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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弱的独立董事

来源: 商界·施荔然 编辑: 2004/08/06 00:00:00  字体:

  [内容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学术界和商界对该制度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平息过。2004年以来,现实情况也频繁证实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道路是异常艰难的。曾在西方国家成功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却失效了?本文主要通过对独立董事弱势地位的分析,找出独立董事失效的原因,并对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从2001年8月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实施至今,各方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平息过。进入2004年以来,现实情况也频繁证实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道路是异常艰难的。

  乐山电力,独立董事在置疑公司频繁的担保行为与巨大的担保金额的情况下,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受阻;新疆屯河,2名独立董事在对公司关联交易提出反对意见后辞职;伊利股份,出现了独立董事被公司管理层罢免的事件。一系列事件的发生,表明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治理职责上的弱势地位。

  2004年5月27日,《上海证券报》在发布的"中国独董生存现状抽样调查"中,有数据表明在被调查的独立董事中,33.3%的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有分歧的独立意见;15%的独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立董事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制衡控股股东和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然而实施了近3年来,这一外来制度在我国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许多独立董事要不就装聋作哑,难得几个独立董事发了言,其代价却是被迫离职或被罢免。

  为什么在英美曾经运行良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却失效了呢?为什么独立董事会沦为弱势群体?近2年来,无论是学术界或是商界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置疑之声不绝于耳。有人甚至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不适应中国国情,独立董事在中国是没有市场的。难道独立董事在我国真的没有生存空间吗?本人认为,这一说法未免过于偏激,在对独立董事制度下结论之前,应该先分析导致独立董事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制度无法可依:我国建立的独立董事制度只是以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1/3以上。此外,中国证监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不存在必须执行的问题。既然,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执行都存在问题,那更不用谈及保障独立董事的行权问题了。

  2、股权高度集中依然是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的根源。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的是“一股一权”制,股份的多少决定权利的大小。虽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允许独立董事向社会公众股东征集投票代理权,但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占有股权优势和人数优势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很难完成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使命。既使有少数独立董事冒大股东之不韪,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其代价也是非常惨重的。

  3、独立董事大多是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并非投资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他们虽然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但却缺乏实际的管理经验。此外,我国的独立董事大多是兼职人员,投入上市公司的时间和精力都十分有限。种种原因,导致独立董事们难以与那些经验老道、对公司事务了如指掌的执行董事、经理们相对抗。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对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要求较高的制度安排,导致独立董事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支持、市场化程度低及制度本身设计不合理。虽然,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并不理想,但这也不能推断出独立董事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事实上,导致独立董事失效的相当部分因素是可以通过对其它体制的改进而消除的。

  从我国市场化道路经济发展方向来看,市场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法律体系也将日趋合理化,独立董事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宽阔。从长远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是公司治理问题上的必然选择,它将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环境下,我们不应该一味数落独立董事的种种不是,而应该将精力投入到改变独立董事的弱势地位和激发独立董事积极性的问题上来。本人认为,这2个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做好以下2方面的工作:

  1、为独立董事的行权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独立董事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权得不到保证造成的,因此要改变独立董事的现状就必须加强行权能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为独立董事提供一个强而有力的法律支持。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只是属于法律的调节范围,执行力度必然是大打折扣的。

  (2)从制度设计上改变独立董事的弱势地位:首先,应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在数量上改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弱势地位。例如:规定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总人数的1/2以上。其次,调整独立董事的人员结构,适当选择一些有企业管理经验、有投资决策专长和有把握市场能力的专业人士。

  (3)建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薪酬标准;独立董事的人选由行业协会推荐,使独董选聘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控制;另一方面,当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难时,可由协会代表独立董事,依法维护独董的合法权益,降低独立董事的任职风险。

  2、提高独立董事积极性方面

  (1)薪酬机制与声誉机制并重的激励机制。由于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其积极性正相关,但与独立性呈负相关,因此,我们不可能无约束地利用增加独立董事的薪酬来的达到激励的目的。声誉机制恰好可以弥补薪酬机制的这一缺陷。由于声誉机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独立董事市场的竞争来实现的,因此,加快建立独立董事市場十分必要的。

  (2)建立独立董事风险规避机制。在我国,由于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加之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突出。这种情况必然增加独立董事的任职风险,最终导致独立董事任职积极性下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董事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机制来分散独立董事可能面临的风险,保障独立董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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