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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经营活动的需要,要对一些现有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评估后必将产生一些价值上的变化,而这些评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也会对当时以及今后的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资产评估主要影响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资产评估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直接的。所得税法规定,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对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但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据实逐年调整是对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评估增值进行调整;而综合调整是在以后年度(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平均调整。两种方法下每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究竟选择何种调整方法对企业有利,企业事先应进行分析和比较。
对于诸如存货之类的流动资产评估增值,因存货的变现速度较快,相应地进入成本费用的速度也较快。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增值如按据实调整法,则相应地要提前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尽可能随其他资产的评估增值一起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使前期实际调整的评估增值数额小于按据实调整法调增的评估增值数额,从而使企业获得递延缴纳所得税的好处。
对于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则要看评估后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大于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小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据实逐年调整方法;相反,如尚可计提折旧年限小于综合调整法规定的年限,则按据实逐年调整方法每年调整的折旧费用大于综合调整法调整的费用,企业应该选择综合调整方法。
房产评估对房产税方面影响也是很大的。企业对资产进行评估后,一般都会在会计账务上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会计处理,这样,在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时,就会发生多缴或少缴的问题。税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因此,在房产评估后,如果增值较大,在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和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在“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如果评估减值较大,需要在会计账务上进行反映的,也要主动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资产评估对印花税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会计上一般对资产评估的增减需要在“资本公积”科目进行反映。税法规定,自1994年起,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企业对此的处理,也应该比照房产税处理方式考虑。
固定资产评估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在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时,如果售价没有超过固定资产购进原值的,可以不缴纳增值税;超过原值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账务调整后,原来的购进原值已经调整,因此在资产处置时,就需要与原来的原值进行对比,而不能够与调整后的账面原值进行对比,以免多缴或少缴税收。
资产评估增值对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将资本公积保留在账面不作分配,则仍然可达到既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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