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6 15:01 来源:刘茁卉 崔砺金 黄庭满
保险市场暗流汹涌
保险业的公众信誉不够优良;公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条款存在“陷阱”;支付潜藏风险;等等,这些保险市场上为人所诟病的现象,至今未见根本改观。“花样翻新”的暗流,依然使保险市场难以达到“澄清”的境界。
高额回扣
“回扣”已成为保险业攀上行政权力部门的核心武器,有的“回扣”高得离谱。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楼作相说,机动车险在整个财产险中所占的比例,全省要达到六成以上,而很多汽车经销商就自然成为各大保险公司争抢的“香饽饽”,回扣比例已达30%以上。如果一家经销商卖掉1000辆车,每辆车收取5000元保费,经销商一共可以拿到150万元的回扣。如此高额的回扣,难怪经销商在售车的同时,要购车者“必须”办妥一切手续。
按照财政部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手续费一般为5%,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8%.然而,当几家保险公司同时盯上一块“肥膘”时,就竞相向投保人尤其是集体投保人支付高额手续费,且一家比一家高。在浙江,这一比例最高达到80%.
80%的回扣从何处走账?杭州一位保险公司老总透露,靠财务“变通”处理。他说,负责经办本单位参保的大致可划分为三类人:一是对保险费率的高低不在乎,多给回扣就行。有的甚至要求:“费率多加一个百分点,把这多增加的一个百分点完全给我。”有的还要求用现金支付,不入账,回扣直接变成单位小团体的“小金库”或者进入个人腰包。二是保费价格一定要降低,但是降低价格后仍然要给手续费。去年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抽查人保杭州分公司记账凭证发现,后者违规向投保单位支付13笔手续费,金额达到了10万多元。三是不要回扣,保费价格降低一点,降低到合适就行,这类人多是私企老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掩人耳目,保险公司还在发票上做手脚,像单张发票按国家标准开具,而暗中则另开发票或者开具多张发票;还有的干脆巧立名目,打着“赞助费”、“会务费”等幌子。
据嘉兴市工商局有关人士透露,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嘉兴分公司在委托嘉兴市建管处安监站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超过法定标准支付手续费。该分公司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以代理费8%、生产安全奖励费15%、年终评比奖5%、安全监督奖8%、日常办公费用4%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64.75万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给安监站各种好处费达101.39万元(不包括8%的代理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嘉兴市秀城区分公司从2000年7月至去年7月一年间,在委托嘉兴市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代办建筑人身意外险时,先后以代理费5%、奖励费15%,生产安全奖20%等多种名义进行支付,共收入保费33.7万余元,从中巧立名目支付该区建设与交通局各种好处费5.3万余元(不包括5%的代理费)。目前这两起案件正由嘉兴市工商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保监办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张忠继给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去年浙江省财产险的综合赔付率是44.46%,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每收100元保险费,就要赔付44.46元。而这些钱是否全部赔付给被保险人了呢?肯定没有!中间有被某些行业和部门“吞吃”的部分。据知情者透露,依靠收取保险代理费,仅浙江省某职能部门一年就有上百万元的收入,而这些灰色收入在保险公司做账的时候,假借的是“赔付款”等名义。
地下保险
近年来,香港和澳门等地一些境外保险公司未经批准违规进入福建的晋江、石狮和广东的汕头、中山、深圳等多个城市,争抢当地人寿保险业务,致使非法拉保现象活跃,而且成绩“骄人”,非法抢单数额巨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同内地合法的保险公司相比,港澳保险机构在内地抢单,选择的客户群主要集中于沿海高收入的私人业主等富裕人群。广东汕头市一位姓吴的企业老板2000年经人介绍,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年交保费28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妻又专程到香港,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交保费16万元人民币的保单。石狮市鸳鸯池布料市场是私营企业主云集的地方,聚集着550多家布匹经销商,2001年香港盈科保险的业务员请市场管理处帮助,挨家挨户地签单,私营企业主基本都参加投保,据估计,保费可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市支公司副经理邱尚辉估计,晋江、石狮两地每年至少有上亿元人民币的保费“流”到境外保险公司。
记者了解到,积极为境外保险公司从事拉保业务的业务员,大多是晋江、石狮籍的香港、澳门等地移民,他们在香港保险机构任业务员,回境内游说亲戚朋友投保,亲友再套亲友的亲友,一个个套下去,一单单地扩散,类似传销。石狮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蔡先生介绍说,公司一名员工的亲戚是香港盈科保险业务员,“因为是同事的亲戚介绍的,投保也没有考虑风险。保期为10年,一年交4万港币的保费。公司里还有其他人也投保了。”
在广东中山、汕头、珠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除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偷偷推销其人寿保险外,前些年还出现一些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机构以各种隐蔽手段,乘国内保险市场监管力量薄弱之机,潜入这些地方非法开展保险中介活动,在当地招募业务员展业。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底,一家澳门的保险公司违规在中山市设立网点,招聘40多名营销员经营寿险业务,后被查处。
强制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抢人”、“抢险”,一些保险公司倚仗行政部门的“权柄”,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形式,为强制保险大开方便之门。
湖州市长超镇农民沈明强,为生育第二胎,交给镇计划生育站1000元保证金,后来他不想再生,但保证金却变为一张10年期的保险单。记者了解到,湖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人寿保险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业务,自1998年起两家便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计生系统每年必须完成保险任务300万元。
学生险中强制的痕迹尤为明显。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先“买通”教委,由学校在学生学杂费中直接收取保险费。诸暨市一家保险公司一年仅在学生中收取的强制保险费就达700余万元。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寿险分公司总经理谢永林说:“我们在杭州营业已7年,至今也无法打入学校这个市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都被个别公司占据。只是在教委管不了或者难管的极少数大专院校和民办学校,我们才能讨一口饭吃。”
其他行业也未能“免俗”。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李唯磊科长告诉记者,根据他们查获的案件分析,嵊州市某保险公司全年1170万元的保费收入中,约有2/3来自于依靠车管所、卫生局等行政部门实施的强制保险;宁波市某保险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保险每年保费达上千万元。
而且,一些行业凭借格式合同使强制推销保险合法化。台州市客运中心从前年底开始,与人寿保险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签约,通过售票窗口,在销售车票的同时强制搭售给旅客保险,同时出具这家保险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并将保险费与车票费一起强制收取。据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朱小都介绍,去年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时,这处客运中心已经收取保费12万余元。朱小都说,利用格式合同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的强制保险还包括:旅游风景区售票点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门票;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车、船票等。
捆绑推销
一些占据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与保险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捆绑”推销保险。
据李唯磊介绍,从去年开始,浙江工商管理部门对垄断行业重点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已查获各类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22起,还有不少案件尚未结案。例如,某保险公司与铁路运输企业“携手”,由后者指定货主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电信部门,在向长途电话用户收取电话费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嵊州市建设银行在为贷款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强行规定贷款户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否则不予贷款,等等。
风险保单
在广州做生意的黄老板说,1999年他经好友介绍在澳门友邦保险公司投保,年缴保费6万多元人民币。前年因出险想获得理赔,被告知因签署地在广州,保单无效。黄老板所请的法律顾问也明确告诉他,此保单确属无效。黄老板因此损失了10多万元人民币。广州的张女士1998年在香港投保国卫保险,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媒体得知香港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在内地展业属非法行为。为证实自己的保单是否有效,张女士1999年3月赴香港向保险公司求证,其保单被确认有效,但香港法律授助处有关人员告诉她:一旦发生索赔,内地的有关证明不一定被香港有关方面认可,如果不被认可,投保户需自费聘请香港的律师重新确认。
即使是有效保单,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道德风险也使投保人理赔困难。原福建省晋江市恒达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女士,1999年6月28日向美国友邦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了长期性人寿保险,当年8月20日陈女士因意外坠楼死亡。受益人申请索偿,但友邦公司以“陈女士于申请投保时,并没有申请她当时任职之公司已出现严重之债务问题及并非处于正常生产运作中”为由,认为陈女士投保时隐瞒了有关重要资料,此保单无效,不能对索赔申请作出赔偿。陈女士的亲属说,当初陈女士投保时,友邦业务员只是历数其保险如何比内地的保险划算,而没有要求陈女士提供在职公司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友邦公司在核保时也没有要求投保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而且,一些境外保险公司善于“包装”,保单设计“巧妙”,把保障实际利益“虚化”,把保险责任“模糊化”。记者查看陈女士的保单时看到,保单资料页“利益及保费表”显示,陈女士的保费为5274美元,“金额或利益”为20万美元。但“金额或利益”条目旁加注了一个不很引人注目的“*”。该页的最下方对“*”解释为:“*表示此利益的最高限额,而实际赔偿额将根据有关保险计划条款厘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支公司副经理邱尚辉说,这说明陈女士实际很难获得20万美元的利益,而业务员在寻保时很少向投保人解释有关保障计划条款的内容及由此带来的利益风险。
由于非法进入内地展业的境外保险机构在内地没有注册登记,没有设立业务基地,这些机构向投保人承诺的种种保单售后服务很可能是空话。有的境外保险机构的业务员甚至在投保人签单交钱后,就改变联系电话,投保人连业务员也联系不到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公司总经理杨大祖认为,内地人投保香港或澳门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内地签单,存在两大恶果:一是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如果签署地写为“内地”,保险单属无效,一旦发生出险理赔纠纷,难以寻求法律解决。二是如果签署地写为“香港”或“澳门”,不仅此单无效,还将涉嫌骗保,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任何无法出具签单时在港或在澳证件的行为都属诈骗行为。投保人即使是在香港或澳门签单,保单虽然有效,但要依照港、澳方面认可;可一发生法律纠纷,需投保人自费聘请熟悉港、澳法律的当地律师对保单重新确认,投保人或受益人需提供有关支持理赔的证明,是否能如愿获得业务员承诺的高额回报也不得而知。记者手头的一份资料显示,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规定该局“只受理于香港签发、并由香港居民以个人身份作私人用途投保之保单;只受理索偿金额低于60万港元之个案”。这说明内地人投保香港的保险机构,如在内地签单,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
难咽的保险“苦果”
保险业不正当竞争已经酿成苦果。业内人士提出,如果不尽快遏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将产生严重的诚信危机;一旦形成退保风潮,不仅将威胁到行业的生存,还将危及社会稳定。
理赔纠纷将越来越多
由于境外一些保险机构非法展业,所涉及的保险金额又十分巨大,而在出险理赔时,索赔取证难免存在法律障碍,将会引发越来越多的理赔纠纷。
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智勇认为,内地人在港澳地区投保境外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涉外保险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解释中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因此内地人在港澳地区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境外保险公司所在地港澳地区的法律。由于内地和港澳地区法律的差异,也由于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履行期限比较长,长期定居在境内的投保人索赔取证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十分严重。
另一个法律障碍是,内地人投保境外保险机构,需要定期支付大量的外汇或支付人民币给中间人换汇以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因此涉及我国外汇管理的法律问题。境内非法支付外币保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一旦在境外签订人身保险合同,需要定期大量付汇时,就很容易采用违反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方式逃汇或套汇。有些境外保险机构承诺投保人支付人民币投保,实际上是让投保人将人民币统一汇到某一固定账户,实行“变相换汇”。这些做法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冲击。
陈智勇说,由于法律障碍的存在,内地人非法“境外保”很难实现合法保险,这方面的纠纷将越来越多。一旦投保人拿不到钱,将可能引发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商业贿赂和“洗钱”工具
按照财政部《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手续费超过8%即定性为商业贿赂。可记者在浙江采访发现,几乎没有一家保险公司遵守这一比例。
例如,浙江绍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新婚户领取准生证时,强制推销母子平安保险,据初步调查,1999年以来已经收取保险费高达103万元,得到县人寿保险公司返还的手续费9.7万元,费率近30%.县计生委因所收的手续费进入单位小金库,现已被县纪委查处。
杭州一家保险公司的老总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手续费8%,市场谁认你8%?只要市场价格我能够承受,你保监会管这个干吗?”据他透露,学生险一般手续费在30%左右。
保险公司搞贿赂也有苦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副总经理潘某透露,一些单位采用各种手段相要挟,比如他参保了,就要求你“报销这报销那”,甚至还指定你必须去某家大酒店请吃饭,不愿意,他就退保撤单。杭州一家保险公司老总说,现在是“胆大的吃胆小的;跟政府关系好的吃跟政府关系不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吃市场化程度高的。”
比商业贿赂更为严重的是,保险业甚至沦为少数人的“洗钱”工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工资总额的4%可以作为职工的养老金,可以在税前列支,免税。一些单位就动起了这方面的歪脑筋。比如,商业补充保险,企业掏一部分,个人掏一部分,存入的时候以单位的名义;取钱的时候,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将保费以少数人的名义开具,这样不仅可以避税,而且“长险短做”,迅速装进私人腰包里去。“长险短做,实际上就是洗钱”。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张忠继告诉记者,去年他们检查发现,太平洋保险公司温州支公司团险业务中,有20笔保单均为当天投保次日退保,保费共计1880万元。“这样做,企业和保险公司、个人均欢喜,吃亏的是国家!”
逐步放大的诚信危机
由于保险业在高速发展中缺乏制约和规范,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离奇古怪,客户和公司之间的纠纷呈现上升势头,保险市场早已存在的公众信任危机有放大趋势。
有关人士介绍说,部分保险公司为争揽业务,盲目竞争,违规退费、降费甚至弄虚作假,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比较淡漠,管理水平不高。另外,由于保险营销人员快速增长,相当多的人素质不高,为了公司甚至个人利益,诋毁同业,误导宣传,损害投保人利益。这势必损害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削弱保险业的发展后劲。
不正当竞争使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感到心寒,个别地方同业诋毁甚至达到离奇的程度。据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寿险分公司总经理谢永林介绍,他们某个保险品种出了问题,有的同行就会印刷上万份材料广为散发,幸灾乐祸。
社会上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感也在逐渐加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最近一次调查表明,39.2%的投保者表示在购买保险时遇到过损害权益的行为,其中强调高回报率、误导消费者大额投保占19.4%,列第一位。理赔不及时、收款手续不全等,也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激浊扬清之策
治标治本的切入点
由于中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培育初期,成熟度不高,加上一些地方的权力部门不恰当的介入,不仅使这一市场的竞争白热化,而且充斥着很多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要“澄清”保险市场,首要的是消除和防范不正当竞争。而保险公司的正当竞争,靠的应该是其本身的实力、营销网络及优质服务。
中资保险公司应加快开发适销对路的新型服务工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徐子福认为,过去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有官商作风,依靠行政力量干预和靠红头文件开展业务,保险品种少,服务工具旧,技术创新慢。加入世贸组织后,如果产品、技术、服务不更新,一些多年经营不善或亏损严重的保险公司可能会破产或解散。
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是保险业摆脱浅层次竞争的良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楼作相说,香港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基本上搞管理,而业务则主要靠保险中介去做。内地保险业靠机构延伸,通过营业服务部——支公司——分公司,层层抓保单;扩充网点,拼命将网点做大,低层次竞争。
应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楼作相认为,过细的规定实无必要,这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应该进行市场化操作。他说,现在两种体制在同时发挥作用,一方面工商局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查不正当竞争,如果不查,市场秩序就更乱;另一方面市场又不认这个8%的费率,各种手段都在市场上大显身手。
堵塞监管盲区
据了解,为维护境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1999年曾发出公告,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此公告规定,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在中国境内招聘业务人员或委托代理人、经纪人经营保险或直接承保业务;境外保险公司在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业务范围不符的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永远取消其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资格。
但记者采访发现,近年采境外保险机构非法进入沿海地区吸保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有关资料显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于自然人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没有明确规定,加上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香港的许多寿险公司采取变通和半地下的方式争取内地投保人。在向前去香港或澳门旅游的内地游客公开招揽业务的同时,通过地下渠道为内地居民办理进入深圳沙头角的通行证,凭该通行证的副本以及在保险单中注明沙头角中英街香港一侧出单的形式逃避法律监管,使内地投保人毋须亲往香港或沙头角就可以购买香港寿险公司的保险单。
接受采访的多家国内保险公司负责人均称,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非法吸保,对境内保险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冲击,但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保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对地下保险市场的监管尚处于“真空”状态。这些境外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设置机构,业务员通过亲朋好友或熟人介绍签订“地下保单”,行为极隐蔽,而且投保人属自愿投保,给查处带来困难。
而目前保险监管滞后,保险业主管机关的管理现状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如福建保险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已形成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等多家保险公司并存格局,一些外资公司也已进入福州开始筹建保险机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仅有20多人,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还兼具“工、青、团、妇”职能。因而,保监机构基本处于“小马拖大车”的状态。保监会杭州特派员办事处主任张忠继说,他们办事处16个人,要管23家省级保险分公司、80多家市级保险分公司、300多家保险子公司,怎么忙得过来?
国内保险业亟待实现国际化
中国保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有关人员在与记者座谈时谈到,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规模较小。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保险公司只有苦练内功,在规模经营、产品创新和改善服务方面向国际标准看齐,才有出路。
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窄,主要限于储蓄和购买国库券等,加上银行利率的不稳定,导致保险公司规模实力较小,偿付能力差,保险能力差。境外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对保险资金实施多元化经营,形成较强的偿付能力。在放松投资管制方面,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更强调安全性,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同时在尽快修订《保险法》的同时,及时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定》,以保证保险投资规定的有效实施。
制定贴近市场的条款,主要是指赔付和免赔条款。境外保险机构在免赔条款方面,只规定少数几种情况属免赔,而国内保险公司设立了多种条款,就像在找理由不想赔;另外,内地寿险产品的平均预定利率比较低,且比境外寿险产品要低得多。投保预期收益低,对投保人吸引力小。
大力推进寿险产品创新,改变保险供给滞后局面。国内寿险产品老,种类少,不适合市场需求。在险种开发上,既要借鉴境外保险机构的经验,也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开发一些与国际接轨、又适于普通老百姓的多样化的险种。可以尝试针对不同收入人群,开发一些其乐于投保的新险种,如针对富裕人群的险种、适应农村保险市场的险种等。
大力引进和培训保险专业人才。缺乏人才是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同时,随着外资保险业进入中国,其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办公条件、教育培训机会和先进灵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国内保险业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和营销体系发生局部动荡,而外资保险业着眼于大力吸纳中国本土业内人才甚至锁定大学在读生,令竞争更趋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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