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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2008-08-05 14:28 来源:郭红军 李奇朋

  摘要:建立银行同业信贷查询系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避免同业恶性竞争,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又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建立银行同业信贷查询系统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信贷政策指导制度;建立贷户信用通报制度;完善客户信用审查制度;建立信贷查询系统管理责任制。

  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对贷款风险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办法,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仍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是由政府、企业、银行、法律等多种行为因素所致,另一方面,内因是根本,任何外部环境的改善,都不能取代银行本身的工作。银行要自己创造条件,采取积极的“自救”对策。笔者认为,建立银行同业信贷查询系统,不失为加强自身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途径之一。

  一、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

  (一)有利于重塑借贷信用观念。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就等于为客户尤其是重要客户建立了经济行为的信用档案即“信用史”,打开该系统其信用状况一目了然,一旦其恶意欺诈,就会信誉扫地,这就可以促使个人及企业的经济行为,严格遵守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制度,遵纪守法,建立自己良好的信用史,以便在社会活动中以自己的“信用”求得事业发展。拥有良好的信用史,就能随着信用的“增值”,得到银行或社会更多的优惠服务和普遍尊重。反之,对被认定为无信用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个人或企业,各家银行将联手予以制裁:一是对其申请的贷款证不予受理,已颁发贷款证的要限期收回或声明作废;二是停止给其办理结算业务,不予颁发开户许可证,已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要限期收回或声明作废;三是对其拒绝提供现金服务。由此建立成熟的社会商业信用制度,重塑借贷信用观念,促使企业直至全民讲信用、重信用,做到“无信不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二)有利于避免同业恶性竞争。在银行商业化进程中,彼此竞争激烈,不规范现象严重,既给银行自身带来了消极影响,也降低了金融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因此,在经营目标、运作机制、服务对象等方面大体相同的商业银行间加强合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后,善于多头开户的企业也就“原形毕露”,各家银行无疑会自觉、明确地抵制企业多头开户、多头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地避免了同业恶性竞争,也有利于各家银行顺利达成合作共识,开拓合理有序竞争的新局面。一是各家银行共同监督企业使用信贷资金,使企业不能再拆东墙补西墙,逃避银行监督,恶意挑起同业的无序竞争,最终损害银行利益;二是各家银行能够相互协调,加强同业合作,规范利益分配,不再为拉客户而人为增加经营成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效降低信贷资产风险。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服务质量。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及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竞争的焦点日渐集中在效益好、信誉高的优良客户身上,这是由于它们不仅能使银行资金获利找到可靠的载体,而且还为银行带来存款、结算等相关业务,增加利润源。目前,各家银行对各自拥有的相对稳定的优良客户群体信息都是“心照不宣”,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后,银企各方面的资信状况透明度更高了。因此,哪家银行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善于捕捉市场中潜在的机会,及时掌握同业经营情况,强化服务管理手段,提高效率,挖掘培育、吸引稳定更多的优良客户,否则,就会造成优良客户的流失。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新型银企关系是双向选择关系,通过市场原则进行协调,即银行有权选择效益好、信誉高、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企业也有权选择实力雄厚、安全快捷、服务周到的银行。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银行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礼貌待客、微笑服务这个层次上,它会提出更广泛的服务范围和更高的服务要求,这对银行是个挑战,也是个机遇,它要求银行必须不断创新服务品种,充分挖掘服务的广度与深度,不仅要具备完善的硬件设施,更要重视优质的软件管理,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满足企业的新要求,以最佳服务赢得客户的信赖。

  (四)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随着全球金融自由化、一体化为特征的金融变革不断发展,更加大了金融体系运作的不稳定性;同时我国目前的金融秩序也较混乱,存在着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这些都迫切要求金融监管的加强和完善。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后,一方面,人民银行可借助现代化手段,实现监管方式从目前以现场稽核为主向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并重转变,监管内容从目前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把监管重点放到资产质量、盈利状况、存贷比例、清偿能力、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的构成、贷款的集中度、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并要加强贷款证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及与其它监管手段(如利率)的协调运作,时刻关注各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以一定时期内贷款增量的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基层行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舆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为今后银行的良性运行,减少和规避金融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虽然贷款限额已经取消,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当前全面实行比例管理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且商业银行自控能力较差,因此,人民银行可通过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定期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进行测评,对可能产生风险的金融机构及时提出预警,从而分层次、有步骤地推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逐步加大比例管理力度,把比例管住、管好,可以有效地避免银行超负荷经营,以实现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者最佳组合。

  二、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的内容与建议

  (一)建立银行同业信贷查询系统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的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为中心,与各金融机构各级分支行的信贷部门的微机联网,建立本辖区的银行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即为企业建立一套较全面的企业经济档案。各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逐户采集借款人基础数据和资料,通过接口软件向人行信贷查询系统传输数据资料,主要是通过微机连续纪录动态反映借款人全称、地址、法人代表个人资料、营业执照、贷款证、目前基本生产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信用状况及有无违约记录、偿债能力、现金流量、财务管理状况及有无违规违纪记录、管理层动态、经营水平及市场发展前景等企业信息。由此根据监测信息随时进行微机风险分析,改变传统的以流动性管理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实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方法,实现对贷款风险的科学认定、真实反映和动态管理,形成贷款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挥其在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风险苗头,提出预警信号,确定风险程度和原因,尽早采取措施,有效地防范化解风险。同时,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信用识别功能即企业、银行信用和社会信用的登记簿功能,克服原有信用评估方式的弊端,创新一套以专家为核心的信用评估制度,由人民银行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及时修订评定结果,保证信用评估的公正性、客观性、全面性、时效性和透明度。从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与贷款决策的密切联系,提高企业对自身信用等级的敏感性,促使企业自觉地维护其信誉,重振诚信道德,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比较全面、直观有效的贷款决策依据。

  (二)建立信贷政策指导制度

  由人民银行结合不同时期的国家宏观经济资料,通过信贷查询系统定期发布行业经济信息,明确哪些产业应支持,哪些产业应收缩,哪些产业已经出现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统一的贷款方式及建议,以供各家银行选择。并根据国家宏观要求,对一些产业的贷款方式可以实行硬性规定,以期通过信贷结构的及时调整,实现国家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银行也可通过正确选择贷款方式调整自身信贷结构,从而提高贷款决策科学性,降低国家产业政策因素造成的信贷风险,消化不良资产,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经营层次。同时,根据监测信息,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产业、区域、产品等结构性经济问题的研究,科学制定产品、行业和区域信贷政策,突出效益原则,明确贷款重点投向———本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并确定对某一特定领域(如某个行业、区域、产品和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控制比例以及在该领域信贷市场的份额,避免因贷款过分集中形成区域、行业等系统性风险,实现信贷资产的集约经营。

  (三)建立贷户信用通报制度

  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随时采集所在地企业故意逃废金融债务(包括借改制逃债、利用多头开户逃债、故意拖欠本息不交等)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名单及逃废债事实,并及时传输到查询系统,经同级人民银行的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定期向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通报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称、逃废债事实和联合制裁措施等内容的“逃废债企业名单”,对此类改制上市的企业,还要及时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通报。同时,由人民银行定期通报“守信用企业名单”,弘扬诚信,使信用好的信贷客户得到社会和银行的更多优惠服务和普遍尊重,以促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的形成。

  (四)完善客户信用审查制度

  人民银行要充分利用开户管理数据库系统,把好开户许可证发放这一关,避免新的多头开户的发生。同时,要协调监督各家金融机构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等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将清理多头开户制度化,并利用信贷查询系统,定期组织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多头开户现象进行清查。对未落实金融债权而擅自到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结算和贷款的企业,要责成企业和相关银行立即撤销结算账户,停止办理对外支付和其它金融服务,并且将无发展前途和信用等级低的客户也列为清户对象,最终解除信贷关系,以彻底遏制企业利用多头开户等方式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势头。

  (五)建立信贷查询系统管理责任制

  各级银行要实行主管行长负责制下的信贷查询系统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并把此项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分支行主管行长政绩的重要内容。上级行要逐级负责对下级行实施监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得力、采集传输虚假企业经济信息或报告不及时,造成贷款大量悬空或损失的,以及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人,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