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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税收制度、税务管理与纳税遵从

来源: 郭驰 编辑: 2008/08/15 09:22:34  字体:

  一、瑞典的税收制度

  近百年来,瑞典经历了从古老的直接税向现代税收制度的演变。瑞典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税收制度,因为瑞典政府一直善于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重新分配国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秩序(高强,2005)。为了应对全球化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防止人才外流以及适应加入欧盟的需要,近年来瑞典在税制改革上不断降低企业税收,降低和简化个人税收,相应地增加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比重。总体来说,瑞典税制属于多税种、高税收,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具有“个人高税收,企业低税负”的特点。主要有以下税种:

  1、公司所得税。1991年税改以前,瑞典公司同时缴纳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改革后只缴纳国家所得税,税率也降为28%,在欧洲国家中较低。同时,公司设备折旧的政策宽松,还允许公司每年将不超过25%的税前利润转入“未税储备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瑞典公司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大约为6%,占GDP比重3.1%.可见,尽管瑞典是高税收的国家,但公司所得税的负担却并不重。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瑞典第一大税种,是瑞典“高税收”特征的集中体现。瑞典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1%,占GDP的17%左右(周卫民、王中林,2004)。瑞典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分别征收。非劳动收入即资本性收入(红利收入、净利息、租金以及资本盈余等)只缴纳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劳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个人所得税和国家个人所得税两部分组成。地方个人所得税为单一税率,每个地方略有不同,上下幅度为28.89%34.24%.国家个人所得税为累进税率,凡是每月收入超过28400瑞典克朗的人都要缴纳20%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每月收入超出42200瑞典克朗的部分还要加征5%的国家个人所得税。为了吸引外来人才,瑞典对在本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高管和科研人员给予前三年25%的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3、社会保险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例在28%—30%左右,仅次于所得税,是瑞典优厚社会福利的直接资金来源。社会保险税主要由雇主缴纳(包括退休金保险、健康保险等几个险种),税率为雇员工资薪金总额的32.42%;自主从业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税税率为30.71%.对于年收入超过385700瑞典克朗的个人,还需支付7%的基本养老保险。

  4、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8%左右,是瑞典中央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是25%,部分产品实行低税率,如食品为12%,书刊、报纸、公共交通等为6%,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务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如医疗、保健等。

  5、消费税。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性地对那些需要税收调节的特殊商品和劳务征收的间接税。由于消费税具有易转稼、征收阻力小、调节作用强等特点,瑞典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的税率。2003年以来,瑞典对从广告业到杀虫剂共15个税目征收消费税,特别是对能源和环保方面征税占到消费税的绝大多数,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目前,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约为8%.

  6、其他税种。瑞典对家庭住房、经营用房等征收房地产税(不动产税);对家庭个人的综合财产征收一般财产税(与其他国家财产税属地方税不同的是,瑞典的房地产税收和一般财产税属于中央税);对受益人获得的遗产或受赠财产征收遗产与赠与税;此外,还有印花税、资本利得税以及欧盟税等等。

  瑞典的税制体系、税收负担是与其政治体制和政府支出需要密切相关的。瑞典是单一制国家,但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十分明确。瑞典政府认为,如果减少或降低高福利支出,相应的税收负担也会降低到与其他欧洲国家相似的水平。但老百姓却不愿意放弃这种高福利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为了维持政府收支平衡,又不影响国家竞争力,瑞典正对福利制度和税收体系进行一些改革,在福利改革方面主要将一些福利与收入挂钩,防止消极怠工等“福利病”;在税收体制上主要是降低直接税比重,增加间接税比重,以及将部分事权和财权下放地方等等。

  二、瑞典的税务管理

  瑞典税务管理的特点表现在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规范的税务执法程序以及高度重视宣传和服务工作等方面。

  1、精简高效的税务机构。瑞典实行的是分税制,地方在税率决定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全国只有一套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瑞典国家税务局隶属财政部,却并不受财政部的领导,税务部门征税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政府、议会都不得干预执法。目前,瑞典的税务机构包括国家税务局(Swedish Tax Agency),下属的10个区域性征税机构(Regional Offices)、分布于全国的132个基层办公室和84个稽查机构,共有税务人员10500人。

  2、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瑞典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口登记工作。每个瑞典公民都会有一个10位数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号码掌握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瑞典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严格的双向申报制度,即雇主要按照发放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税款并按月申报;纳税人则要在次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自主申报。在斯得哥尔摩、马尔默、哥德堡等大企业较多的地方,区域性的征税机构还设有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这些地方重点税源的征收管理与监控。

  3、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瑞典税务部门普遍运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征管手段,纳税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税务审核、税款入库等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来进行操作的。瑞典有全国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格,并开发了许多自动审核的软件,可以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初步的税务审查、评估,提出问题供税务人员参考。2002年,瑞典就建立了官方的电子报税网站,普遍推广电子报税。瑞典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不但实现了内部联网,方便了纳税人办税,而且与海关、银行、公安、社会保障机构等多个部门联网,强化对收入的监控,也通过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瑞典税务管理的先进技术手段得益于整个国家的信息技术发展,据介绍,瑞典2000年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4、规范的税收执法程序。瑞典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所有的税法都由议会通过并颁发。议会下设有税收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税收议案。税法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除了各单行实体税法外,瑞典还有专门的程序法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瑞典有规范的分类检查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桌面检查、现场检查或专门的案件稽查。瑞典行政法院专门负责税务案件和社会保险方面纠纷的处理。瑞典对涉税案件的追溯期为6年,除了加收滞纳金外,最高可处以4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整个瑞典犯罪率很低,刑事案件判决普遍较轻,因此对偷逃税案件的处理相对比较严厉。

  5、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服务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瑞典税务部门各征收机构都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每年年初,税务部门还会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税法,引导纳税人申报纳税。瑞典税务部门十分重视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认为纳税人感到一种荣誉感和自豪感。税务部门还不断完善和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税务机关内部设有专门的审计部门。

  三、瑞典的纳税遵从

  瑞典税收征管体系完善,民主法制健全,公民的社会诚信度普遍较高,纳税意识较强,因此纳税遵从度也很高。据《瑞典2004年税收统计年鉴》显示,瑞典的税收流失率只有9%,实际税收征管水平达到91%(浙江国税赴瑞典考察组,2005)。瑞典社会上对高税收的怨言虽然很多,但大部分人仍能够依法诚信纳税,这除了有效的税务管理和有威慑力的税务稽查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瑞典有完善的社会福利系统,作为高福利的代价,纳税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高税收。瑞典一方面建立了各种保险制度,如失业保险、基本养老金制度、病休制度、儿童津贴等;另一方面提供各种免费或低费用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托儿等,从而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完整的普遍性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必担心生病、上学、失业、养老等问题的困扰。从国家财政支出结构来看,社会保险、退休金、社会救济、教育、老人院等项目占到整个政府支出的60%左右。同时,瑞典的许多福利项目与个人收入或纳税多少相关,比如养老金中的附加养老保险部分、失业救济、病休补贴等都与个人申报的收入挂钩,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健全的民主法制和诚信守法的历史传统,使得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较高。民主法制是瑞典社会的主要特点,瑞典享有“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民主主义国家”的称誉。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政以来,一直倡导“自由、平等、民主和合作”,无论是选举制度还是决策程序,都渗透着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瑞典法制健全,早在1809年就曾颁布了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瑞典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瑞典的立法程序很完善,虽然过程较长,但却充分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一旦通过,执行的阻力很小。税法也不例外,这为税法的有效执行和遵从度的提高奠定了基础。瑞典社会讲求诚信,并且有详细的信用记录,如果某人有偷税行为,则会终生背上这个污点,包括找工作、在银行贷款、购房等,都可能因信用问题而遭到拒绝,特别是瑞典个人纳税记录不算隐私,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偷税者的信息一旦被公开,将承担巨大的道德和舆论压力,在社会上很难立足。

  公开透明的政府运作能够取得纳税人的充分信任。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这项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法”。瑞典政府部门有责任公开各项文件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随时查阅或要求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特定保密文件除外)。正如瑞典的宣传资料中介绍的,这种“政府运作的高度透明化,是瑞典国民内心对于公正、平等的要求”。在这种公开透明的环境下,瑞典政府的行为受到广泛监督。瑞典三级政府职责划分明确,财权划分也十分清晰。在分税制基础上,中央政府有规范的对省和市镇的转移支付办法,保证各地居民享有同等的保障和社会服务。这种既民主又公开透明的预算能够得到纳税人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纳税人对政府如何使用自己缴纳的税款比较放心。

  四、启发和借鉴

  尽管中国与瑞典的国情差别很大,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同,但在很多方面仍有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首先,应加快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适当降低纳税人负担。我国税收收入长期超GDP高速增长,纳税人反映负担过重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税务部门多次进行解释说明,但都难以取得社会上的理解和认同。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政府收入不规范,各级政府在收税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收费,从而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二是支出用于民生方面太少,纳税人交税后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实惠;三是税制设计的名义税负确实偏高。随着税收收入连年超GDP快速增长,税负增长趋势进一步增强。2003年我国税收收入突破2万亿元后,2005年又突破3万亿元大关,2006年完成37636亿元,2007年达到49443亿元,仅增收就达到11800多亿元,难怪有学者感慨说我国每年新增GDP的1/3以上被税收拿走了。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启动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并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下一步,应加快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提高税法的立法层次,降低税种的名义税率,优化税种结构,清理税外收费,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合理确定与福利相匹配的实际税负水平。

  其次,要加大税收立法和政府预算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和税收的认同感。税收立法或政策的制定,要通过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税收政策法规的质量,减少实施中的阻力。预算是国家的政治选择,是国家治理的核心,有限政府的公共财政预算必须遵循民主性和透明度原则,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缴纳的税款用到了哪些地方,并确保税收最后被用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公共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积极转变职能,真正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为公众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让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惠及社会大众。

  第三,完善机构设置,建立精干、高效的税务组织体系和运作模式,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查尔斯。L.维隆和约翰。布朗多尔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形式选择》(秦泮义、黄毅,2000)指出:当征税权力分散到各政府部门时,每一个独立的部门都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不会充分考虑到通过整合或协调的过程和程序所能实现的规模经济。文中还列举了一些国家税务征收部门合并后实现规模经济的案例。比如阿根廷将社会保障和关税合并到税务部门来征收;荷兰1993年将税务部门与海关合并,成立了荷兰税收与关税管理局。英国政府2005年4月也将原来负责征收直接税的国内收入局(HMIR)和征收关税与间接税的海关与消费税署(HMCE)合并为国税局和海关总署(HMRC)一个部门。我国国地税分设后税收成本大大增加,也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的负担。而且在职能划分上重复交叉,这种体制从严格意义上说更像是“分钱制”而不是分税制。因此,有必要学习瑞典的作法,重新审视并渐进式地推进两套税务机构的合并,从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方便纳税人的角度重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基层征管单位。

  第四,强化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提高公民自觉遵从税法的意识。宣传和服务要以“纳税人为本”,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增强实效。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保护纳税人各项权利和利益,在健全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过程中增强纳税人的荣誉感。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纳税记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诚信网络,形成一种既有法律约束,又有道德规范的税收保障体系,切实提高我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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