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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而言,多点奖金是最实惠的。对于老板而言,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尽量让员工少缴些个人所得税 ,让员工多领些年终奖回家过年,就是对员工最好的“奖励”之一。
2007年的新年钟声如期而至,农历猪年新春也就不远了。此时此刻,几乎所有的员工都翘首盼望着老板给自己发个大大的新年红包。
而老板也正在为此事发愁呢——到底该发多少才合情合理?本刊特地选择在年初这期杂志中,希望从为员工理税的角度给老板们出出招。老板们知道,年终奖金的激励作用可是不小,而且往往有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多一点年终奖送到员工手中,他们来年的工作劲头可就更足了。
年终奖“除12”税收优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某个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先除以12个月,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的解释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个税 起征点)的,则将一次性奖金全额作为应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商数对应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在这个规定之前,个人所取得的年终奖金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来寻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奖金全额对应的适用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可别小看这“12”,如此这般将年终奖先除以12,所得税率可就大大降低了,能为员工减轻不少税负呢。
比如,某私营企业主王老板要给自己的得力干将张先生准备年终奖。年终奖为12000元,按原有规定,12000元作为单月收入,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则张先生这笔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为2025元(12000×20%-375)。但若按新办法,张先生12000元年终奖先除以12,得到商数为1000元,10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因此,新办法下,张先生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175元(12000×10%-25)。也就是说,如果采用新办法,张先生可少交850元的个人所得税。换而言之,张先生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可以多850元。
月薪较低者还有“特别”优惠
对于日常每月工资较低的个人,年终奖还会有另一层税收优惠。为此,平常对员工比较“抠门”的老板,可要发发善心,在过年前给员工多些奖金哦。
按照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个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后全国统一为16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再按前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具体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王老板手下有个普通工人蒋某,虽然月薪只有1200元,但平常工作非常卖力,尤其最近大半年来表现特别突出,长进很快。新年到了,王老板准备在年轻工人中间树立一个学习典型,蒋某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么,王老板完全可以通过给蒋某多发放一些年终奖,并拉开蒋某所获年终奖与其他同级工人年终奖所得距离的方式,暗示大家公司是“奖优惩劣”的,由此激励年轻人要奋发图强,多为企业做绩效。若王老板此次给蒋某发放6000元的年终奖,按照原来的老办法,6000元奖金对应的所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蒋某需要被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825元(6000×20%-375),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为5175元。
而按照新办法,则蒋某这笔年终奖可以先除以12,得到商数为500,对应的所得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同时,由于蒋某当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200元,比国家规定的1600元费用扣除额还低400元,因此蒋某这笔年终奖实际的应纳税额为5600元(6000-400),其应该被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08元(5400×5%-0),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有5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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