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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应该做什么

2002-01-11 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张少春

  目前,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着眼点过分集中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成果,没有着力于转换投融资体制,结果只能是相对粗放型地发展了一小部分企业和项目,而并没有调动民间投资,效果是有限的。

  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迫在眉睫

  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和政策环境、资金供给能力、股权市场、投资项目市场等多个方面,政府的介入是必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包办一切,特别要抛弃那种政府鼓励某种产业就必须投资介入其中的想法。

  风险投资主体主要有两类: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其中,直接投资型机构即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能力受资本金限制,其发展能力是有限的。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估计有150家,发展速度虽然很快,但是这些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在8亿元人民币以下,大部分不足1亿元,其资金供给能力相对于众多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而言,可谓杯水车薪。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发展基金型的风险投资主体,即风险投资基金。由于基金型风险投资机构调动资本的能力更强,运作效率、专业化程度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更高,更符合风险投资特点,因此,应该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主体今后的发展方向。

  但是,要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使其真正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纽带,并对我国宏观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就必须合理定位政府在风险投资基金中的角色。这一必要性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黯然退出市场的历史背景下,更显得迫切。

  目前,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着眼点过分集中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成果,没有着力于转换投融资体制,结果只能是相对粗放型地发展了一小部分企业和项目,而并没有调动民间投资,效果是有限的。我们承认,在风险投资领域,政府的作用可以通过筹建风险投资公司体现,也可以是重大项目的出资方。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对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言,制度创新是更为根本的要素。政府最重要的角色仍然是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看护者。

  体制创新带动基金产业

  借鉴我国政府在“中创”事件上的教训,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经验,笔者认为,在风险投资基金的立和运作过程中,政府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确定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基本模式。以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应该发展企业法人和私人投资者共同参与、国家扶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主要原因在于:从资金供给能力上看,当前,政府财政资金紧张;银行业存在分业经营的限制,不能涉足产业投资;而私人储蓄增长势头良好,储蓄集中度日趋提高;企业法人的资金量也是相对宽松的,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企业法人和私人投资者的力量。从管理能力上看,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法人持股型的企业往往具有相对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相对严格。综合这两方面因素我们可以认为:企业法人和私人投资者有能力成为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运作主体。

  二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如:出台《产业投资管理办法》、制订《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使得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引导其投资行为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符;制订中外合作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办法,鼓励境外资金参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各个发展阶段;修改《保险法》,使现有的保险公司可以便利地开展风险投资保险与技术转让等保险业务;放宽保险资金使用限制,使其可以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制订《高科技企业界定细则》,准确衡量高科技企业的“含金量”,防止风险投资企业过分包装;制订税收减免等优惠税收政策,采用间接调控手段推动风险投资基金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政府还应该运用法律工具推动社会信用意识培养进程,减少风险投资中的欺诈行为。

  三是改善风险投资基金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风险投资主体行为。由于风险投资基金涉及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被投资企业等多方参与主体,存在着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被投资企业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无论是在何种企业代理理论模型中,投资者和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都是关键因素。所以必须吸取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经验教训,对风险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进行设计,在董事会组成和决策程序、管理者权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问题上作出严格规定,一方面使得基金的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地监控和参与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风险投资基金在设立初期就得到规范有序的发展,维护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四是发展完善的、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我国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已将设立二板市场提上议事日程。但是,这只是第一步。由于风险投资企业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应着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除了设立创业板市场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其他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风险投资企业的资金和股权交易需求,保证退出渠道的多样性。同时,我们要清晰界定每个市场之间的“接口”条件,形成与风险投资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阶梯”型市场体系。另外,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政府部门如果过多的运用行政性手段介入股票市场,必然会形成股票市场的扭曲,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所以,必须强调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建立市场框架,制订运作标准。最后,要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放在一般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中加以分析,改革现行投融资体制,规范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

  五是规范中介企业的经营行为。市场质量的提升离不开中介机构素质的提高。目前,在我国的风险投资领域,中介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亟待改善。从数量上看,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认证机构,以及其他一些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机构还不是很多。从质量上看,这些中介机构的发起人资格限定、行为准则、中介机构的治理结构、中介市场的准入条件等问题都缺乏详细规定。因此政府必须从这两个方面着手,建设良好的中介市场。从历史经验和实际效果来看,在这一领域,不宜建立国有独资或控股式的的中介机构,也不能挂靠任何行政部门,否则只会重复过去曾反复出现的中介市场无效率垄断问题,甚至出现违规、反程序操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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