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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的简单经济学分析

来源: 史学文 曹虎啸 孙晓勇 编辑: 2006/10/30 11:18:28  字体:

  内容提要:本文简述了环境税的理论渊源,从税制优化角度讨论了环境税的产生,运用倍加红利的概念阐述了环境税在带来一个洁净环境的同时,也带来非环境收益,并对我国环境税制的建设提出了思考。

  关键词:环境税  最优税制  倍加红利 外部性

  一、环境税的理论渊源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

  ①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政府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

  ②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方案。

  假定Y商品的生产对其他产品存在负的外部性,那么其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以PMC和SMC分别表示生产Y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如图1所示。假定该商品的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边际效益为MR,那么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PMC=MR所决定的Qp,而社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所应该有的产量则是由SMC=MR所决定的Qs.两者间的差异可以通过政府征收税收(比如消费税等)加以弥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

  二、环境税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税制最优化的选择

  任何一国在税制建设中,总是希望能实现最优税制结构(Optimal Taxation),这一结构是公平和效率兼顾并重的均衡结构。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存在一个既成的最优税制,人们更多的是接受既定的一个次优选择,并不断地追求税制结构的最优化。

  ③税制最优化的可行性取决于决策者的意志和制度转换成本等因素。政府在税制最优化的进程中扮演了决策者,而政治市场上的决策者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方,受制于作为制度需求方的选民(纳税人)的偏好,因为政府的再次当选需要得到选民的选票。如果税收制度转换成本太高,政府考虑到各种纳税人群体的利益,就不会轻易改变现有税制的整体结构,突破纳税人群体间的现存利益格局,实施强制性的税收制度变迁。但是对最优税制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又促使税制供给方的政策决策者寻找一种渐进的、温和的税收制度变迁方式作为替代,以不断完善现有的次优税制结构。

  既然现有税制是一个次优选择,那么它就必然存在税收扭曲效应。比如: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高,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对生产者自由的干预过甚,抽取了高收入阶层(其中许多是企业家)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人工作积极性下降,也就是产生以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来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的替代效应,从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

  ④这些措施的实行,一方面为政府筹集了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收入,另一方面又有效减轻了现存税制的扭曲效应,推动了税制的优化进程。

  三、环境税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一)公平原则分析

  我们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知,庇古税方案通过以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来维护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原则问题。而公平原则也是设计和实施一国税制时首要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往往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优劣的标准。所谓税收的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就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

  公平原则也是建立环境税的首要原则。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市场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决策选择和行为实施会产生外部性,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发展,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和生态效率,而这些企业未付出相应的成本,也就是说其税收负担和自身的经济状况并不吻合,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环境税大多以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政策目标。

  ⑤ (二)效率原则分析

  ⑥具体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我们将围绕经济效率展开讨论。

  一般而言,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的总负担,并非简单的等同于所征收税款的绝对额。在现实中,征税常常带来纳税主体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的扭曲,干扰资源的配置。当这种扭曲超过一定限度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以减轻或逃避其税收负担,这种状况被称之为税收的“额外负担”。当然,征税的过程也同样会带来纳税人的“额外收益”,对经济产生良性刺激。因此,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应当是本着税收中性原则,达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

  四、环境税:倍加红利角度的分析

  (一)倍加红利的概念

  所谓倍加红利(Double Dividend),是指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所获收入可以用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获得倍加红利。即一方面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加强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是由征税获得的净经济效益,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个人财富、GDP总值以及持续的GDP增长等。

  (二)环境税的倍加红利效应

  从非环境角度看,如果原有税制结构不是最优的话,那么环境税的开征也许可以减轻税制的整体负担。关键在于要促使税制沿最优化方向改革发展。

  1.对生产投入要素的影响。我们知道自然环境属于公共消费品,但同时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用于生产的公共投入品。比如:一个更好的空气和土壤环境可以获得更多的农业收益;而一个低污染环境可能提高人的身心健康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劳动力生产要素。而环境税的征收,在为治理环境污染、开展环境保护筹集了一笔专门性收入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洁净的自然环境,间接提高了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土地要素等的投入质量,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2.和现有税制的互补效应。我们知道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可能存在环境质量这一公共产品的过量供给,但又不能像私人产品那样得到必要的补偿。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而言,可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更高,而政府对环境质量的提供又是同一的,于是低收入者就获得了更高的效用满足而不必为之支付更多的费用。就此而言,一个较高的环境税是对一个低累进税制的有效补充,它实际上是弱化了税制对劳动的扭曲作用,因为它对劳动征收的边际税率实际上是降低了,是在激励人们提供更多的劳动。

  3.对增加社会就业的影响。欧洲各国征收环境税的最初考虑是为了增加就业。政府可以通过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因为环境税和对劳动的课税不同,不仅劳动者而且非劳动者的收入也要负担环境税,政府把来自于那些非劳动者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和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4.税负在不同收入者间的再分配。欧洲对倍加红利的关注导源于大量的自然性失业的存在。但环境税对失业者和就业者的影响有什么不同?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知道失业者并没有从降低对劳动所征税收中受益,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这项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实际上是把税收负担从就业者转嫁到了失业者头上。由于税收制度、社会保障金、价格补贴收入等的交互作用使得低劳动技能者所面临的有效税率特别的高,于是税收负担又从高劳动技能者转嫁到了低劳动技能者。

  5.环境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从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由于环境税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刺激劳动者提高自身的技能,以便在税负转嫁中处于有利地位,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劳动力素质的整体提高;环境税对污染的惩罚性措施强迫企业去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主动享有环境税的优惠措施;我们说原有的税制不是一个最优的税制,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税制的分配效应,而环境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施,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6.其他。环境税可以通过降低原有税制的扭曲效应来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但政府出于公平分配的考虑不会单纯地以提高税制的有效性为目标。实际上,分配问题是倍加红利的核心所在。如果不考虑分配因素,也就无所谓税制的扭曲作用了,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比例税的征收来满足他们的收入需要。比如:对非劳动的高收入者而言,如果他们为污染消费支付了很高的税负,但却没有从较低的劳动税收收入或者更高的名义转移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可能会引起他们的逆向选择,抑制他们的创新动力。

  五、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设的思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结构粗放,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使得资源利用率低,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落后,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增长迅猛,严重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二是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而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城市的环境污染;三是过度采伐、放牧,破坏了植被资源,造成生态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近年来北京的沙尘暴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显然非常必要。通过开征环境税来筹措专门的环境保护费用固然很重要,但我们更应该重视发挥环境税的倍加红利作用,在运用经济手段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同时,也应该利用税收工具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因此,环境税制的完善过程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环境税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环境保护水平的下降。环境税制的建设还应该与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发展进程相协调。

  1.我们知道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见图2)。所以我国建设环境税制决不能以增加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环境税制的政策目标只能是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2.在建设环境税制进程中,更重要的是要发挥环境税本身固有的倍加红利作用。通过对原有税制扭曲效应的纠正,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保持有效的激励机制,发挥环境税的刺激经济主体行为的外部正效应的作用。比如在解决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粗放、资源利用率低这一最大也是最关键的环境问题时,可以通过税率结构设计上的技术性处理,引导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最终达到增加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企业利润率的目的。

  3.在环境税制的建设和设计时,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借鉴近年来国际上已经成熟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特点的环境税制改革之路。比如,在发挥环境税制倍加红利对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同时,要考虑我国就业压力巨大和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的实际国情,适当发挥其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用。

  参考文献

  (1)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2)陈 俐《OECD成员国的环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3)杨秀琴、钱 晟《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Bovenberg, A.lans.“Green  Tax Reforms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n Updated Reader‘s Guide”,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6     No.3 (August, 1999)。

  (5)Gilbert E metcalf,“Green Taxes:Economic 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Scandinavia”,National Tax Journal,Washington,Dec 2000.

  ① 刘植才《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思考》,《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② 马歇尔首先提出了外部性问题,即一个经济行为主体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效应,但这种效应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反映出来。当产生了不利影响时称为外部不经济,反之则是外部经济。

  ③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可参阅科斯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④ 陈 俐《OECD成员国的环保税收及可借鉴的经验》,《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⑤ 韩 霖《关于开征环保税的构想》,《税务研究》1999年第4期;

  刘 明《我国生态税收的政策选择》,《税务研究》1999年第9期;

  中国税务学会“环保税制课题组”《关于我国建立环保税制的研究》,《税务研究》2000年第9期;

  杨圭照《突出保护环境功能 完善环保税收制度》,《税务研究》2000年第1期;

  王伯安、吴海燕《建立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研究》,《税务研究》 2001年第7期,等等。

  ⑥  杨秀琴、钱 晟《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⑦ Gilbert E metcalf,“Green Taxes:Economic 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Scandinavia”,National Tax Journal; Washington;Dec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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