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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转让定价来减轻税收负担,是一种比较隐蔽又复杂的避税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对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反制实践还是相当的贫乏。在加入WTO后,我国吸引外资的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而且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集团企业也纷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的市场,这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国际税收中国的转让定价
(一)转让定价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在国际税收中,转让定价一般指公司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定价和那些形式上不属于同一公司集团,但却有实际利益联系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由此形成的价格则称为转让价格,通常来说这种价格可能不同于其在对外部经济往来中所适用的市场价格。跨国公司往往运用转让定价来协调其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来谋求整体利润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转让价格就可能大大偏离在公开市场中的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无关联方之间应达成的价格。在实践中,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涵盖了跨国公司集团的一切经营活动过程及成果。包括:1、货物的采购及销售。目前我国的三资企业中转让定价问题也主要集中于此方面,货物内部交易定价的高低对购销双方有着相反的影响,一般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进入收入和利润的转出或转入,把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2、劳务的提供。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活动一般会涉及费用的收付,与商品交易相比,成本弹性大,效益不易确定,这种资金流给企业间的利润分配提供了便利。3、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4、贷款往来。这种资金上的运转对利润的影响更为直接,更难把握。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跨国公司在转让定价的活动中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具体界定起来包括税务目的和非税务目的。税务目的主要出于减轻税负方面的考虑。跨国公司常常利用各国间税率和税收规则方面的差异,使其高税国一方的实体降低对税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压低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反之,低税国一方的实体提高对高税国一方关联实体的售价,提高收费和费用分配标准,藉此手段把一部分应在高税国实现并纳税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高税国因此减少的税收收入,一部分转化为低税国的税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个公司集团的税后所得,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非税务目的主要是如打入和控制某一市场、加速成本回收、从合资企业中谋取更多的利益、避免外汇风险等。
(二)转让定价导致国际税收利益失衡。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可以使得设在有关国家的关联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发生增减,最终这些变化必然引起所在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发生增减。当转让价格被抬高时,国际收入转入国和国际费用转出国的税收收入增加,国际收入转出国和国际费用转入国的税收则发生减少;当转让价格被压低时,情况则刚好相反。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的分配关系:一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跨国关联企业交易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分配关系;三是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另一方企业与其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分配关系;四是跨国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所在国税务当局之间的分配关系。这四方面的分配关系交织在一起并引发出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使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与分配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同一笔交易的转让定价上,转入国与转出国常常处在利害得失截然相反的地位上,但一国税务部门注重的往往只是本国企业的“收少付多”。
二、我国的防范转让定价措施急待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我国办企业,给我国带来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建设资金的同时,也给税务部门提出了如何防范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问题。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防范工作尚处于摸索的阶段,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相对比较薄弱,各方面都存在很多的漏洞。
(一)转让定价税制不够完善首先是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简单、零散,影响可操作性。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转让定价的四种调整方法,并严格规定了各种方法的使用顺序,限制了操作的灵活性;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第二条规定:税务部门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这些规定条款则太过笼统、宽泛;在调整所得额同时会涉及到的流转税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调整措施。另外转让定价税制中对以劳务、无形资产转让进行避税的规定也不够详细。上述的这些缺陷都影响了其操作性。其次是适用范围小。所有的反避税条款对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间或关联企业间的避税问题涉及不够或基本不涉及。最后是对已成事实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只规定要重新调整利润,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无疑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没有在法律上构成必要的威慑及制止机制。
(二)迅速掌握国际市场价格难度较大税务部门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及其费用分配进行监控一方面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材料,另一方面就要掌握灵通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从目前我国的情况 来看,在国际商品与劳务市场价格等税务情报地搜集、整理、储存与传递方面尚未建立起一个专门的信息机构,缺少一个完整、高效的反避税信息资料系统,也就无法有效地对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管理。
(三)缺少高素质的涉外税务队伍目前我国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大部分缺乏对国际税收知识的了解,处理避税的经验不足,而且计算机和外语水平普遍较低,限制了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我国缺少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转让定价问题进行处理,不利于积累经验和队伍的锻炼。
三、国际上防范转让定价的一些成功措施
(一)强化国际税务申报制度。有的国家要求跨国纳税人对转让定价情况填写特定表格向税务局申报。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除按一般规定进行申报外,还要另写专项报表,说明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业务概况。有的国家还要求跨国纳税人对税收案件有关的国外事实负举证的责任。
(二)强化会计审查制度。首先,提高对账证资料的管理要求。目前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企业的税务报表,必须经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而且有些国家除了要求跨国纳税人提供调查定价所需的一般账证资料外,还要求对有关转让定价业务另行提供特定的账证资料。其次,实行评估所得税制度。许多国家对由于不能提供准确成本费用凭证或每年所得数额较小的纳税人,采取了评估所得征税的制度。
四、加强对转让定价的防范
(一)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1、扩大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范围,即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而不仅仅局限于境内外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间。2、增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操作性。目前我国规定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和难确定性,又对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加以机械的规定。因此应摒弃对各种方法机械地规定优先使用顺序,采用灵活实用的原则来决定调整方法,对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方面也要分别作明确的规定。3、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我国应通过制定各种税务申报表格,来使纳税人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在税务部门初步确认纳税人有转让定价行为时,纳税人应承担收集材料,向税务部门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同时,也应明确提出转让定价调整是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4、对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行为轻税重罚。
(二)建立畅通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渠道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涉外信息中心,并与一些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二要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负责涉外税收情报的搜集、整理和交换工作。三要建立和加强与外国税务征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继续积极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签订带有交换税收情报条款的反避税措施,搞好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推行预约定价制预约定价制其实质是把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协商,即在受控交易发生之间,就一定期间内的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而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调整和重要假设的安排。包括跨国纳税人和至少一国政府的税务管理部门。推行预约定价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争议和大量烦琐的事务,同时可以免除事后调整带来的调账和调回资金的麻烦。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先后开始实行预约定价制,并具有了一定的经验。经合组织(OECD)在总结有关国家实践基础上制定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预先定价安排指南》,我国也应在已有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确实可行的预约定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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