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0-10 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10月9日在中国工业高科技论坛分论坛“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论坛”上演讲时说,我国风险创业投资的发展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势在必行,不宜再拖。
首先是投资主体方面。如现行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数千万的注册资本在机构设立时需要一步到位等等。
其次是风险创业资金的退出存在法律障碍。根据现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不能自由转让,若转让需经过全体股东半数同意,并且要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等。
再次是风险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担保法,养老基金都被禁止用于创业投资。
王连洲说,风险创业投资属于非公开资本市场或者说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它与一般公开的资本市场相比较,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缺乏流动性。因此,为了降低风险创业资本市场的风险,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推动中国风险创业投资业的健康发展,重视并加速包括对创业投资主体的确认、投资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创业资本二级市场的组织与监管,企业产权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创业投资企业的会计审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势在必行,不宜再拖。
王连洲透露,拟订中的投资基金法,将为风险创业资本的发展提供一个重要的法律支撑。其中设置“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一章,主要就是为了发展风险创业投资而提供的法律支持。基金法草案稿主要规定,特定基金要由具有资格认证的机构发起设立;设立特定基金要具备规定的条件;投资者有承担风险的能力,等等。总之,通过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立法,进一步规范风险创业资本市场各个参与者的准入资格、行为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引导和激励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将风险创业投资的主角逐渐转向拥有资金、管理和体制优势的民间投资者。要鼓励少数比较富有且具有创业精神的个人和家庭直接进行风险创业投资;鼓励和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鼓励有一定资本实力和实业投资经验的大型工商企业设立附属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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