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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冲击

来源: 张书瑶 编辑: 2006/07/25 10:35:09  字体: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电子商务的本质是一种全新的市场运作方式,它的核心仍然是商务,它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互联网传统的商业行为找到了新的载体和工具,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和利用,但就目前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址化、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五大特点来看,已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出现了许多税法的空白和盲点,已经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各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并不一致,有的实行属地原则,有的实行属人原则,或二者兼而实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管辖权的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加强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利益则侧重于强调地域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采取积极措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税收管辖权界定的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

  (二)应纳税种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税制中,依据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的不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对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因此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会对一项数字化产品交易形式究竟认定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认定为销售商品,因理解角度不同而产生较多争议。

  (三)常设机构难以界定。常设机构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税收征管部门即是通过常设机构来确定企业经营来源地,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非居民可以通过用服务器上的网址来进行销售活动,那么可否判断网址即是该非居民的常设机构呢?此外,非人化的网络供应商作为代理商担任常设机构,从概念上看是与大多数国际税收协议都将代理商特指为人是不符的。

  (四)避税问题更加突出。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由于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特点,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取得税收依据。美国财政部有关电子商务的白皮书提出了电子商务中心几个影响征税的特点:①消费者匿名;②制造商隐匿其住所;③税务部门读不到信息,无法掌握电子交易情况;④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企业只要通过交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税收征管无账可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主要为无形资产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和劳务。另一类是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交易,以往的征税有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账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收入难以确定,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此外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致使税款严重流失。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世界各国目前都面临着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但各国的作法不尽相同,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在萌芽阶段,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必须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在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可逐步采取下列措施,完善我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一)统一税收管辖权,逐步向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倾斜。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在电子商务中收入来源地的概念变得模糊,交易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而居民的概念则要清晰的多,只要是本国的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得征税,这样既简化了操作程序,又增加了税收收入。

  (二)开发电子税收软件。从长远看,电子商务将会在各种贸易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电子商务的税收也将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尽快开发出一种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技术上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三)重新认识电子商务下的常设机构概念。互联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信息构成的,而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如果企业通过一个放置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的网址从事经营,而该企业无权控制该服务器时,不能认定该企业拥有常设机构,只有计算机设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被界定为企业的核心职能,才可以认定该计算机设备构成该企业常设机构,这个说法便于理解常设机构这个概念,而本文前面提到过的相应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四)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受到严峻挑战,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和稽查,防止税收流失;二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选案,三是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

  (五)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偷逃税行为给予高额罚款,对情节严重者由工商管理部门取缔其经营权,同时取消数年内申办企业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震慑利用高科技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网络贸易也可实行优惠税率,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六)培养面向网络经济的专业税收人才。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又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投入,认真制定并实施税收人才培养计划,创造人才成长的新体制,逐步形成一支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专业人才。

  (七)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电子商务的操作进行规范。一是制定电子交易条例,为电子商务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电子货币法,提供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行为的统一规范;三是协调国际金融、商务有关法律法规的差异,防止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上的先进侵害我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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