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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撤并了一批税种,税制得到简化,税负更趋于公平、合理,税收征管模式也更规范化,完善的税收体系正逐步形成,与多、滥、乱的收费市场形成极强烈的反差。税费归位,已势在必行:
第一,费改税是完善税收体系的需要。一个新税种由酝酿到开征往往要经过反复论证,由人大投票表决以立法形式确立,如果征收环境不够成熟,即便在迫切需要追加财政收入的情况下,一项新的税收政策也会暂缓实施,如尚在运酿中的证券交易税便是如此。而一项地方性收费政策的出台一般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便能确定,根据地方财政的需要,名目繁多的收费“呼之欲出”,往往忽视了经济环境的承受能力。所以税收较之收费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更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每一个税种的征收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极大的钢性和严肃性,又有较强的透明度,将具备税收性质的收费纳入依法治税轨道,必将提高其规范化、法治化管理程度,也有助于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
第二,费改税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的需要。虽然税收年年增长,财政收入稳步提高,但税收的增长幅度必须要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保持协调,否则不利于培养税源,导致“寅吃卯粮”恶性循环;而政府的各项预算内、预算外支出增长更快,需要更多的开支;此时收费便成了方便快捷的聚财手段,伴随部门利益倾向,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堂而皇之地冒了出来。以税代费必然能减少由部门利益滋生出的乱收费现象,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更宽松的经济环境。
第三,费改税是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途径。1998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10.07%.而各种费的比重接近二成,远远超过税收收入,税费倒挂现象严重。因此,在保证培养税源,不提高企业税负前提下,费改税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第四,费改税是配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持庞大的政府机构正常运转,必然要有庞大的经费开支,当经费不足时,政府职能部门就开始在管理活动中收费;随着机构的扩大,人员的增加,收费自然也要增加。加之对收费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部门利益,小集体利益驱使收费规模越来越大,收费秩序越来越乱,结果是一方面机构臃肿,办事环节多、效率低,该管的事没管好,主要精力投入抓钱上;另一方面部分执收单位的收费很少上交,变相进了“小金库”,为滋生腐败培植了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有企业建立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在放权于企业的同时,减少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理顺分配关系,才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因此,为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必须改变我国现有的收费状况。
1 部分收费已具备了税的性质,实现由费到税的转变水到渠成,同时也不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税收所特有的弹性还能使这种负担随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增减,更能保证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性。可以设想,将占道费、环卫费、治安费等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将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并入到资源税,将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开征文化教育税,而将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注册会计事务所收费彻底由国家机关收费序列中剥离出去,实施企业化管理。
2 由于我国每年都要搞一次全国范围的税法宣传月活动,以及税收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由于税收具备法律约束力、规范性,人们对税的认识深度、广度和接受能力都远远大于费,依法自觉纳税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另一方面,国家设有专门的征税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征管职能,不仅有很强的法律效应,还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 目前我国正面临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机遇,客观上也要求必须规范政府收费行为,理顺政府与企业,机构与个人的分配关系,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更宽松的经济环境;同时,部分行政性收费由税收取代,必然将缩小“食费阶层”的范围,与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展开相辅相成。在世纪之交,以税代费这场变革是将我们的建设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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