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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资产评估作为资本市场重要一环,在企业改制、首次公开发行、收购兼并中都发挥着法定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分析2006年资产评估机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情况,为读者从证券、期货市场的角度了解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一些帮助。
根据主管部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行业可分为财政部主管的资产评估行业(即狭义概念上的资产评估行业,相应的行业协会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土地估价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矿业权评估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设部主管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行业协会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商务部主管的旧机动车辆评估行业以及保监会主管的保险公估行业。本文仅研究分析狭义概念上的资产评估行业,即财政部主管的资产评估行业,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情况。
鉴于数据来源、技术手段、时间、人力有限,本文仅供读者参考。请勿根据本文结论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选择或进行其它影响其行为、利益的活动。
1. 具有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1.1总所
截至2006年底,经证监会与财政部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共有101家。因东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填报数据,本文将之剔除在外。因此,本文的分析基于100家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纳入分析的100家机构,分布于全国21个省市(见表1.1),平均每省约5家。其中,在北京注册的机构有38家,雄居榜首。上海和广东分别设有9家和8家机构,位居第二和第三,但远远少于北京。江苏、辽宁和山东均为5家,浙江4家。福建、黑龙江、湖北、天津各3家,安徽、河南、湖南和新疆各2家。甘肃、海南、山西、陕西、四川和重庆分别只有1家注册。整体而言,经济发达省份如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注册的机构比较多,而其他省市的机构比较少。
1.2分所
截至2006年底,100家具有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共设立了127家分所。其中,超过半数的(56家)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设立分所。在设有分所的44家资产评估机构中,设有1家分所的机构有14家,设有2家分所的机构有16家,设有3家分所的机构有5家。另外,设有8家分所的机构有3家,设有4家、6家和11家的机构各有2家。可见,除少数机构以外,大部分机构没有设立分所或只设立了1家或2家分所。
相对总所,分所的分布更为广泛。总所分布于21个省市,而分所分布于28个省市(见表1.2),平均每省设有5家分所。北京和上海是总所云集之地,分所却比较少,上海设有6家分所,北京仅设有3家分所。广东不仅总所比较多(总所以8家列第三),分所也很多(分所有14家而名列榜首)。山东的分所数量居第二,设有12家分所;江苏设有11家分所,列第三。其他省市的分所数依次递减。新疆、宁夏、海南和西藏各设有1家分所。
2. 注册资产评估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提供的68家仅具备评估资格、不能从事审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统计资料,截至2007年7月26日,在这68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评估师共有1966人,以下将对之进行分析。
2.1评估师人数分布
表2.1是关于68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人数的描述性统计。68家评估机构共有评估师1966人,平均每家约29人。每家机构平均评估师人数大于中位数,说明评估师人数分布右偏。人数最多的机构有评估师99人,最少的为6人。均方差比较大,说明各所人数分布比较分散。
在68家资产评估机构中,评估师数量在20~29人之间的机构最多,占总数的44.12%(30家);在30至39之间的机构也相对较多(19家),在40至59之间的机构有5家,而在60人以上的机构只有3家(依次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上数据表明,我国达到相当规模的资产评估机构并不多(见下表)。
2.2评估师学历分布
2.2.1总体情况
从表2.3可看出,目前,我国评估师以本科生最多,有1223人,占全部人员的大半(62.21%);其次是大专人员,有473人,占全部人员的24.06%;硕士相对较少,为241人,比例为12.26%;大专以下人员和博士很少,分别只有21人和8人,后者比例不到1%。可见,目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主流学历为本科和大专。
2.2.2 大所评估师学历分布
不同规模的评估机构,其评估师学历分布可能不同。本文以评估业务收入的高低来指代评估机构规模的大小。评估业务收入有两个口径:评估业务总收入和与证券相关的评估业务收入(以下简称证券收入)。从表2.4可以看出,评估业务总收入排前十名的评估机构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比例均高于所有机构相应比例的平均值,而大专和大专以下文凭的评估师比例则低于其各自的行业平均值。这表明,大所评估师的整体学历要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3 评估师年龄分布
2.3.1总体情况
68家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年龄分布情况见下表。30至40岁的评估师人数最多,为1086人,占评估师总人数的55.24%.另外,40岁以下的评估师占总评估师人数的58.95%.整体而言,评估行业的从业人员年龄结构偏年青。
2.3.2 大所评估师年龄分布
从下表可看出,大所30-40岁这个年龄段的评估师比例高于所平均。这说明,大所有能力聘用到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且年富力强的员工。
3.评估业务数量
3.1评估业务数量-基本情况
2006年,94家资产评估机构填报了999笔与证券、期货相关的评估业务,以下将从几方面对之进行分析。
3.1.1描述性统计
2006年评估业务数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3.1.94家机构,共填报了999笔业务,平均每家约11笔。每家机构平均业务数大于相应的中位数,表明各家机构的业务数的分布右偏。机构发生的最高业务笔数为65.均方差较大,表明各机构的业务笔数分布较为分散。
3.1.2市场集中率
CRN(N-firm concentration ratio),是指一个行业中前N家最大的厂商占有总产量或总销售额的份额。通常认为,如果CR4达到或超过50%,则称该行业为高度集中的行业,不足20%的则为集中程度不高的行业。观察2002~2006年的评估机构业务数量的CR4与CR8指标(见图3.1),即使是集中度最高的2004年,其CR4和CR8也仅为38.26%,和47.40%.这表明,对证券业务而言,我国资产评估业的集中程度并不高。
3.2评估业务数量-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目的,可将评估业务划分为重大购买、出售、置换相关评估(以下简称重组评估)业务、改制评估业务和其他评估业务三种类型。其中,其他评估业务主要包括抵押评估、投资评估、清算评估、拍卖评估等。
3.2.1明细组成
表3.2为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分布表。总体而言,改制评估业务数量偏低,2006年仅发生27笔,只占业务总量的2.7%;其他评估业务和重组评估业务则基本持平,2006年各发生489笔和483笔,分别占所有评估业务的48.95%和48.35%.
3.2.2描述性统计
表3.3则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描述性统计。平均每家机构的重组业务数和其他业务数大致相等,分别约为7笔和6笔;而改制业务平均每家不到2笔。重组、改制、其他业务和全部业务的平均数均大于中位数,说明这几组的分布重心都右偏。就三种分类业务而言,业务数量的最大值落在其他评估组。
3.3评估业务数量-机构所在地
填报了2006年业务信息的94家机构,分布在21个省市,平均每省发生业务48笔。表3.4列出发生在各省市的评估业务数量。总所位于北京市的机构发生的业务最多,有339笔,占总业务的33.93%;其次是位于广东省的机构,发生127笔业务,占总业务的12.71%;业务最少的省份是陕西省,仅有3笔。
虽然北京机构的业务数最多,但浙江以机构平均业务数22笔而名列第一,海南和重庆以平均17笔而并列第二。
3.4评估业务数量-机构性质
2006年度专营评估机构有83家,兼营评估机构有17家,专营机构占评估机构总数的83%.表3.6列出这两类机构评估业务数量情况。专营机构共发生业务899笔,约占全部业务量的90%,平均每家业务数约为12笔;兼营机构共发生业务100笔,约占业务量的10%,平均每家业务数约为6笔。可见,兼营机构平均承揽的评估业务数要少于专营机构。
3.5评估业务数量-评估委托人
评估委托人可能是资产受让方,也可能是资产占有方,还有可能是其他关联方。2006年度按评估委托人分类的评估业务数量分布情况见表3.7.大部分业务由资产受让方委托,共611笔,占所有评估业务的61.16%.由资产占有方委托的和由其他关联方委托的业务数量分别为221笔和167笔,占所有评估业务的22.12%和16.72%.资产受让方委托的业务比较多,可能是因为受让方拥有的资产信息比较少,因而更需要借助于中介机构了解资产的价值。
3.6评估业务数量-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除以上三种方法外,房地产评估还常采用假设开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针对清算的企业,则需采用清算价格法。实际评估时,上述几种方法常结合使用。
2006年度,可查明837笔评估业务所采用的方法(见表3.8)。因涉及采用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清算价格法的业务比较少,本文主要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采用情况。在使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业务中,成本法的使用居于首位,为584笔,占所有评估业务的69.77%;其次是市场法,有103笔业务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占所有业务的12.31%; 收益法的使用也比较多,有80笔业务采用了收益法,占所有业务的9.56%.
在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的评估业务中,有55笔业务涉及采用了成本法,47笔业务涉及采用了收益法,20笔业务涉及采用了市场法。可见,相对成本法和收益法而言,市场法常单独使用。
3.7评估业务数量-评估基准日
2006年度具有评估基准日资料的评估业务有864笔(见表3.9)。对所有业务来说,评估基准日最为集中的月份依次为12月、6月、3月、9月,占全部业务的百分比分别为20.95%、14.70%、11.46%和9.14%。重组、改制和其他类的细分评估业务,也基本呈现这一规律。可见,评估基准日集中于每季度末,而尤以年末居多。
4 评估业务收入
本章对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进行分析。本文的评估业务收入数值的来源有两种:一为各机构填报的年度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二为单笔业务的收费。为区分二者,本报告用收入指代前者,用收费指代后者。
4.1评估业务收入-基本情况
4.1.1描述性统计
表4.1和表4.2是关于100家机构历年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的描述性统计资料。从中可看出,除个别年度外,2002年至2006年,评估业务总收入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均逐年增加,而尤以2006年增长最快。2002年到2006年期间,证券收入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则呈现出先减后增又减又增的波动趋势,在2006年达到最高水平。以上分析表明,评估业务市场在逐年扩展,但与证券、期货相关的评估业务却不稳定。
4.1.2市场集中率
评估业务总收入CR4与CR8指标最低的年份为2003年,2004年到2006年逐年升高。从该指标来看,评估市场的格局有集中化的趋势。但五年的证券收入的CR4与CR8指标呈波动趋势,表明证券、期货评估市场的格局尚未稳定。
4.2评估业务收费-评估目的
4.2.1明细组成
表4.3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分布表。其他评估业务收费与重组评估业务收费相差不大,分别为6560.48万元和4918.41万元,占所有评估业务收费份的额54.43%和40.80%.改制评估业务收费575万元,仅占到所有评估业务的4.77%.改制评估收费的低份额,原因在于改制评估的业务数量比较少(按数量计算的市场份额仅为2.95%)。
4.2.2 描述性统计
表4.4则是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描述性统计表。改制评估业务平均收费最高,为21.30万元;其次是其他评估业务,平均收费15.36万元;平均收费最低的是重组评估业务,为10.62万元。其他评估业务收费的最高值为1100万元,远高于其他两种业务的最高收费。重组、改制和其他这三种评估业务的每笔收费最小值分别为0.05万元、1.8万元和0.1万元(统计时去除了收费金额为零的业务)。三种业务和全部业务的平均值均大于相应中位数,表明他们的分布右偏。从均方差可以看出,三种业务的收费波动性皆较大,相对较小的是重组评估业务。
100家评估机构分布于21个省市,以下将分析各省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总收入及其证券收入情况。评估业务总收入最高的是北京,独占市场份额的一多半(55.19%)(见表4.5);其次是上海,占市场份额的14.51%;广东省市场份额排第三,为4.35%; 其他省市份额依次平滑递减。证券业务收入的前三强依次为北京、上海和广东(见表4.6)。北京的证券收入市场份额比其评估总收入的市场份额更高,达60.11%,占了市场的一大半;上海的证券收入份额低于评估总收入份额,仅为8.60%;广东省的证券收入份额稍高于评估业务总收入份额,为6.71%。
构的评估业务总收入和证券收入情况。上海的平均每家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总收入排第一,为1,641.60万元,略高于排第二的北京(1,479.06万元)。平均证券收入排前二的仍旧是北京和上海,但北京的平均证券收入(383.67万元)高于上海的平均证券收入(345.11万元)。
4.4评估业务收入-机构性质
从表4.9和4.10来看,专营机构的评估收入占了绝大份额,无论是评估业务总收入,还是证券收入,所占比例均在85%以上。从机构平均收入来看,专营机构虽仍对兼营机构有优势,但不像总收入那样显著:专营机构的平均每家评估总收入为1048.46万元,兼营机构则为871.85万元;证券平均收入方面,专营机构为262.76万元,兼营机构为143.76万元。
入均低于专营机构,但从单笔业务的收费来看,前者要高于后者(见表4.11)。兼营机构的每笔业务平均收费为148.21万元,专营机构为96.80万元,前者高于后者。兼营机构的机构平均收入较低而每笔业务平均收费较高,是兼营机构发生的评估业务数量比较少所致(兼营机构发生的业务数为100笔,远少于专营机构的业务数量)。可见,虽然兼营机构开展的评估业务比较少,但其收费却高于专营机构。
4.5评估业务收费-评估委托人
按评估委托人分类的评估业务收费分布情况见表4.12.来自于由资产受让方委托业务的收费为8639.78万元,占评估业务总收费的71.68%;相对于资产受让方委托业务,其他两项的收费较少,来自资产占有方的收费是其他关联方业务收费的近两倍,具体金额分别为2231.41万元和1182.71万元,各占比例18.51%和9.81%.可见,来自资产受让方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同时,就平均每笔业务的收费而言,资产受让方的收费也是最高的,为15.68万元,其他关联方最低,为7.35万元。
4.6评估业务收费-评估方法
填报的999笔业务中,有162笔没有评估方法说明。余下的837笔填报了评估方法的业务中,63笔没有评估收入信息,因此最后样本为774笔业务。对三种基本评估方法而言,对应总收费最高的方法是成本法,金额为6045.88万元,占总收费的57.34%;其次是收益法,总收费是2033.19万元,占总收费的19.28%;市场法的收费最低,仅为569.21万元,占收费的5.40%(见表4.13)。
从平均每笔业务的收费来看,收益法的平均收费高于成本法,为29.05万元,在所有方法中排第二;成本法则以11.13万元的平均收费排在第九名。平均业务收费排名第一的方法是成本法并采用收益法进行验证,具体数值为82.89万元(见表4.14)。可见,对于成本法和收益法而言,成本法的总收费较高,是因为采用成本法的业务数量比较多,而不是因为单笔业务收费高;收益法。则反之。
4.7评估业务收费-评估基准日
在机构填报的999笔业务中,有一部分没有评估基准日资料,有一部分填报的业务收入为0,因此,我们对评估基准日与评估业务收费的分析基于864笔拥有有效信息的业务。与评估业务数量的规律一致, 所有业务以及重组、改制和其他评估业务的总收费在季末(即3月、6月、9月和12月)比较高,业务收费曲线在这几个月份都为折点。
从所有评估业务平均收费来看,每季末的数值也是较高,与其他月份的差距不如总收费的相应差距大(见图4.3)。具体数据显示,2006年平均收费最高月份是3月,其次是12月,第三是6月,9月排在第五位。其他月份业务的平均收费没有明显趋势。重组、改制和其他评估组的平均收费表现类似于所有业务。
5评估业务增值率
5.1评估业务增值率-基本情况
在填报的2006年的999笔业务中,412笔业务没有净资产的账面值或评估值的有效数据。在剔除了相关数据缺失、为负和为零的业务后,本报告所使用的用于分析评估增值率的最终业务样本为剩下的587笔业务。
这587笔业务,有117笔业务的评估增值率为负,15笔评估增值率为0,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为64.02%.下表是587笔业务增值率的描述性统计。增值率的平均值为205.21%,大大高于中位数(11. 70%),说明评估增值率的分布严重右偏。均方差为2849.93%,增值率波动幅度非常大,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68795.24%和-97.21%。
各事务所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见描述性统计见下表。事务所评估业务综合增值率最高达841.51%,最低为-21.82%。平均值高于中位数,表明各机构的增值率分布右偏。机构增值率均方差比所有业务的均方差小很多,说明事务所各笔业务的增值率有高有低,经过平均以后,增值率波动幅度变小。
5.2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目的
5.2.1 描述性统计
表5.3是关于按评估目的分类的评估业增值率情况。全部业务和三种类型业务的平均值均较大于中位数,说明评估全部业务及明细业务的增值率分布均右偏。全部业务增值率的最大值出现在重组评估业务组,而最小值出现在其他评估业务组;重组评估业务组的最大值远远高于其他两组的相应数值,且其均方差也远大于其他两种业务;可能正是因为此组中存在突出高值和低值,造成了均方差偏大。
5.3 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所在地
2006年度评估增值率比较高的评估机构分布于浙江、北京、新疆、海南、甘肃等省市,而评估增值率较低的评估机构所处的省市有黑龙江、上海、江苏、四川、福建等。两者中均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因此,评估增值率的高低与评估机构所在省市的发达程度没有直接的关系(见下表)。
5.4评估业务增值率-机构性质
从各统计指标来看,除最小值外,专营机构的综合增值率、平均值、中位数、最高值和均方差均大于兼营机构,表明兼营机构更稳健(见下表)。这可能是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加强,事务所的各项执业质量包括资产评估业务质量也相应提高所致。但因为兼营机构所填报的业务比较少,难以从统计数字看出全貌,所以该结论还需谨慎看待。
5.5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委托人
就评估委托人而言,评估增值率最高的是资产占有方委托业务,增值率为220.80%(见下表)。另外,资产受让方与其他关联方委托业务的增值率基本持平,前者为29.99%,后者为28.04%.各组的平均值均大大高于中位数,说明业务增值率分布右偏。最大值落在其他关联方组,增值率达68795.24%之高;最小值落在资产占有方组,增值率为-93.21%.同时,其他关联方组的均方差最大,说明该组增值率的分布比较分散。
5.6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方法
在具备计算评估增长率数据的587笔业务中,有9笔没有评估方法说明。余下的578笔评估业务,涉及使用了11种方法(见表5.7)。采用成本和收益结合法的业务评估增值率最高,为80.53%.排在第二位的方法是成本法并采用收益法进行验证,其综合增值率为69.81%.业务数最多的方法是成本法,采用此方法的业务为503笔,其综合增值率64.67%,排名第三。评估增值率为负值的是市场和收益结合法及成本和市场结合法,其增值率分别为-5.82%和-1.51%.
5.7评估业务增值率-资产类型
表5.8单独考察不同的资产类型的增值率。综合增值率最高的项目是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增值率分别为83.45%和71.81%;无形资产评估增值率最大,符合无形资产评估更具主观性的特点。
从评估结果的均值和中位数来看,所有项目的均值都大于中位数,这说明,所有资产类型的评估增值率分布均右偏。评估增值率的最高值落在净资产组,是由这组所特别采用的收益法的业务增值率偏高所致。无形资产组的最高值也颇高。就均方差而言,无形资产组和净资产组的均方差比较高,其他资产组和负债组的均方差最小。这说明无形资产组和净资产组这两组的增值率波动幅度比较大,而其他资产组和负债组的增值率波动性比较小。
5.8评估业务增值率-评估基准日
各月评估业务增值率情况见下图。在具备计算评估增长率数据的587笔业务中,有4笔没有评估基准日有效信息,最后样本为583笔业务。12月份、8月份和11月份的评估增值率比较高,分别为142.86%、95.94%和72.17%.其余各月份的数值都低于全年综合增值率65.13%.可见,虽然评估业务数量在季末比较高,但增值率却没有明显的该规律。其他月份的增值率也没有明显规律。
6.评估业务存在的问题
我们核查了2006年部分资产评估报告,发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执业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6.1专业胜任能力
在承接业务、履行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过程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审慎评估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避免超能力执行业务。我们发现,在部分评估报告中,评估师采用了不当的评估假设和估值模型,相应的参数选择缺乏依据、或者直接选择了不当的参数,评估计算过程出现明显的计算错误,均反映出评估师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较低,导致评估结果欠公允。
比如在某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师直接将发生开发费用,量化为一项无形资产;另一报告中,评估师将无形资产直接按照其账面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评估值。如此评估无形资产显然不符合《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意见的要求,反映出评估师的执业能力较差。
另外在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的过程中,部分评估报告中折现系数的选择缺乏依据或者明显不合理。比如,有的评估师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估算公司股权资本成本时,对模型中无风险报酬率、市场收益率、beta系数、资本结构、债务成本等参数错误确定,得出的折现率偏低甚至低于债务资本成本,从而不能反映公司面临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这些现象说明评估师的执业水平达不到应有的标准。
另外评估中的明显错误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也反映出评估师缺乏应有的执业水平和严谨态度。比如在某评估报告中,评估师在计算过程中误用了较低的折现率(与报告中披露的折现率不同)导致评估结果虚增上千万元。
6.2 收益法的使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另外,评估师还应当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这是评估基本准则对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的要求。
在为上市公司相关的资产交易提供估值服务的过程中,对于以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为标的的交易行为,评估师往往选用了收益法进行评估。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评估师滥用收益法、各项参数量化的依据不足、不合理设定评估假设等现象。
收益预测是建立在一定假设基础之上的,如果评估师对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新增项目的生产规模设定不合理的假设、乐观估计收益能力、同时对企业竞争力的维护成本考虑不足、收益风险估计不足,将导致评估结果虚高。比如在某评估报告中,评估师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预测企业未来收益,而未考虑评估对象使用年限、开采规模对产能的约束、也未考虑拟投入项目资金的来源、再加上的评估模型的错误计算,导致评估结果增值好几倍。
滥用收益法还表现在采用收益法评估成立时间较短、或者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进入正轨的公司股权价值时。由于缺乏历史数据或者其他预测基础,导致预测的未来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估值结果公允性颇受质疑。比如评估师采用收益法评估仅成立半年的某公司的股权,评估对象增值1倍以上。另一实例是,公司仅成立不到十个月,但评估师采用了收益法对公司价值进行了评估,导致股权评估增值率达将近3倍。
6.3对其他报告的引用
评估师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对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往往引用其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结果。我们发现,有些评估报告不恰当地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结果,主要表现在即使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和价值内涵不同于其他专业报告中设定的假设前提和价值定义时,也直接引用数据,从而导致错误的评估结果。比如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时,直接引用土地估价报告中设定一定年限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划拨取得的矿业权时,直接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设定一定储量、一定年限下的矿业权评估价格。
6.4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评估师为资产的交易提供估值服务,由于已经具有明确的交易行为,评估结果应当是在这个交易背景下的资产价值。评估师应当关注资产转让方是否具有处置资产的权利,即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条件下,资产能否进行交易。《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权属存在瑕疵或者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包括无权属证明的房地产、被冻结的公司股权、划拨的矿业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比如矿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人需有偿取得一定年限(或者一定储量)对应的采矿权或者探矿权,才能合法转让矿业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存在类似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并不能直接转让给上市公司使用,而转让方需取得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之后再行转让。但是在有些评估事项中,控股股东均采用划拨地(或者农用地、集体土地)偿还债务,而评估机构(包括土地估价机构),将该类土地设定为出让地进行评估,导致评估结果虚高。
6.5评估对象与其他资源的匹配性
对资产价值的评估是为相应的经济行为服务。如果经济行为已经明确,比如上市公司收购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该资产与上市公司其他资源的匹配性。比如,对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专有技术等具有法定使用年限(保护年限)限制的资产,评估师如分别对各项资产进行估值而不充分关注资产与其他资源的匹配性,则可能造成资产评估值欠公允。在某评估报告中,土地使用年限超过矿山服务年限。矿山超过服务年限之后,矿区土地显然对所有者不再具有价值。这样的结果导致资产实际价值远远低于设定条件下的资产价值。
6.6 对历史评估的分析
在实务中,有些资产可能进行了两次甚至多次评估。有关资产评估的规范和文件对此作出了规定。如《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收集并分析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规定,如委托的资产曾经进行过资产评估,评估师应在评估说明中说明曾经进行的评估情况。根据以上规定,评估师应分析以往评估情况并予以披露。只有这样,报告的使用者才能对评估结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在核查中,我们发现两份评估报告对以往的评估事项根本不予以提及,更不对之进行分析。在这两份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均未增值。但是,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对象均为刚成立不久的公司。公司设立时,都曾对资产进行了评估,被评估的资产都大为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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