服务获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手续费收入,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求得交换补偿。
3.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第四条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今后可以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或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冲减应税营业额。金融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降低计税依据,减轻营业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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