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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收入局自1998年起进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改革,通过调整税务部门的结构、捍卫纳税人权利等措施,形成了大量能够将战略构想转变为现实的优势资源,建立起富有成效的执法服务型税收征纳模式。其做法为我国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供了经验。
税源监控严密有效。在美国,除小额交易外,其他交易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否则就是违法。在美国银行开户,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社会安全号是美国居民的身份证,税务部门也把它作为纳税代码。有了社会安全号,交易合同才会有效,纳税人才能进行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并享受社会保险。因此,社会安全号在美国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由于代码的共同性,税务部门很容易与其他部门交换信息。所有纳税人的报税单都能通过一个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来确认其准确性。税务部门与银行合作,可通过大型计算机集中处理系统,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各项应税收入情况,从而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督。税收法律规定对超过1万元以上的款项收入,银行要向税务部门报告。税务部门一旦怀疑纳税人有偷逃税嫌疑,就要求纳税人说明收入来源。如果纳税人受到纳税处罚,其就将被税务部门记录在案。人们可以借助资信公司调查个人信用情况。社会安全号起着一个无与伦比的认证、授权与监控作用。
征管手段现代化。在美国,大量先进的科技手段被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中,特别以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为显著标志。税务部门从20世纪60年代起大规模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已全面实现计算机管理。美国联邦国内收入局在全国各地建立了10个税务管理计算中心,形成了全国计算机网络。每个美国居民年满18周岁时,必须在社会福利保险局的计算机系统中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卡和社会安全号码,以便记录其社会经济情况。计算机的应用使税收征管发生了质的飞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核算、税款征收、催缴欠税等全由计算机处理,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美国报税的申报方式主要是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在美国国内收入局总部的领导班子中,有一名副局长专职主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兼任首席信息官。美国国内收入局设有两个专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门,一个负责业务需求,另一个负责技术开发管理。根据统计,信息技术人员占全体人数的比例由1998年的6.7%上升到2002年的7.75%.在经费支出方面,2002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全部经费支出90.6亿美元,其中信息技术支出占15.8亿美元,信息化建设经费占比高达17.4%.从1998年~2004年,信息技术经费占总经费比例一直在17%~18%.美国的计算机征管网络已贯穿于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收违法处罚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网络还与光电技术、自动化技术结合起来,如使用光电扫描仪加快税收征管信息的录入速度等。大量先进科技手段的普遍应用,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成本和社会成本,使税务部门对税源监控的能力大大增强,并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机构设置科学化。美国国内收入局按经济区域在全国设立7个大区,下设63个税务分局,共辖600多个基层分局,并在全国设立10个征税服务中心和1个总部税务信息处理中心。机构的合理设置提高了美国税收征管的效率。
部门之间协作较好。通过法律化方式,并在广泛运用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基础上,美国形成了较好的部门协作体系。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公司、各企业的计算机联网。银行、财产保险等部门必须定期将本身及发生经济联系的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如实地传达给联邦、州、地方税务部门。每个企业必须定期将本企业经济活动情况及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报送给三级政府税务部门。任何支付报酬的单位和部门均照此规定办理。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就会受到税务部门的严厉处罚。因此,美国税务当局能够较好地监控税源。纳税人偷税较为困难,偷税被查出的概率很高,逃税成本很高。
居民纳税自觉意识高。历史上,美国公民一直是政府税收的积极支持者,申报纳税人数超过90%以上。美国是全世界各国申报纳税比例最高的国家。为了方便纳税人自觉纳税,美国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税制设计上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即税种尽可能少,税种、税目、税率尽可能简单,税种设置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等。二是在税收征管中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美国各级政府税务部门中均设有纳税人服务中心,如纽约州财税厅纳税人服务中心有近200名雇员。其中,有60人直接负责向个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40人则向公司提供纳税服务。
法律制度刚性强。美国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得很到位,对偷税者的处罚也相当严厉。第一,税务部门有冻结、查封违法者银行存款、财产的权力,所有补税均苛以利息并处以罚款;第二,对有意偷逃税者除按其行为定罪外,还处以10万美元以下(企业是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5年以下的徒刑,外加法庭开支。美国是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依法纳税是美国人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的税收法律条款非常细致,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征管程序、申报、征收、代扣代缴、税务代理、违法处理、复议、起诉仲裁、免税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税方(税务部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法律地位平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任何一方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制裁。税法的规定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同时,美国还非常看重执法人员的道德标准和正直品德。这确保了执法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能够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
税收征管社会化。美国税法种类和条文繁多,一般纳税人很难弄明白,所以大部分纳税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美国社会中介机构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照法律办理业务,恪守为客户保密原则,且收费合理。
因此,美国的税务代理比较普遍。
纳税服务优良。美国官方和民间十分发达的纳税服务系统,也给税收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美国官方除了有税收征收部门外,还设有独立于税收征收部门的专为纳税人提供帮助的服务机构———纳税人权益维护办公室,其在每个州和报税中心都设有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解决纳税人在纳税中的有关问题,以保证纳税人通过正当渠道迅速解决与税收有关的问题。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都提供各种教育和服务,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完成他们的税收责任。美国政府的许多网站都有提供纳税帮助的服务内容。民间的商务报税公司更是随处可见。
在总结了美国国内收入局的上述有效资源后,我们可以发现,税务部门的优势资源必须能够产生出纳税人需要并愿意为其支付的服务。
除上述优势资源以外,美国国内收入局最值得人们关注的优势资源是执法服务型税收征纳模式。这也是与我国税收征管部门最重要的差异。税收征纳过程既是税务部门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过程,同时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组织形式和分工方式,从征税主体角度可称为征管模式,从纳税主体角度可称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模式。现阶段根据税收收入赖以实现的主要手段不同,可以将税收征纳模式分为收入管理型和执法服务型两种基本类型。
1.收入管理型。在收入管理型模式下,税务部门以征收税款为目标,以强制管理作为税收实现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活动中居于不平等地位。该模式强调税收征纳关系对立性,增强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风险与成本意识。该模式强调行政手段对履行税收职能的重要性,往往以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性税收计划,纳税人处于被监督、管理的地位。它最能体现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税收征纳双方对立性强,纳税意识薄弱,税收法治建设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它是自税收产生以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
2.执法服务型。如美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模式假定纳税人是遵从的。因为:第一,可以假定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是公平合理的,税收取之有道,用之合理,符合纳税人的利益并为纳税人所认同;第二,征纳双方的博弈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纳税人为了长远利益选择与税务部门合作;第三,税务部门具有强大的征管能力。并且,实证研究也证明,税收的绝大部分是在不受税务部门实际干预的情况下筹集到的,该比例一般在80%以上。例如美国联邦税收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98%左右,我国这一比例1999年约为86%.执法服务型模式是以纳税人整体遵从为假定前提,强调税收征纳关系统一的一面。税务部门在执法的同时强调服务的功效,并以此为实现税收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地位平等,共同推动税收实现。该模式并不否认征收税款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只是将其建立在更广泛和更高的行为标准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受到关注,纳税人被视为服务行业中的顾客对待;税务部门扮演服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双重角色,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履行税法义务。该模式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社会中介服务发达,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强,法律比较健全的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了现代税收征管文明,是收入管理型模式的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服务型模式更有利于社会信誉机制的建立,更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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