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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评估原理,主要从无形资产本质、评估目的、对象、假设、原则上进行阐述。现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原理基本上套用资产评估的理论,因而抹杀了无形资产的本质特性。尤其在对无形资产理论认识上的差异,使无形资产评估无所事从,因此,有必要对无形资产原理中的项目进行界定,以起到无形资产评估的指导作用。
一、无形资产本质属性的界定
对无形资产本质属性的界定实质上是对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界定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只要具有无实体性、长期性、非货币性等特征,都可以认定为无形资产。有人依据这一特征认为无形资产本质属性是无形的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的对称。因为它与有形资产具有共同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两者都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间由企业所控制和使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两者都能为其持有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受益的多少与其维护和利用的程度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具有长于一年的预期使用寿命和较高的单位价值,与流动资产形成鲜明的对照,两者的价值转移都是非一次性的,即在其受益期间内逐渐损耗,一部分一部分地加入成本,然后通过产品成本价值的补偿,将其逐步收回。但需要注意,无形资产价值虽然也采用逐步转移的方式摊销,但绝不存在类似固定资产本身的“实物”补偿问题。如专利权的价值摊销所积累的资金,不一定也不可能用来更新同样的专利。显然在具体事物的理解上难以把握,缺乏理论的严密性和解释权威,在无形资产资源的构成要素,即人力资源、知识产权资源、管理模式资源和市场资源上分辨不清。笔者认为,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而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综合资源。无形资产除具备无实体性特点之外,还仍具有产权的独占性及可转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使用价值的长期性等特性。因此,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在长于一年的未来期间,为企业带来不确定经济利益的,可以自由转让的各项经济权力”。这样既克服了“无形固定资产”论的矛盾性,又解决了理解上过宽或过窄的问题。
在界定经济权利本质属性时,应以企业是否对无形资产资源拥有法定所有权或通过合约方式拥有的控制权为确认条件。无形资产中的“经济权利”,在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方面都体现得十分明显。但对于商誉应具体分析确认。商誉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职工素质、企业地理位置以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优越性,具有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能力。其特点是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不能单独辨认,只有在企业合并或产权转让时才予以确认、计价和入帐。可见,被购并方虽然在被购并前有权利用其商誉并从中获益,但并未将其列入无形资产,只有企业合并方或企业整体产权受让方才有权确认和计量商誉。因此,商誉的确立入帐并作为无形资产组成部分,进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才构成购并方的“经济权利”。
对于人力资源是否并入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呢?按照经济权力的本质属性衡量认为;人力资源虽已具备使用效能的长期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与不可控制性、不可触摸等无形资产的特性,但人力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归劳动者,使用权归企业的特点是无形资产所不具备的。况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越来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这已被无数成功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所证实。人力资源虽能构成无形资产要素,但其只是潜在的劳动,而不是转化过来的现实劳动,故不能列入无形资产范围。
二、无形资产评估目的的界定
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无形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现时价值的工作。
资产评估的产生在于资产交易的需要,当资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对交换价值的意见不一致,就需要一个尺度来确定所转让物的公允价值,以平衡各方利益。资产评估的情形主要有资产权属发生和没有发生转变两大类。资产权属发生转变,评估是为了确定恰当的资产价值,以促成交易;资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或确定资产的现实价值时,评估也是服务于交易的。
根据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无形资产由于自身的特点,一般不用于清偿或抵押,而是服务于企业内部经营和对外投资、转让,但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采矿权等专有权力例外。因此,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类:一是按照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其评估目的是为了保全资本,实现生产要素的价值补偿,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以无形资产投资、转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以便为其价格的确定提供可靠依据。无形资产评估除此之外,也为企业产权变动和各种专有技术、技术贸易和各项经济权力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报告对供需双方特定的公允价值,促进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目的的实现。总之,随着交易的复杂化,评估的具体情形也必将多样化,而不会仅仅局限于资产转让评估、产权转让评估等,但都不会脱离服务于交易这一根本目的。
三、无形资产评估假设的界定
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无形资产,从动态的角度上看,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时无刻不在变化之中,如果不做一些基本假设,则根本无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确认。从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可知,无形资产要服务于交易,而评估的价值是要通过市场上买卖双方作为交易依据而完成的。因此,无形资产评估不能脱离市场,并且被评估的无形资产不是一次消耗掉,而应有连续使用和创造收益的功能,目前较为认同的无形资产评估假设,主要有公开市场假设和继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被评估资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按照这一假设推断凡是对于出让和受让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资产都可以评估。但无形资产独占性(垄断性)的特性,又为公开市场假设制造了一些麻烦。具有垄断性的无形资产是否需要评估,本文认为,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转让,垄断性资产不必进行评估;对于被迫的资产转让,公开市场假设也不再适用。其理由一是垄断资产的转让违背了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其价值不具有可比性,评估价值也失去了可依据的作用。二是被迫转让的资产违反了市场自由买卖的规则,所评估的价值不可能对于买卖双方都有利的。继续使用假设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具有使用价值,并且按其使用用途继续使用,不得间断。依据这一假设可以推断,无论是何种资产,只要有合作价值就可以进行评估。
四、无形资产评估原则的界定
无形资产的特性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不但要遵循资产评估共同的原则,即遵循公平性、客观性、合理性、独立性、系统性和替代性原则,而且还要遵循自身的独特原则。一是适用性原则,是指一项无形资产要发挥出功能所要求的具体条件。评估人员要凭借当时、当地的具体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等评估无形资产,要结合这些环境因素考察它的适用性。否则,即使是最先进的无形资产,也不一定带来很好的经济效益。二是先进性,是指无形资产在技术工艺等方面具有领先的水平。在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时,应该通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察,来反映评估对象能够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贡献程度。反映无形资产利用效果指标,主要通过无形资产利润率、超额利润率、无形资产投资回收期和投资报酬率四个指标来反映。三是可靠性,是指所评估的无形资产技术成熟,在应用中能够发挥出预期的效益。无形资产不可靠,将会给使用者带来重大浪费和损失。因此,在对某些无形资产评估时,应看该项无形资产是否经过运用,其运用的效果如何,以便增强评估的准确性。四是安全性,指无形资产的使用应该安全、稳定、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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