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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理论研讨会(南、北片组)观点综述
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北片组理论研讨会于1996年7月29~31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宁夏、黑龙江、哈尔滨、青岛、大连、内蒙古、吉林等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学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南片组于9月16~19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浙江、广东、海南、湖北、福建、贵州、云南、广西、深圳、广州、武汉、南京、重庆、湖南税专等单位的代表。与会代表围绕税收征管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两次研讨会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征管模式转换问题
1996年7月在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把“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作为今后若干年税收征管的总体模式,这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管又进入了模式转换期。
与会代表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化征管改革中,对征管改革的内容虽有不同,但始终不变的基本点是:要以现代化技术为管理手段;专业化的分工为管理方式;纳税人自觉申报为管理基础。国家税务总局这次的提法囊括了这些基本点,因此,征管模式转换的标志在于:
1.纳税申报制度的全面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规范了征纳双方的行为,划清了征纳双方的责任,是税收法制化的基础。
2.税收服务体系的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后,要求具有一定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征管知识,并随时了解有关政策的变化,因此,必须建立税收服务体系。
3.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计算机是信息处理的先进工具,是征管资料共享的条件,只有广泛地应用计算机,才能把征管全过程建立在科学严密的基础之上。
4.集中征收。实行集中征收可以收缩战线,集中人员,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5.重点稽查。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全靠税务稽查来实现,稽查成为征管质量的保证。
与会代表在充分肯定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总体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要处理好“五项原则”、“四个关系”。
“五项原则”是:
1.先进性原则。由过去主要在自己圈里摸索经验转变为更多地借鉴国外现代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和惯例;由过去主要植根于手工劳动进行分工组合转变到更多地依托计算机技术的支持,具有高起点。
2.依法治税的原则。必须对纳税人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规范统一的原则。必须规范统一征管制度、征管规程、征管资料,以利于计算机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和避免出现人为的浪费。
4.整体协调的原则。把这次征管改革覆盖到纳税主体、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以及征收管理涉及的相关领域,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因地制宜,实用易行的原则。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持“洋为中用”,防止生搬硬套。
“四个关系”是:
1.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的关系。
2.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
3.先行试点与整体推进的关系。
4.基层改革与上层改革的关系。
也有一些代表认为,现行的征管模式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亟待解决:
1.在征管模式上:一是几种统一施行的征管模式均未能高度概括税收征管的全过程,重点和一般也未能得到恰当的排列。二是管理模式超前,基础条件跟不上,难以全面落实。三是模式转换过频,思想认识跟不上。
2.现行的征管模式只能是一种总体框架或主体模式,在这一总体框架内,具体做法应允许百花齐放;在这个主体模式下,在一定时间内,应允许不同的过渡形式存在。
3.集中征收可以节省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有利于变“管户”为“管事”,但集中征收也有其量的界限,越过这个量的界限,会引起纳税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不利于纳税人办税。
4.税务稽查被称为“重中之重”,这种提法本身就排斥管理在税收征管中应有的地位,因为稽查成为“重中之重”,管理自然成为了“重中之轻”。而实践证明,征管改革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管理滞后造成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事后的弥补手段,征管的基础还在于管理。
5.“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目前计算机的应用尚处于“割据”状态,各地各自为政,并未形成网络,难以承担“依托”之重任。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计算机模块,以避免各地在投入上的浪费。
二、关于税务稽查体系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建立税务稽查体系首先面临的就是科学界定“税务稽查”的内涵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内设的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罚的活动。同时,也是对税务机关自身贯彻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监督。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务稽查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稽查同前所述,不仅包含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委托代征人和税务代理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核,而且对征税人执法行为和结果进行考核、评估;狭义的税务稽查只对纳税一方而言。
与税务稽查体系建立紧密联系的税务稽查体系的构成问题,与会代表认为,税务稽查体系由稽查主体、稽查权利与义务及稽查规程等内容构成。对稽查主体的规定包括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稽查必须的装备的规定,稽查的权利义务是规定稽查主体在行使稽查权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稽查规程规定稽查的程序、方法、手段、原则等内容。
除了税务稽查的内涵和税务稽查体系的构成外,与会代表重点对当前税务稽查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当前税务稽查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稽查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需要。人员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从政治素质上看,个别税务干部受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的现象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已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从业务素质上看,一是“三分离”或“两分离”模式下,一部分人员长期从事征管,稽查业务不熟,而现在又从事稽查工作。二是新的财务制度和新的税制实施后,部分稽查人员还没有熟练掌握。三是偷漏税手段不断翻新,稽查人员难以适应。
2.稽查机构的设置不统一。具体表现在:一是机构的名称不统一;二是各级税务部门内的机构设置不统一,全国省市级国地税设立稽查机构的仅有44家;三是稽查机构内部的分工与内设机构不统一;四是人员配备参差不齐。
3.职责划分不严密。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有的稽查机构既要承担稽查任务,又要承担征收任务,且往往将重心转向征收。稽查机构内部的规章也很不规范,稽查工作缺乏计划性,常处于临时应急的无序状态。
4.稽查队伍的技术装备落后。由于税务经费的紧张,稽查机构的办公、办案条件普遍落后而难以改善。尤其是在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技术装备方面,绝大部分仍然停留在手工劳动作业的水平上,与日趋现代化的作案行为不适应。
5.税务信息和情报不灵。目前大多数稽查机构的计算机开发尚未起步,一切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在年初制定计划时,往往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完成一定的稽查面,而稽查对象的选择也包含很大的随意性。
6.法律文书不够完善。《税收征管法》已于1993年初正式实施。严格地说,从此法生效之日起,全国的税务工作就要使用统一、规范、合法的法律文书,但时至今日,税务稽查所用的法律文书还没有配套。
7.税务司法保卫体系建设滞后。近年来,公安、检察机关向税务局派驻了机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致使执法不力,对抗税案件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查补税款入库率和违章案件处罚率很低。
针对以上问题,会议代表们提出了许多的对策和建议:
1.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税务稽查局”,主要负责指导全国国、地税稽查系列工作的开展;统一部署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检查;直接办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网稽核与专项检查;协助各省市查处特大税收违法案件。省、市、县级国、地税务局分别设立二级机构的稽查局,主要负责承办上级部署的工作和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直接查处大案要案以及对本级直属征收单位所辖企业的检查。这样,便可在全国形成一张强大的“稽查网”。
2.建立税务稽查专业人员等级制度。对一线税务稽查人员设立内部职称、职位,分主查员、协查员、试查员三级,定期考核,定期调整。另外,应解决好税务稽查人员的待遇问题。
3.采取措施解决稽查经费的来源。可否按查补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数,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分别核定出比例,按月提取。属国税系统的退中央库,属地税系统的退地方财政库。
4.各级稽查队伍应配有: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快捷反应的交通、通讯工具;及时、准确、便捷的调查取证手段。
5.稽查队伍内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实行高标准、严要求、高待遇、严处理的管理方式。
6.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统一使用的各类税务文书,以严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手段。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有代表认为,当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适应“两个转换”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机关的机构设置强调上下级对口,造成下级机关部门过多,人员分散,职能弱化。
(2)很多地方的基层征收机关仍然保持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原状,点多、线长、面广,与“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极不适应。
(3)有的代表认为,人事管理制度滞后,以人为本的思想没有很好树立,忽视了提高人员素质的问题。人与事不统一,选人与用人不统一;缺乏公平竞争、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存在论资排辈、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2.针对上述现象,与会代表认为:
(1)在指导思想上要彻底抛弃粗放型增人增机构的思想,树立内涵型发展的新观念,把有限的人力通过重新组合,发挥出更大的管理效益,以满足“两个转移”的需要。
(2)机构设置要有利于加强税收监管和法治建设,提高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和适合于运用现代化手段;必须收缩征收机构,强化稽查机构,建立健全新形势需要而原来未设置的机构,将分工过细而职能相近或职责交叉的机构简并或合署办公。
(3)对于基层第一线征管机关的机构设置,有的代表认为,应该收缩战线,进行内部重组,形成“集中征管,重点稽查”的模式。现阶段可在市、县范围内按经济区域设置中心税务分局,直属市、县局管理。中心税务分局可适当提高级别,并按管理服务、征收监控、政策法制、稽查检查以及行政领导系列设置内部岗位;大中城市的中心分局可按征收、稽查作专业分工。
(4)至于人员配备,与会代表认为应遵循“向基层倾斜、向征管倾斜”的原则,保证征管第一线对征收、稽查人员的需要,保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法律人员为第一线提供良好的服务。
(5)有的代表提出,在人员配备方面还应注意相关的配套措施:①积极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办公自动化;②把好人员的进门关,确保人员素质;③大力扶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四、关于纳税服务体系
如何建立纳税服务体系是一个新课题,也是研讨的热门话题之一。与会代表认为,建立纳税服务体系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1.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消除由于“显性付出”与“隐性补偿”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对抗心理。
2.有利于纳税人知税法,懂税法,提高纳税人照章纳税的水平。
3.有利于在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后在征纳之间建立起一种新的联系方式。
4.有利于提高执法力度,消除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的借口。
5.有利于团结互助,平等合作的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纳税服务体系的构成,与会代表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从提供服务的内容上分,纳税服务体系包括四个方面:
1.申报服务制度,即在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2.信息服务制度,即在征纳之间建立一条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纳税人在最短时间内了解税收工作的动态,掌握国家最新税收政策。
3.代理服务制度。通过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的优质服务,使纳税人摆脱纳税复杂性的困扰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
4.监督保障制度。保证纳税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投诉有门。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提供服务的部门上分,纳税服务体系包括两个部分:
1.社会服务体系。社会服务体系是社会各部门为纳税人纳税提供的服务,这些部门包括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咨询机构、税务司法机关、协税护税组织、银行、电子计算中心、图书馆、学校、邮政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2.税务机关服务关系。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专职服务部门和其他部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纳税服务体系按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时间划分,可分为三个环节:
1.税前服务体系,即在纳税人申报纳税之前,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的服务。
2.税中服务体系,即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间,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的服务,包括设立多功能服务大厅,实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以及税银一体化等。
3.税后服务体系,即在纳税人申报纳税之后,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的服务,如设立咨询中心、举报箱、法规复议机构等。
除了纳税服务体系建立的意义和内容结构外,与会代表还围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进行了探讨。
1.如何给优化服务定位。优化服务最基本的定位应该是:为纳税人提供快捷、准确的纳税程序服务;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减少纳税人在服务窗口滞留的时间和次数。作为执法机关,税务部门应提倡的是管理型的服务,而不是服务型的管理。
2.如何理解优化服务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提供优化服务应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基础之上,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依法治税就是要明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对于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义务,《税收征管法》中都已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我们能把《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义务履行到位的话,本身就是为纳税人提供了优势服务。因此,提供优化服务的法律含义就在于把税务机关的义务履行到位。
3.税法宣传的效果问题。税法宣传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优化服务要求税法宣传要有实效,没有实效的税法宣传不能算是优化服务。而要使税法宣传收到实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税法宣传材料和税法文件区别开来,不能直接照搬。
4.纳税服务过程中的收费问题。纳税服务过程中该不该收费,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在正确划分行政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基础上,尽快确定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纳税人公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使合理的收费受到法律的保护,使“乱收费”得到遏制。
5.申报服务大厅的建设问题。与会代表认为,在当前的申报服务大厅建设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国、地税两家分设申报服务大厅,既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又给纳税人办税带来不便。
(2)申报服务大厅功能单一,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3)申报服务大厅建设片面追求规模和档次,忽视制度建设。
6.税务机关的承诺服务问题。与会代表认为,税务机关搞承诺服务,就是税务部门向社会公开亮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设立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明确赔偿标准。未实现承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给纳税人以赔偿。承诺服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对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只要证件齐全,即可随到随办。
(2)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只要资料证件齐全,认定时间不超过10天。
(3)在办理出口退税申请时,只要资料齐全,凭证合法,印模齐全,即可随到随办。
(4)备足备齐各种凭证、表格,只要用票单位手续齐全,无违章行为,即可随到随办。
(5)当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按税收政策规定,随到随办。
(6)在申报服务大厅征税时,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五、完善和推进税务代理制
1.关于我国税务代理制的客观依据,代表们有三种观点:
(1)税务代理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税务代理制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税制日趋完善之后的产物。
(3)税务代理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征管改革深化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产物。
2.与会代表认为,作为新生事物,税务代理制由于自身幼小嫩弱,更多的是需要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然而眼下却面临制约税务代理制发展的若干难点。它分别来自不同方面:
(1)来自法制环境方面的难点。目前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和法治环境。多数地方还没有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税务代理行业协会。
(2)来自观念方面的难点。税务系统内有同志认为,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并没有什么不好,何况企业本来就有办税人员,双方相互协调,就可以把税务事宜办好,何必推行什么税务代理等等;税务系统外,不少人出于误解,也认为税务代理是多余的,他们的税务问题,靠着管他们的税务专管员就能解决,何必再花钱去找税务代理。
(3)来自征管模式方面的难点。当前的征管模式还牢牢地保留着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大量人力还陷在“保姆式”的管户制上,税务稽查无法深入。或者,即使查出偷漏税问题来,由于管户制对所管企业具有这样那样看不见、摸不着的保护层,会使这些企业的问题不了了之,导致税法威力软化,同时也堵塞了税务代理发展的步子。
3.与会代表认为,推行税务代理是深化征管改革不可缺少的客观前提。各方面应为这个前提的确立作出努力,为税务代理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对此,与会代表分别提出以下看法:
(1)税务代理刚刚起步,它不论对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都内在地蕴含着不可或缺的深层需要,因而,税务行政应该义不容辞地给予它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2)税务专管员管户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有碍于税务部门职能的转变,应该从速取消这个管户制。
(3)税务部门应该借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设置法定代理项目的一些成功做法,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通过行政法规形式,把诸如国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项目,规定必须经过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的审查验证,才能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核税。代表们认为,把一些审查验证性的事务作为民事行为交给中介机构去做,把一些稽核认定性的事务作为政府行为,归由税务机关去办,这对促进税务部门转变职能和推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都是有益的。
(4)针对我国各地税务代理行为极不规范的现象,应尽快从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工作规程、收费标准等诸方面制定一个全面统一,又可供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规范其代理行为的法规性规定,把我国税务代理尽快纳入科学、规范和法制化的轨道。
(5)我国当前开展税务代理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一个从税收征管法中派生出来,由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制定的试行性法规。这个法的立足层次过低,以致引不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代表们希望,这个试行办法能尽早通过工作,先转化为国务院的条例,然后再上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税务师法或中国税务代理师法。
(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主体都应增强自我宣传意识,实事求是地向市场推荐自己,努力取得社会的了解和舆论的支持。从内到外都能看到税务代理的重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势将显示出来的有助于依法治税,有助于建立科学征管体系,有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4.与会代表认为,推行税务代理制须注重下述相关条件的创建:
(1)首先应注重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因为税务代理能否为社会承认,完全取决于它的队伍素质。有代表认为,队伍素质应抓两个方面;
第一,职业道德方面。执业人员必须真心实意地关心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要依法竭诚办好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宜,忠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委托人确实多缴了税款,必须依法为他追回。在费用上,要坚持按物价部门核准的规定行事;属于幅度性标准的,应尽量按低限收取,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取信于人。
第二,业务素质方面。抓好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立足之本。对于这一问题,有以下观点:
①要优化人才结构。执业者应是取得合格证书的税务师,并办理了注册执业手续。有的代表希望,尚未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核委员会的地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组建起来。有代表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各个层面业务的智能要求不同,因而除有一定量的税务师外,还可适当聘用一些相关的助理人员。使机构内的从业人员,从学历到职称形成一个合理的梯次结构,做到量才适用,不致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②有的认为,要优化结构,防止知识结构老化。应建立一个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制度,力使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不断适应形势需要。③要优化组织结构。代表们认为,对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梯次的人才资源在机构内各个部门不同业务层面之间,应进行合理配置,使各个成员在优势互补中悉用其力,让机构的总体素质水平能得到较好发挥。
(2)与会代表认为,为了科学地规范代理行为,在全国执业准则未制定下发之前,机构自身宜建立一些诸如职业道德守则、一般工作规程、执业质量准则、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业务档案制度、后续学习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这是机构有序运作所必不可少的。
(3)行业协会现在已是一个热点问题。代表们认为,随着税务代理事业的逐步开展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增多,客观上越来越需要行业协会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和帮助、指导。
代表们认为,行业协会一旦成立,对税务代理机构至少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为税务代理行为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执业操作程序、执业纪律、表彰奖励及批评处分办法;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及年检;对税务代理实行行业指导;保障税务师及其事务所依法执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税务师及其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税务代理工作经验;组织税务师开展对外交流;协调和帮助解决税务师及其事务所执业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与会代表认为,税务代理的人才资源问题不容忽视。这个问题涉及长远的和目前的两个方面。
有代表从长远着眼,希望国家在税务大专院校开设税务代理专业,以便为我国税务代理事业培养和储备专业人才资源。
有的代表从目前着眼,认为时下取得税务师资格从事税务代理的,几乎都是离退休税务干部。创业之初,这种现象是正常的。但随着税务代理事业的逐步发展,作为一个机构,应该是老中青相结合的群体。当前由于国家对税务师的资格考试办法尚未制定出来,向社会寻求税务代理人才的可能性极小。代表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税务系统内部挖掘,可以从连续从事一定年限税务工作的人员中物识。经过特定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以认定为税务师。征得领导和本人同意,可以通过采取停薪留职等办法,把他们借到代理机构工作。借用期间,严格按代理机构的规章制度办事,与机关脱钩。借用期满,根据情况,重新议定。
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退税的管理问题
与会同志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运行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专用发票制度进行了评价,进而提出了规范专用发票操作实施的对策:
1.专用发票制度操作运行的现状分析。首先,专用发票使用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①“虚开、代开”久治不愈。②“大头小尾”时有发生;③“丢失、被盗”损失严重;④“交叉运行”弊端重重;⑤普通发票“病毒”入侵;⑥“合理”避税源于兼营。其次,专用发票的管理措施有待完善。①“以票管税”不能保障应纳税额核算的准确;②“微机”效能有待于开发运用;③报失专用发票的后续管理及处罚双不到位;④税制改革“孤军深入”,相关经济环节改革滞后,制约了专用发票的管理效率;⑤执法行为不规范,代开专用发票不统一。第三,专用发票运行的有关政策漏洞等等。
2.对专用发票制度运行的评价。首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及特点作了分析:①专用发票具备双向稽核的内在条件,但不能对稽核效能提供保障;②专用发票具备对所载经济数据在上下环节间的传递性,但对传递经济数据在真实性上不能予以鉴别或审计;③专用发票“链条”的力度取决于整个“链条”中的最弱环节而不是相反;④专用发票具备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双向制约作用;⑤专用发票本身具备了优于现金与现金支票的特殊功能,因此实践要求对其管理使用也要相应提高到同等水平;⑥专用发票运行自发形成税额的累加性,一旦形成偷、逃、骗税,其危害也与累加程度成正比;⑦由于取得专用发票就获得了税款的抵扣权,因此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其次,对专用发票制度实施的评价:①现存的一系列专用发票管理上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②专用发票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控制政府税收执法和随意减免的行为;③要完全发挥专用发票的功能,既要靠税制的完善,又要靠高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④专用发票的使用从根本上杜绝了重复征税与应纳税额计算失准的弊端;⑤专用发票的操作使用,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税收执法依法纳税的统一规范。
3.规范专用发票操作实施的几点对策。首先,完善税制、规范征管,强化专用发票内在监督制约机制;其次,组建地区专用发票稽核站,分层实现微机联网交叉稽核;第三,严格对报失专用发票的管理,杜绝其流入使用;第四,发挥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完善监控机制;第五,严格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第六,满足办案经费需要,保证专用发票案件查处及时。
与会同志还对出口骗税产生的原因及相应对策作了探讨。一些同志认为,产生骗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外贸企业压力大,素质低,管理差;二是见利忘义,中饱私囊;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坑国家,富地方;四是打击无力,遏制无方。有的同志对打击骗税行为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加大打击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法规,加大规范力度;三是加快推进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步伐,加大管理力度;四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联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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