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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入世的机遇效应”分析

2006-09-06 14:39 来源:孙祁祥

  “入世”无疑对中国保险业意味着机遇。例如中资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外国企业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等来提升自己的水平。但最大的机遇在于通过竞争主体的增加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被引入,使得参与“游戏”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都要按照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来行事,由此为建立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垄断、保护、不公平因素,增强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提高市场效率提供了前提条件。

  像任何一个保险市场一样,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存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之间、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代理人)之间、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关系。不同于发达国家市场的情况在于,由于我国处于体制的转轨时期、保险业恢复发展历史短、长期实施“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等原因,上述主体之间的摩擦在我国相对很严重。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保险公司认为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透明度低,管了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情没有管好;监管部门认为保险公司自律性差,无序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外资公司认为中资公司享有地域、险种上的优惠,而中资公司则认为外资公司享有投资、税收方面的优惠(有些实际上已经逐渐取消了)。股份制公司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受政府保护多,可以依靠行政手段开展业务;而国有独资公司则认为股份制公司在险种审批、审计等方面占有事实上的优势。从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来看,保险公司认为中介机构(包括各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经纪公司)对业务不熟,而手续费要价又高;中介机构(特别是个人营销代理人)则认为保险公司将代理人视同“二等公民”,管理规定不公平。从再保险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再保险公司认为直接保险公司基础数据不全,管理水平低;而直接保险公司认为再保险公司产品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差,但因为“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并且它们享有法定分保的权力,因此能够依靠政府的保护生存。造成上述种种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竞争主体少,竞争不充分,竞争规则欠公正,缺乏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随着保险市场对外立体开放。将有更多的中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而根据要求,保监会必须积极清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政府承诺不符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中国“入世”以后最根本的变化将是建立“竞争主体参与,竞争规则公正、竞争过程透明、竞争结果有效”这样一个更加有效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论是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还是“透明度”原则,不论是取消地域、险种限制,还是取消法定分保,都是在试图消除各种不公平竞争的因素。这些无疑都将缓解上述主体之间的矛盾,使保险公司有相对稳定的市场预期和合理的市场行为,由此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最大机遇。

  上述机遇无异是中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或者说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但机遇并不等于所有的、现实的发展条件。能否取得“入世的机遇效应”,取决于以下问题能否很好地得到解决。

  (一)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否尽快形成

  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市场首先需要其市场主体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但从我国来看,现有的内资保险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就国有独资企业来说,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形成机制使得企业在面临近期和长远的目标冲突时,必然选择近期目标;在面临数量和效益的矛盾时,必然选择数量。因为在被上级任命的企业领导人那里,短期内数量的增长是在他们任期内“可视”的业绩,而效益在相对长的时期内才能显示出结果,而届时被上级任命的企业领导可能早已不在其位了。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结构建立的,其组织架构也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所组成,但企业经营的决策机制和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与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还有很大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行为方式也与国有独资企业相似。

  (二)企业的经营方式能否顺利转变

  与体制缺陷以及基础薄弱的历史背景相对应,受国际国内特殊环境的影响,过去20年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种“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重规模,轻效益;重展业、轻管理;重短期扩张,轻长远发展,伴随着保费的高速增长不仅产生了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如人均生产力水平低,经营成本高;企业风险增大,偿付推力不足;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足;保险专业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不足;消费者对保险产生许多不应有的误解,行业形象和信誉受损,而且“训练”出了一批习惯于争速度、抢市场份额,注重保费规模,而不擅长拼质量、争创新、注重利润增长的保险从业人员。一种思维方式和经营方式一旦形成,就容易形成一种惰性,相对难以改变。而“入世”以后,外资恰恰就是要用业务的质量而不仅仅是数量、生产经营的不断创新而不仅仅是模仿,利润的增长而不仅仅是保费的增长来与中资企业竞争,也就说,外资与我们竞争的强项恰好是我们的弱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由实施“数量扩张型发展战略”所形成的体制惰性和思维惰性成为“入世”对中资企业最实质的挑战,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上述种种问题被高速增长的光环所笼罩,使得人们并没有很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这也正是“入世挑战”之所以现实与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国内保险需求能否吸纳保险供给

  尽管从我国高经济增长率和高储蓄率来看,保险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但从实践的角度看还需进一步考察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有效需求。从收入分配的结构来看,近年来各地区、各群体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平衡性,需求结构也相应地呈现多元化,相对于相当一部分处于平均收入水平及该水平以下的消费者来说,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与对其他实质性商品的需求相比,仍位于较后的位置。入世之后,我国对保险业的各项限制会有较大程度的放开,保险供给因而会有较大、较快程度的提高。但若不注重与实际需求相对应,则很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产业供需失衡,在市场化程度逐步加深的情况下,这种失衡可能进而导致价格的大幅下滑,以至对保险行业产生总体上的打击。

  (四)市场的合理竞争局面能否顺利形成

  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不断的发展和积累之后,他们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先进的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相对中国年轻的保险业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势。日趋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中资保险企业的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一种局面是:为争取市场份额,有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手段,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大打价格战,由此造成市场混乱。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并持续下去,不仅不利于保险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企业的偿付能力,还有可能导致一些企业的破产,造成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最终影响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

  (五)资金与人才外流情况能否避免

  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业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虽然带来了资金,但也可以在我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如果我国在监管政策和能力上无法控制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宏观经济中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运用,进而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此外,我国现有保险企业以往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不够,并且缺乏有效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的手段,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薪酬制、培训制等为员工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发展机会,容易吸引国内的保险人才外流。频繁、不稳定的人员外流,将使内资保险企业丧失本土优势,从而不利于企业长期的生存与发展。

  (六)保险监管能否取得实质性的改善

  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来看,保险监管机构一般都相对独立,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监管仍带有一些计划经济的痕迹,如重视机构设置、条款规章的审批,而缺乏对资本条件、信息披露、偿付能力、资金营动等实质经营状况的有效监管。入世之后,保险监管能否取得实质性的改善,由此为保险业提供宽松而积极的政策环境亦是我国保险业成长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