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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差距何在

来源: 外经贸部人事司·王伶俐 编辑: 2006/07/26 15:36:42  字体:

  一、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广泛推广主要是在20世纪下半叶,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其推广主要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虽然各国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制度基本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学者们的研究结果却有较大分歧。

  总起来说,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为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责,部分研究集中考察了在公司业绩表现较差后董事会在替换CEOs中所起的作用。Weisbach(1988)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占据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倾向于也更能够替换掉原CEO.Borokhovich等人(1996)以及Huson等人(2000)发现,当公司业绩严重恶化时,独立董事占据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倾向于从公司外部聘请新的CE0,而不是从公司内部提拔。

  2.Byrd等人(1992)的研究表明,当公司董事会由外部董事控制时,公司做出的收购决策一般会更为明智。独立董事对收购提议的仔细审查使得股权投资者对实际收购竞价更为看好。

  3.Cotter等人(1997)的研究表明,当公司成为接管竞价目标时,由外部董事控制的公司董事会讨价还价会更努力,从而为目标公司股东带来更大的股价上涨。

  4.Deli和Gillan(2000)研究了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作用,其结论是,审计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需求与会计证明的需求相一致。独立的、积极的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发展机会和管理层持股负相关,与企业规模和市场融资规模正相关。Chen和Jaggi(2000)对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全面。他们的研究还表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与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正相关。

  当然,并非所有学者都如此乐观。他们在肯定了独立董事上述作用的同时,却发现公司的业绩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可能并没有什么关系。

  Baysinger和Butler (1985)对美国《福布斯》中266家主要的美国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运作进行了研究,运用监督性董事的比例为自变量,以相对财务绩效(即公司ROE/产业ROE)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他的结论是努力提高独立性的公司并没有改善公司运作,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也即监督性董事高的公司,其绩效不一定好。考克斯分析了对独立董事影响所作的调查,然后总结没有证据显示董事会的独立会影响公司的表现。独立董事自己也不相信作了什么贡献。

  Laura (1996)利用对公开资料进行统计并实证分析了董事会构成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出结论是,独立董事的比例对公司整体表现没有相关关系,因而不能说明独立董事能提升公司业绩,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只是,有些证据支持对某些特定交易,独立董事的比例有些影响。Laura得出的结论与建议是:“很难决定要求所有公司必须有多数独立董事会对公司有利还是有害。鉴于现有的数据是如此不确定,在加强董事会构成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应该多加考虑”。

  Bhagat和Black(1999)的研究分析表明,实际上,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占大多数的公司表现出更佳的公司治理行为。他们发现,那些至少一半的董事为独立董事的公司看起来并不比小于一半的公司表现得更好,实际上,作者发现些迹象表明,那些董事会中只有1-2名内部董事的公司,实际上比其他公司在财务上表现得更差。

  综上所说,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日管理作用不大,董事会构成与公司业绩没有直接关系。当要求董事会就某些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如更换不称职的CE0、收购或被收购等事项,董事会如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作出的决定对股东是有益的。如在公司收购或反收购中,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决议发表独立意见,有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二、中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实践的差距

  1、立法与监管方面的差距

  从国外的经验看,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公司法》或《证券交易法》中明确规定,然后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

  然而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就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而言,它应属于《公司法》调节范围。但中国《公司法》还没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更不涉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的问题。中国《公司法》是按大陆法系的方式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因此,如果在中国的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必然会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与监事会的角色和职能发生重叠或冲突。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的关系如何协调,需要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会在实践中引起一定的混乱。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权利以及行权方式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责任、义务不对称,使独立董事难以发挥预期作用。管理层对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独立董事权利与责任能力不能对等,管理层难以敦促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

  由此可见,缺乏相关的法律环境,配套法规滞后,监管不力,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首先面临的一大难题。

  2.独立董事产生与提名程序上的差距

  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的关键性环节。目前的独立董事产生多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亦由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一股独大”操纵下的股东会投票表决接纳。

  由于这种方式下产生的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职能时,难免不代表大股东的意志,从而丧失行权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一种外部装饰。

  另外,目前尚缺乏独立董事选择的标准和规范,操作难度较大,按什么样的标准选择独立董事,是目前上市公司的一个难题。

  3.独立董事自身专业素质上的差距

  国外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多为财务专家或者管理咨询专家,因为很难想象一位没有公司财务管理或管理咨询经验的人能够洞察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陷阱以及对公司的发展提出中肯的意见。

  而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多是找名人,而不计较其自身财务知识或企业管理水准。施星辉(2001)对52家中国上市公司的104位独立董事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从专业背景看,技术专家累计占42.6%,经济类人士占22.8%;从职业背景看,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占47.6%,企业界人士占22.3%,政府官员等占15.5%.

  4.独立董事薪酬上的差距

  薪酬制度既要起到激励作用,又不要使独立董事对公司产生依附感,同时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合理化。从国际经验看,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除了以年薪和会议费的形式获得常规董事会工作的现金报酬以外,独立董事如果在专业委员会任职,还可以获得委员会的成员费和会议费。有些公司除了津贴以外,还给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独立董事的报酬水平与公司业绩无关。

  在中国,公司给独立董事支付的报酬以车马费为主。施星辉的上述调查,发现被调查的6家公司中,3家“仅提供车马费”,另3家提供“津贴加车马费”。其报酬水平在公司之间差异较大,低者每年1000– 3000元,高者在50000元以上。

  5.独立董事工作方式与时间上的差距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应少于15个工作日。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多为社会名流,到处挂名,有些甚至同时兼任好几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样如何能保证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又如何能使其做出科学的决策呢?

  6.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不明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实质上功能重叠。如果二者并存,同时拥有监督职能,那么,由于种种原因,二者之间的推诿、扯皮必将增加成本,降低效率。万翠英(2002)甚至认为,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具有同质性,独立董事的作用基本上可以通过监事会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后者的监督力度更大,因此,没必要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需要声明的是,在上述前5个问题上,西方国家自身也并非十分完美,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同的是我们的问题的确比他们的严重得多。

  三、结论

  西方的研究与实践表明,指望独立董事的引入会提升公司运营的业绩是不现实的,但是独立董事的确能够在某些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比如更换不称职的CEO、收购或被收购等事项,有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才1年多,在立法与监管、独立董事产生与提名程序、独立董事自身专业素质、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工作方式与时间等重大问题上与西方的实践均有很大差距。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在功能上可以说是相似的,实践证明常设在公司内部的监事会制度已经失败,并且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比监事会制度更加有效,而且二者的重叠还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因此,就目前而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过程中作用会十分有限,而指望独立董事的引入会提升公司运营的业绩就更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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