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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改革思路探析

来源: 王诚尧 编辑: 2006/08/14 10:13:37  字体:

  当前,对我国增值税制进行改革,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调整经济结构,持续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有利于启动社会投资和国内消费,扩大产品出口;有利于消除内外企业机器设备征税上的差别,鼓励公平竞争;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征扣税内控机制,规范税制,堵塞征管漏洞。这是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迅猛发展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实施增值税转型,准许外购的固定进项税额在产品销项税额中进行扣抵,实质上是降低征税水平,减轻税收负担。为了既能较好地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又避免导致财政减收,并力争能够增收,必须研究采取适当的转型办法配套改革措施。

  最主要的是,应确定转型的适当抵扣税范围,把它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包括机器、机械设备,以及工具、器具等)。这就是:一要把存量固定资产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这部分约占社会固定资产总额的90%,把它排出去,就基本上避免了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存量固定资产是过去已经形成的,不予抵扣税,基本上不存在影响企业新投资和技术进步创新的问题。且过去对这部分资产的征税和税收优惠办法多种多样,差别很大,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金额,情况十分复杂,把它排除在抵税范围之外,也避免了实际上难以计算的困难了出现新的矛盾。二是一般要把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这是因为房屋、建设物等不动产,在整个固定资产中,占了较大比重,而它对技术进步创新的激励作用,却远不如机器设备。至于水电业等特定产业,如有必要,可作特殊处理,如限定范围,准予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抵扣税等。三是不征增值税的产业、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约占社会整个新增固定资产总值的50%以上;还有小规模纳税人新增的固定资产,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增非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部分,按照税法规定,是不属于抵扣税范围的。把以上各项,都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按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有关1999年的各项数据计算,全年需抵扣税的固定资产基数,可缩小为只约近4000亿元,进项税额约600亿元。

  其次,应配套取消有关机器设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增值税转型后,新购机器设备既可抵扣税,现行有关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就已无必要存在。且其多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原则要求不符,也导致增值税制本身繁杂无序,内控机制失调,原则上应一致取消。除2001年度起,已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停止退税外,还要取消现行对重点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取消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取消现行对技术发行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新增利润中,抵扣40%的优惠规定。以上几项税收优惠,加上转型后,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进入成本费用,应税所得额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相应增收,以1999年的数据计算,约近400亿元,进行冲抵后,前述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只剩约200多亿元了。

  第三,配套清理整顿中间环节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规定。现在生产经营中间环节的增值税减免优惠规定甚多,其中不少与世贸组织规则或公平税负原则的要求不符。例如对列举企业的“以产顶进”的钢材销售,准予免征增值税;出口商购买规定范围的“以出顶进”国产绵,准退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均涉嫌属于世贸组织织协议列举的“禁止性替代补贴”。对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的多种多样减免税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规定,涉嫌属于世贸组织规则限制的“专向性、特定性可申诉补贴”,与国民待遇原则或公平税负原则,也有不符之外,都需要进行全面清理,区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加以调整,尽可能缩小减免税优惠范围,完善增值税扣税内控机制,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消除增值税转型对财政减收的压力。

  第四,配套实施进口产品全面征税,出口产品全额退税。要改变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实施进口产品全面征税。这是因为国内税的增值税等,与作为国(关)境税的关税,在性质、功能作用和征税的要求上,均有很大不同。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税率要不断降低,在进口环节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在国内对本国产品征收的同样税种,更必须重视保持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税收负担的协调平衡,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长期以来,进口的大部分产品,都是减免税或不征税的,除某些必要情况外,实施全面征税,还能大幅度增裕财政收入。要用足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施全额退税,以鼓励扩大出口。这就是要恢复实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零税率制度,对出口产品产销全过程已征的增值税,实施全部彻底的退税。其中只对确需保护的国内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减少退税额,甚或不予退税。

  为了避免影响税款的及时入库,我们还可以限定企业新购的固定资产(动产部分),在投入生产经营使用时,才准抵扣税。其进项税额巨大的,也可核定分期抵扣。无论何种情况,决不应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的办法,来弥补转型的减收。因为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就达23%,处于世界高水平,不能采用更高税率更加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负责,造成新的矛盾。也不应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只选择某些产业或企业先试行转型,因为经营的产业或企业性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且税制更不规范,又涉及产业、企业间新的税负不平衡,这只会增加执行中的困难和矛盾。

  综上分析,增收、减收因素相抵,特别是随着转型带来的经济发展,税源扩大,增值税转型是不但不会导致减收,而且还可以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增收的。

  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实行1994年新税制的超税负返还和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抵扣税,都已经到期清偿完毕,一些过渡性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也已陆续到期;并且在经济发展和加强征管的基础上,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应当说,现是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大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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