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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税改趋势与中国税制改革

来源: 樊丽明 李齐云 李文 陈东 编辑: 2006/11/03 09:14:22  字体:

  由中国税务杂志社和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联合举办的“世界税改趋势与中国税制改革”研讨会于2002年6月1日至3日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22个单位从事税收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财税专家学者60余人。会议代表就世界税改趋势、中国目前的减税政策、加入WTO后中国的税制改革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 世界性税制改革趋势分析

  (一)新一轮世界性减税浪潮基本形成

  与会学者指出,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减税政策,推出了减税计划和方案,调低总体税负。这些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比利时、澳大利亚、英国、意大利、瑞典、荷兰、葡萄牙、爱尔兰、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希腊、捷克、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等。目前这一减税浪潮汹涌澎湃、势不可挡,并有逐步扩大和蔓延趋势,表明新的世界性减税浪潮已经基本形成。

  (二)各国税制改革的共同特点和政策目的

  各国税制改革采取的措施虽各有差异,但也有相似的特点和政策意图。

  1.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并且是公布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比如,德国2001~2005年,将把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0%降至25%,企业出售股份所得不再征税(原税率为40%~50%)。法国自2000年开始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由个人控股达75%,且年销售额低于5000万法郎的小型公司,其第一个25万法郎的利润在2001年适用25%的低税率(普通税率为33%),2002年降至15%.加拿大自2001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8%逐步降低,到2004年将降至21%.澳大利亚2000年7月1日起把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6%降至34%,2001年7月1日又降至30%,并对个人持有1年以上的资产减半征收资本利得税,目的在于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减少或避免企业的亏损,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减弱失业率上升的压力。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减税,会给企业一个乐观的投资和经营预期,起到刺激投资的作用。

  2.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各国的做法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降低边际税率,二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即免征额),缩小税基。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国会2001年5月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宣布在未来10年内将减税1.35万亿美元,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简化税率级次。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当年由15%降低到10%;到2006年,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36%、31%、28%三档税率都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未成年子女的税收抵免额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遗产税的免征额由减税前的67.5万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100万美元及2009年的35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由55%逐年降至45%,2010年取消遗产税,届时将只保留赠与税。德国2001~2005年间,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由22.9%降至15%,最高税率由48.5%降至42%,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马克提高到15011马克。法国2000~2003年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4%降至52.5%,6级税率中的前4级也大幅度降低。法国总统希拉克在竞选中许诺,从2002年秋天起,个人所得税减少5%,在任期内减负30%,减税150亿欧元。各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意图在于增加个人收入,扩大消费需求。另外,减少高中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也有利于刺激投资。

  3.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比如,美国允许新设备的投资实行加速折旧,并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对R&D费用继续给予20%的税收抵免等。马来西亚在2002年预算草案中的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和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鼓励、出口服务以及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等多项优惠政策。这些国家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或者吸引外商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

  有的学者特别指出,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因此,近期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对所得税制度进行了调整,而流转税(间接税)改革的动作不大。

  (三)世界性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因

  与会代表指出,世界各国进行税制改革的具体背景和具体原因不同,但也有一些相同的原因。

  1.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日益剧烈的国际竞争。各国的开放政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际间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越来越频繁,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趋势。而税收是影响国家间要素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不大,税前回报率差别也不大,因而税收对要素流动有特别重大的影响。税收竞争是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经济竞争。但税收竞争与经济竞争又有区别:后者的主体是企业家,而前者的主体是各国政府。若政府的决策正确,就可为本国的企业创造有利条件,使本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一旦一国降低生产要素的税负,生产要素就会迅速向该国流动,这会造成其他国家生产要素和税基的流失,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了防止“产业空心化”和税基流失现象的出现,其他国家也会马上采取类似的减税措施。

  2.应对世界性的经济增速减缓和滑坡。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陷入低谷,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经济萧条的阴云密布全球。如何遏制经济衰退、刺激经济回升,是各国政府必须正视的最严峻的问题,这使得信奉实用主义的各国政府不得不去检讨自己的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数西方国家的政府信奉并采纳了新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和政策,采取减税、削减或控制社会福利支出、控制货币发行量等一系列经济措施,以抑制通货膨胀,刺激经济回升。这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税制”等为基调的税制改革。一旦经济出现滑坡和衰退迹象,许多国家的政府便祭出税制改革的利器以应对之。因此,在世界性经济滑坡的形势下,各国对本国的税收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就不足为奇了。

  3.经济理念发生重要转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信奉凯恩斯主义,逐步形成了一套能对经济实施全面干预的税收制度,其主要特征是高累进、多优惠。但到20世纪70年代,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滞胀”时期,凯恩斯学派的理论与政策已力不从心,各种反凯恩斯学派的非主流学派如货币学派、供应学派等新经济自由主义乘机而起。这些学派理论的共同特征是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主张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近20年的经济政策中,都贯穿了新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美国布什政府的经济理念是,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企业和家庭,而不在政府。美国需要的是小规模政府和更宽松的环境。财富是由勤奋工作、敢冒风险的人创造的,而不是政府。布什认为,20世纪80年代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推动了风险资本的产生,现在正是这些风险资本支持着网络技术和其他技术的增长。新技术正在通过帮助公司取得新效率而提升创造性的经济增长,“低税收、有限管制、贸易开放的国家比之更大、更集权的政府和税负重的国家增长更快,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因此,“政府应当把尽可能多的资源留给那些产生新思想、创造更多就业和更大财富的企业和公司。”(布什语)

  4.原有税制存在弊端。(1)边际税率过高,抑制劳动的积极性,不利于私人储蓄和投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2)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脱节。(3)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素。例如,美国原税制存在对婚姻的惩罚性征税因素,已婚夫妇联合申报往往适用更高税率,比单身要多缴税。由于补助随着劳动收入的增加而减少,有2个孩子的处于贫困边缘的单身母亲仅能得到收入增量的一半。在美国,一年收入2.5万美元、带两个孩子的单身母亲比年收入25万美元的律师适用的税率还高。(4)若干减免、扣除及其他优惠规定使税收制度复杂化,不仅给纳税人申报、计税带来诸多不便,而且给偷逃税行为以可乘之机,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了困难,使税务机关疲于应付稽查征管和防止偷逃税,难以降低管理成本。

  (四)世界性税改的效应分析

  与会学者指出,近期各国的税制改革由于时间不长,其效果尚不明显。但可以预见的是,此次以减税为主要特征的世界性税改将产生以下积极效应。

  1.经济增长效应。从短期看,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扣除标准,增加抵免项目等税改措施,都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消费能力,增加财富积累。公司所得税中增加公司资产的额外扣除,延长到期的抵免或扣除的期限,加之抵免税收使用方向的限制,有利于刺激公司投资。从长期看,降低税率,增加优惠,对改善经济预期,提升私人消费和投资能力有着积极作用。增加对教育、教师的优惠刺激,有利于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和提升人力资本总体水平。接受大公司破产教训实施有利于雇员利益的税收政策,有可能减轻公司破产工人失业的社会震荡。这些都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因素。

  2.收入分配效应。各国税制改革中实行的减税措施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以此刺激经济回升。这必然引发收入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再分配,在经济增长缓慢甚至是负增长的条件下,难免出现财政赤字。由此产生的举借国债、增加政府还债负担等效应可以说是刺激经济的必要代价。由于此次税制改革各国都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措施和步骤,估计对财政的影响不会太大。另外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有学者认为,一些国家采取的减税措施(如美国)有利于增进横向公平,但并不必然增进纵向公平。从长期效应分析,减税将会普遍地减负,这将是更有利于中高收入阶层积累财富的制度调整。

  3.国际间的波及效应。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各国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争取获得在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利用方面的综合优势,不仅重视本国经济政策的调整,而且关注其他国家经济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旦他国的税收政策作出变动和调整,便会立即审视本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并有可能在很短的时期内采取应对性的税收策略。近期席卷全球的税制改革潮流足以证明了这个结论。

  二、关于我国目前的税负政策

  关于我国当前是否应实行减税政策,与会代表就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减税的界定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税负应是包括规范的税收及税外收费在内的税费负担,减税应是减轻税费负担。减税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最终目的应是减负。

  (二)我国目前应否实行减税政策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就长期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是结合我国加入WTO的背景而言,应当适度减税。代表们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居民税费负担过重,有的代表估算为27%,有的代表估算为34.4%,均大大高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水平。应当减税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大大高于GDP增长速度的超常增长使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负担沉重,尤其是对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企业的剩余产品较少,对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较差,过重的税收负担使企业难以承受。

  2.进入新世纪,世界性的新一轮减税浪潮席卷全球,各国纷纷出台力度较大的减税方案,各国均将减税作为刺激本国经济发展、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而导致各国税制的趋同化。我国已加入WTO,与世界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过高的宏观税负不利于我国企业投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3.过高的名义税率导致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脱节,为对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实际税率提供了可能,从而导致实际税负有高有低,妨碍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4.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工具应有所转换,国债投资政策应逐步淡出,有选择性的减税政策应成为下一阶段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

  但就减税的时机选择而言,代表们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代表明确指出,虽然现在已错过了减税的最好时机,但仍然是减税的较好时机。一方面,就国内经济形势而言,近几年税收增幅很大,财政有能力拿出一部分收入用来支持税制改革;同时,1994年税制改革时遗留的期初存货税款抵扣、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和大部分过渡性减免税优惠措施陆续到期,可使财政增收减支一大笔款项,而加强税收征管、控制减免又为增收提供了相当空间,因此,应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深化税制改革。有的代表指出,将财政困难作为反对减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改革恰恰应当在困难时改,越困难越应加大改革的力度,因为若没有困难改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而有的代表则认为,应将短期的政治家的要求与中长期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兼顾财政收支平衡和减税,但由于财政支出对收入增长的要求,我国近期内减税较难实现。

  (三)我国是否具有减税的可能

  代表们普遍认为,我国目前存在减税的空间。

  1.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缩小了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差距,为减税提供了可能。有代表指出,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前,税收征收率较低,据测算1993年的税收流失率为49%,而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税收流失率迅速下降,现在只有25%左右。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导致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在实际上起到了增税的效果。

  2.目前我国已实行的部分税收措施也说明我国仍存在减税空间。近年来,虽然财政紧张的呼声很高,但我国仍实施了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提高出口退税率、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税率等减税举措,说明对财政紧张、没有减税空间的认识存在偏颇之处。

  3.在有些行业和地区的税收收足的同时,部分行业和地区的税收并未收足,因此可以对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将应收而未收的税收足额收上来,增加财政收入,为减税提供物质基础。

  但是,代表们在认为减税存在空间的同时,也普遍同意我国当前进行大规模减税是不可行的,应进行适度的减税。

  另外,代表们还认为,减负不等于减少税收收入。随着减税和税制的结构性调整,近期内我国的税收收入可能减少,也可能不减少,但就长远而言,适当的税改措施的施行和税收征管的加强可能会增加税收收入。

  (四)如何实现减税

  1.增值税转型。代表们普遍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以下问题:(1)提高了我国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我国增值税的名义税率为17%,但若换算为大多数实行增值税国家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则高达23%,较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税率高,过高的增值税税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2)“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课税问题。由于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使出口退税不彻底,出口产品无法实现真正的零税率,出口产品含税出口必将削弱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还会降低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影响企业的技术进步。因此,降低增值税实际税负、推动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是当务之急。

  但也有代表认为,从优化税制的角度考虑,增值税的转型确实是必要的,但目前对“生产型”增值税的指责却存在言过其实的一面:(1)“生产型”增值税确实存在重复课税问题,但重复课税对企业成本的影响不会超过1个百分点,且多数高科技企业并不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生产型”增值税对它们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2)对企业投资而言,盈利潜力和软环境比税负更重要,且资本密集型企业不一定是高科技企业,因此,说“生产型”增值税打击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言过其实。同时,由于目前的征管水平尚不高,增值税转型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虽然增值税转型是必要的,但目前尚不是最佳时机。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代表们在以下方面取得了共识:(1)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由于税收优惠规定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使得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差别较大。有的代表指出,经测算,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严重影响内外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因此,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2)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过高,且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由于对税收优惠的整顿和清理,可能导致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上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应适当降低税率。

  但代表们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意见。(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时间。有的代表认为,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应将税收优惠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结合,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代表则认为,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一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大部分被取消,只要合并后的所得税税率高于目前外商享受的优惠税率,就意味着我国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因此,其他国家的减税和我国的增税,两种效应的作用结果可能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短期内无法实现。(2)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的幅度。虽然代表们普遍认为应当降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在降低的幅度方面存在分歧。有的代表认为,结合世界性的减税浪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降低到24%~25%左右;而有的代表则认为,出于财政收支平衡的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向30%而不是25%靠近;还有的代表认为企业所得税可采用15%和27%两档超额累进税率。

  3.实行农业税改革。代表们普遍认为,当前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农民除缴纳规范的农业税外,还承受着三提五统、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及数目繁多的吃拿卡要等负担,农业税费改革势在必行。大多数代表认为,农业税的改革方向为城乡税制二元合一,取消农业税。但在以下方面存在分歧:(1)农业税的改革步骤。有的代表认为,城乡税制二元合一现在就可以进行,而有的代表则认为这只能是远期目标,近期能做到的是进行农村税费改革。(2)农业税的具体改革措施。有的代表认为,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而我国农业税数额相对于我国的税收总额而言微不足道,为了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应在取消单独对农业开征的税种基础上,对农产品只征增值税,且近几年内给予免税照顾;有的代表认为,应取消农业税,借鉴国外经验,对农、林、牧、渔者征收所得税和城乡社会保障税;有的代表则认为,应将农业税逐步并入所得税、增值税中。有的代表认为,近期应取消农业特产税,而有的代表则认为,农业税不可免征,因为这将大大降低农业地区的财政收入,而且若免税后再恢复征收纳税人心理上也较难接受,可以收取的农业税支持“三农”。

  还有代表提出,减税成效的大小取决于减税环节,鉴于我国目前是有效需求不足,生产环节减税的效应不大,减税应选择消费环节,因此应削减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

  三、加入WTO与我国税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制建设的要求

  加入WTO,给我国税制改革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也要求我们严格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调整现行许多与WTO原则不相适应的制度、行为和做法,更多地与国际惯例相结合。WTO涉及税收方面的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要求、国民待遇要求、公平竞争原则、统一性要求、透明度要求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等,在这些方面,我国目前的税制还存在着许多不符合或不适应的内容,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其中,有些调整涉及的不单单是局部性问题,还需要通过全面的改革来完成。加入WTO后我国税制的适应性调整和应对策略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1)如何从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角度出发调整、改革我国税制中的不适之处。(2)在税收上采取何种对策来提高我国商品的竞争力,加强对国内产业特别是幼稚产业的保护。综合与会代表的意见,我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降低税费总体负担,尤其是降低企业和农民的负担水平。

  2.优化税制结构,一方面要降低流转税份额,提升所得税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优化中央税与地方税的结构,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的同时规范政府收入形式。

  3.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关于税制改革的推进方式问题

  有的学者将对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区分为外延性建设和内涵性建设,认为,我国历次税制改革尤其是1994年之前的改革,一直把税负的增减作为税制建设的首要问题,过分偏重税种的设置和组合,偏重税制的外延性建设,而忽视了对税制各要素如税率、税目、纳税期限、减免税等的内含性建设。而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税制,过分地寄希望于税制的外延建设,靠增加税种和提高税收负担来聚集财力,效果是极其有限的。因此,要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制,必须走以内涵性建设为主的新路。

  有的学者在反思以往税制改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认为应对下一步税制改革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论证和准备,避免仓促推出,急于求成。其思路是:

  1.突破性的税制改革正在逼近,但不会立即展开。就改革形势而言,可分为突破性改革和渐进性改革,其中后者是常态,是对税制的局部完善和修正。自1994年我国实施突破性税制改革以来,渐进性改革一刻也未停止过。我国几次重大税制改革实践表明,我国的突破性税制改革的周期大致为10年左右,如果按这一规律推算,距离下一次大规模税制改革或调整还有一段时间,我们还有时间对下一步的税制改革进行更充分的酝酿、论证和设计,而不必匆忙改革。

  2.我国税制全面改革的最佳时机不是在加入WTO之初,而是在加入WTO并运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因为1994年的税制改革虽然还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时期的色彩,但它毕竟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制的初步框架,其所产生的积极能量目前仍在释放过程之中。

  3.诸如增值税转型等局部性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纳入整体性税制改革的框架之内。

  4.要关注改革的法律程序,做好税法修正与其他法律修正的衔接。税法只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法的每一个变动都需要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整。

  有的学者在研讨会上辩证地阐述了税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理想税制与理性税制的关系问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当借鉴各国税制改革的先进经验,坚持国际化、法制化的方向;但我们又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我国的历史和现实为出发点,选择税收制度,设计税改方案。理想税制是建立在纯规范分析之上的标准化的东西,是我们不断追求和靠拢的目标;理性税制则是考虑了现实约束条件的贴近民众、贴近现实的税制,也许是我国税制改革更务实的选择。

  (三)关于依法治税和提高税收透明度

  如何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提高我国税收的透明度,实现依法治税,是许多与会学者关注的焦点。根据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税收透明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在实施前提前公布,并保持相对稳定;(2)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应遵循规范、透明的制定程序;(3)税收执法规范、合理、公开、公正、统一;(4)税收司法保障措施健全,纳税人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救助;(5)税收收入真实。

  近年来我国在税收透明度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与WTO的要求相比,我国仍存在税收透明度偏低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不规范;(2)税收法律效力偏低;(3)税收法律条文模糊或相互冲突,使执法的随意性增大;(4)税收收入数据失真严重。

  造成我国税收透明度偏低的原因可归结为4个方面:(1)立法机关授权过宽,导致行政部门成为事实上的税收立法主体;(2)税收立法程序简单,缺乏公开性,纳税人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3)执法者素质偏低;(4)税收工作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反而把依法治税摆在了次要地位。

  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透明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规范立法权限,提高税收法律的效力层次。

  其次,强化税收立法程序,充分调动公民和纳税人在立法中的能动性。

  再次,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

  第四,改革税收工作考核机制,强化依法治税。

  (四)关于关税的调整

  关税的调整包括5个方面:

  1.要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按照加入WTO的谈判承诺,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到2005年要降至1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要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发挥关税对民族产业的应有保护作用,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

  2.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关税减免政策,坚决取消某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防止变相减免税。

  3.整顿和治理保税区,规范保税区的功能界限和政策,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4.规范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加工贸易纳入保税管理的范畴,通过保税区、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制度来加强管理。

  5.研究建立反倾销、反补贴税制,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五)关于增值税转型

  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存在很多问题,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调整。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可选择在受加入WTO冲击最大的高科技、电子、汽车等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首先实行,而后再逐步推向其他行业。

  2.扩大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对农业、工业、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

  3.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所占的比重,减少重复征税。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对增值税转型问题持审慎态度,认为理论界对现行增值税的重复征税估计过高,同时也夸大了增值税对企业投资积极性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增值税的转型是一项好的改革,但目前尚不是最佳的改革时机。究其原因,一是目前的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跟不上,因为一旦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可以抵扣,则假票真扣、一票多扣的违章违法现象将防不胜防,征管稽核的工作量将成倍增加。二是增值税转型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力的再分配,须谨慎从事。

  (六)关于消费税的改革

  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的保护功能将日趋弱化,因此消费税的功能应重新定位,充分发挥其调节消费和生产结构、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1.调整现有征税范围,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品和某些奢侈消费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而对一般消费品则不再征收消费税。

  2.实行差别税率,对民族工业提供WTO规则范围内的保护。对国内供应能力不足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国内具有开发潜力但没有形成实际生产能力而且国内市场进口产品占优势的产品,实行较高税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税率。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种混合使用的方法,既缺乏理论根据,又影响价格和税负的透明度,不符合WTO的透明度准则。从国际上看,实行“价外税”是商品课税的发展趋势,也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税模式,因此,我国也应改变现行消费税“价内税”的做法,使其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其税基也相应地改为不含税价。

  (七)关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和其他内外税制的问题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观点如前所述。

  统一内外税制,还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及个人适用的其他税收。目前,我国一些性质相同的内外资企业却适用不同的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缴纳的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则缴纳20世纪80年代制定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计算征收和税负上都有一些差别。再比如现在我国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企业则不需缴纳。这些问题既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税法的规范统一,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应尽快改变。

  (八)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

  代表们普遍同意以下观点:(1)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所得税向分类综合所得税转化。鉴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存在弱累进性、有失公平及易于逃税等缺陷,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课征向综合课征转化,但鉴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较差的纳税意识,可先改分类课征模式为分类综合模式。(2)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由于应税所得采用列举法及免税项目过多等原因,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因此,应将应税所得的列举法改为排除法,并清理过滥的免税规定,以拓宽税基。(3)简化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分类所得税制度相关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过于复杂,应结合分类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简化税率。

  但代表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分歧:(1)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多数代表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存在数额过低、形式单一等问题,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有的代表认为应把调节个人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首要政策目标,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应以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为主,而不是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重点调节的对象应是高收入者,而不是一般的工薪阶层,因此应提高费用扣除额的标准,同时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适当考虑婚姻状况、劳动者赡养人口等情况。由于我国地区之间收入水平差距较大,费用扣除标准不应全国一刀切,应参照各地实际,全国统一规定幅度费用扣除标准(有的代表提出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可定为800~2000元),由各地自行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的适用标准。此外,费用扣除标准应随通货膨胀情况调整。但是,也有代表认为,出于推进双主体税制建设的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应当受到重视,同时费用扣除标准较低可使更多的人进入纳税人行列,有利于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不宜过高。(2)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减少累进税率级次。有的代表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级次过多,增加了税收成本,也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偏好,应当将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级次减少到不超过5级,将最高名义税率降低到35%或40%.但是,也有代表认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税率近期可能并不高,特别是在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以及财产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同时由于通货膨胀率低,9档税率虽较发达国家平均值多一些,但负效应并不明显。(3)分类课征模式的具体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模式的采用上,有的代表认为应当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纳入综合课征范围,其余所得仍分类课征;而有的代表认为应实行分类源泉扣缴、年终综合申报。

  (九)适当开征新税和改革原有地方税

  虽然代表们普遍认为,就总体而言我国应减税,但许多代表也提到我国应在减税的同时健全税制,适当开征新的税种,同时推进原有地方税种的完善。代表们提出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并完善财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税种。在进行上述税制改革的同时,逐步取消税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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