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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简而言之即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主要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上的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本来是公司自治的内容,是公司内部的一种制衡关系,旨在保护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内容一般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法律法规一般不加以强制。但是,公众公司出现之后,由于公司治理的好坏关系到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政府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开始制定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刚开始大都是非强制性的,没有法律强制力。
美国安然事件等公司财务丑闻的出现及随后通过的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改变了这一倾向。索克斯法案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出了很多强制性要求,如聘请独立董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CEO和CFO要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公司要健全内控机制并要求审计师进行审计等。索克斯法案之后,欧盟、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修改各自的公司法律制度,增加了很多公司治理的法定要求。这些新的法定的要求,对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恢复投资者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也引入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概念,初步确立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公司架构。但是,1993年公司法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需求,在立法理念上倾向于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很多方面都有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痕迹,不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先行者,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许多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的问题,如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董事会不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意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上市公司不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等,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和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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