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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一项经常性业务。资产管理公司(AMC)从银行接手金融不良资产并加以处置,接手方式越来越市场化,处置方式越来越多多样化,既有单项零售又有打包批发等,对社会的影响渐广,反过来,社会各界对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和处置也越来越重视和关注。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适时发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是对近年我国处置和评估不良金融资产实践的总结,也是指导注册评估师规范而开创性地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评估的工作指南。
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下价值发现的间接的辅助性手段,是在市场实现交易发现价值之前,通过模拟市场、类比分析、假设判断,事前寻找资产的价值区间,为投资和交易的市场行为提供参考依据。由于资产评估在交易前,实际交易发生在评估后;由于资产评估是总是基于一定的假设前提,而交易时假设已经为了某种现实的具体条件;由于模拟市场是一般的,而现实的交易是个别的;由于评估需要对未来做最好的判断,而未来本质上就充满着不确定性。人们寄希望于资产评估,希望评估师评估出“公道的”的资产价值;但由于存在种种的不确定因素,最好的评估师所能做的,无非就是凭借信息和资料、技术和经验,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对最有可能的情况做出假设,“提炼”出相对确定的评估结果。资产是能带来收益经济资源,能在未来带来多少收益,决定了资产价值的大小。问题在于未来充满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依靠假设、分析、合理推断和预测的价值评估天生就有很大的相对性。评估师力图在专业水准上尽可能处理好未来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市场需要知道资产“真值”的矛盾。可见,资产评估永远在和不确定性打交道。然而,在不良金融资产的评估中,评估师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充满了挑战。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信贷资产按五级分类方法,列为后三级,即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债权)资产。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角度,这三类贷款的回收已成很大问题,风险已经很大。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通过计提准备的方式实际上已经承认其价值所发生的贬值。但计提准备是银行从回收这类资产的统计意义上对可能发生损失的估计。它与将这类资产投入到处置市场加以处置回收多少现金的意义不同。因此投放到市场处置的金融不良处置的评估问题也就产生了。
然而由于如下原因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不确定性特别突出。
首先,资产形态。从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义看,资产形态是很清晰的,但从处置和评估的角度看资产的形态则是多样和复杂的。最基础的形态是债权,是索偿权。信贷资产有的有抵(质)押物、有的有担保、有的(信用贷款)则无任何可优先求偿资产。由于抵(质)押物和担保的存在,对金融不良资产(信贷资产)的评估就可能转化为对抵(质)押物和担保的评估,而抵(质)押物可能是实物(房屋、土地)也可能是实物资产以外的任何资产形态,而担保又涉及对提供担保方相关资产的评估。就其最基础形态——信贷资产的评估,是站在银行角度对回收率的风险估计;在有抵押的贷款上,抵押品的变现价值可能是这笔不良贷款的回收的最大值;对担保贷款,评估的对象就成为担保方用以承担关联责任的任何可能的资产形态,可能是实物资产,也可能是其他非实物类资产,甚至是企业价值。可见,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对象的资产形态有基本形态和一系列的变化形态,评估对象就成为在评估前首先需要考虑和加以确定。由于资产形态的多样和不确定性,对不同的资产形态就可能需要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对债权采用价值分析方法,评估结论也有可能不尽相同。金融不良资产形态的多样性,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时首先要加以判断和明确的。
其次,产权“缺陷”。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时的评估往往转化为抵(质)押的评估,而抵(质)押物的产权往往存在难以确认、不完整和可执行性差等“缺陷”,抵债资产的产权可能更为复杂。如债务人已车辆抵债给债权人,但车辆的权证人可能是第三方,难以确认。如,在以划拨土地上盖的房产作为抵押的,划拨土地办理转让受限制的,既涉及到补交出让金的问题,也存在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可能。虽然根据评估规范,评估师的责任是关注产权,并予以批露,但是当产权“缺陷”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时,评估师不得不追查产权。在其他资产交易中,出让方出具的“产权承诺”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产权缺陷引起的资产价值不确定性的缺陷,而在不良资产的交易中,往往没有人会对此做任何的承诺,从而评估作价增加不确定因素。
第三, 价值类型。一般地,银行和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都是要求在有限的期限内完成,评估的价值类型大都是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即清算价值。但是有序清算还是快速清算两者之间的时间界限则很难确定,是因资产而异、因市场而异、也因处置过程和要求而不同。进一步讲,将市场价值转化为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时的定量化,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最大的难题。市场价值是公开的、可以模拟的、符合统计规律,因而相对是确定的;非市场价值则是很少公开的、较少可比的,因而充满着不确定性。因此,以市场价值类型以外的价值评估为多见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不确定性相对就大。而根据一项研究,评估师对“折扣率”的判断还处于探索阶段,原因主要评估师得不到有关的交易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投资价值,则首先要得到具体的投资计划,有关资本支出的研究报告等。由于债权处置人实际上很少可以拿出可依据的投资方案和计划,未来生产经营的规划等,也给投资价值的评估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
第四,处置方式。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方式是十分多样和十分复杂。不仅有批发和零售之分,批发有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批发,也包括AMC对其他下级资产处置专业机构、投资人打包出售,还可能包括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向SPV的出售。零售处置的方式也很多,包括出售(折扣变现、协议转让、公开拍卖)、转股、重组、诉讼和解等等。因此,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还面临处置方式不确定和多样性。
银行向AMC打包出售不良资产时,主要以资产包内资产的结构、数量和质量为基础。按抽样统计和市场比较的方式来推算整个资产包的变现价值。但是当将资产包打开对包内资产逐一评估作价时,采用的评估方法就是各种单项资产的评估或者是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特别复杂的情况在于对企业的债务重组,其本质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搏弈,结果取决与各方的力量、意愿和讨价还价能力。对这类经济行为下的估价,由于其影响因素更多、更复杂和具体,不确定性也更大。
在显示中处置方式与评估结果是互动的,交易方先要了解资产价值,后根据评估结果寻求合适的交易对象和方式,然后根据交易意向,要求得到该交易方式下的评估结果。在这种情形下,评估必须先假设一种处置方式,得出结果,如果按这一处置方式不能交易,就有可能再换一种处置方式,再形成一个结果的情况。这里就产生了人们一般认识上的评估结果的确定性要求与资产处置业务天然存在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评估的相对性往往容易被误解为“随意性”。
第五,评估程序可执行度。由于如下两个原因,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往往具有难以完成必要的评估程序的特点。一是,由于被处置资产的资产占有方与处置方处于对立的状态中,资产占有方极不情愿配合资产清查和提供资料等;或者所提供的资料可信度很低。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是进不了门、看不到东西,根本无法开展评估工作。二是,债权人与股东身份不同,小股东与大股东不同,求偿的债权人、小股权持有人不可能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像控股股东那样要求资产占有单位配合评估工作。评估多半是“站在外面”的评估,很难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和取得满意结果。在这种情形下,评估师可依据的东西少,主观判断多,难免增加了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
《指导意见》给出了解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特有不确定性的解决方法——价值分析。价值分析方法是在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找到的较好解决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不确定性的有效的替代方法。假设清算是一种模拟的方法,是基于资产负债表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基础上对有效和无效资产及负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出债权资产的价值。现金流偿债法是将收益法的原理用于不良债权的评估。交易案例比较是对传统市场法的推广应用。在极端的情形下,也就是几乎不能对被评估对象做通常意义的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利用专家的经验和判断,最大可能地模拟出市场的交易景况,对资产价值做相对确定的判断,至少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一个可参考的信息。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由于履行完善的评估程序的障碍,价值分析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法,通过分析的方法,尽可能地发掘有用的信息,发掘这些信息与资产价值的对应关系。价值分析仅仅是一种分析,与评估是有区别的。但在委托人也能够理解这一方法的实质,能够正确使用分析结论的情况下,评估师还是可以很好地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和流通提供专业服务的。
总之,评估金融不良资产是对不确定性的最大的挑战,“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一种努力和尝试,是一个开端。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任重道远,需要评估师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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