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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归位,调整农村分配关系

来源: 编辑: 2006/04/04 00:00:00  字体:

  税费的征缴与使用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核心。多年来存在的农民负担过重、收入水平偏低、购买力低下等状况,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目前农村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收入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存在着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1、国家在农村收入分配上“取大于予”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发展一直走的是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路子,每年国家都以税金的形式从农业向工业和城镇转移巨额资金。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和农民上缴的税金关系看,一直是“取大于予”。因此农业失去资金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业劳动生产宰水平提高困难,农民收入水平不能随经济的发展提高。

  2、税费总量负担过重家庭承包制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以集体为单位的分配关系,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分配主体。

  是收入分配的基本参与者。实际的农村收入分配中,农户承担的社会公共收入部分过多的现象十分普遍且非常严重。农民承担的费用,包括属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属生产性和公益性的事业统筹费如水利事业费水利工程费、科技指导费、公路集资费、公益服务费、村社干部开支等。农民负担过重主要重在事业统筹费上。除此之外,农村劳动力每年还要承担一定量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的负担是沉重的不合理的。1997年仅乡统筹村提留平均每个农民就负担77.8元,有些地区平均每个农民负担112元。如果加上各种事业统筹费,农民确实不堪重负,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

  3、税收偏轻、规费过重,主次关系严重例置税费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上存在着主从关系。  

  政府应以税为主,收费只是为国家提供一种补充性的财源,主要用来解决公共设施上的拥挤问题。我国目前的农村收入初次分配中税费的主次关系严重倒置。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是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农业税的实际税率降为3%以下,但农户除承担农业税外,要承担大量的税外费,农民人均承担的规费远高于税。

  4、农业税费征收方式不合理,农民税费负担畸轻畸重农业税计征的依据是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和粮食比例价格。

  由于耕地面积、常年产量没有再行清查确定,而粮食比例价格由国家控制相对稳定,随经济发展,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的变化,农业税和耕地面积、实际产量间脱节,实际上变成了固定税。有田无税和有税无田现象大量存在。农业特产税虽属于农业税但其计税依据却是实际产品收入。是动态和变化的,实际征收中也成为农业税以外的一个独立的税种,其税率高达l0%。农业特产税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农业特产相当分散,无法准确核实:有经营不一定有产,有产不一定有收。因此许多地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并非按实际收入,而是按人头叔户或按土地面积。同时,对农业特产税实行高税率,使需要特种农业技术的农业特产生产比较利益下降,使农户在面对比一般农产品经营风险高的市场时,势必退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结构优化。收费是公共部门为居民或团体提供特殊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具有以下特点z一是收费要与交费考的受益情况相关,表现为一种直接对应的经济关系二是收费是有选择性地针对有拥挤性的公共物品进行;三是有偿性和自愿性;四是立项的灵活性。目前农业中的各种费的征收大多是按人头强制征收。各种税费按人头或按田亩征收必然使税费和收入间呈累退的关系。收入越低的农户负担越重,收成差的年份比收成好的年份负担重。这意味着收入低的农民为享受集体提供的公共物品所负出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

  5、统筹提留款的使用极不规范,乱支乱花现象普遍,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不足,使农村公共物品供应状况和经济发展间不相适应,税费缴纳者享受的公益服务和缴纳的税费严重不对称。

  二、农村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及建议

  农村分配关系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减负。任何调整方案都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二是公平合理。在税费调整中要兼顾国家、集体、农户三方利益,并使农户间负担公平。三是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按照市场经济的权益对等关系调整农村分配关系体系。据此农村收入分配关系调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彻底改变“取大于予”的收入分配格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农职责,逐步改变农业税收大于财政对农业支出的状况,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减轻农民所承担的部分事业统筹费负担。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的基数。对于具有全国性质的公共、准公共项目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支出应由县以上财政负担,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减轻农民负担,杜绝以此为名的乱收费。

  第二,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原来农民所交纳的“五统”在征收上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实际已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改为税收,以税收的固定性排除乱收费。这部分收入用作乡镇财力的补充。由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服务于交纳对象,“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具有明显的集体内部经济关系的性质。可仍沿用原来的征收方式,并由村集体支配,服务于村民,并在村务公开中实现其合理使用。

  第三,完善农业税制。在保持现有农业税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重新核定计税土地面积,重新核定常年产量,使税收和产量保持较密切的相关关系。合理确定农业税的税率,要考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和农民税后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村提留负担量。使农业税的税率仍保持在5%以下。在原来的农业税条例中允许地方为地方公益事业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这部分税和乡统筹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形成重复征收,应予取消。

  第四,将农业特产税分解为农业税和增值税。农业特产税是针对以土地从事特殊农产品生产而征收的。但农产品只有销售后才能取得收入,涉及到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因此应将其分解为农业税和增值税。对农产品生产征收农业税,对农产品收购和加工征收增值税。以解决农业特产税存在的重复征收、可操作性差税率高、两环节征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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